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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送审稿》对港股上市民办高校企业业绩的影响

2019-12-22黄锴妹华南理工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送审稿营利性高教

文/黄锴妹,华南理工大学

民办高校企业由于兼具教育的“公益性”和企业的“盈利性”,其资产证券化进程历来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极大。此前以《民促法》的推出为代表的政策破冰、监管放松、财政放松及港股IPO效率、估值等优势,使得2017、2018年成为港股民办学校集团赴港上市的大年。而2018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释放的政策趋严信号则引起了港股上市民办学校板块在发布后首个交易日的集体重挫,平均跌幅-29.47%,港股高教板块平均跌幅也高达-27.21%。此后更是连续走下跌趋势。资本市场普遍关心若送审稿落地,是否会对民办高教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剖析核心法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得出了《送审稿》支持优质民办教育发展的大逻辑是不变的,其后续落地将可能使得港股上市民办高校企业因税率、土地、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变动而使得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但整体可控的结论。

1 第七条禁止公办学校通过品牌输出获利

《送审稿》第七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该条明确了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收取管理费的不合法性,目前独立学院依托公办高校品牌建立、招生并每年向其支付 20%-30%的管理费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这一条例将倒逼依附于公办高校的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高校,同时公办高校的脱手意愿也将增强,独立学院在一次性买断支付费用上的议价能力或将加强。具体来看:

(1)独立学院转设后将加速分化,优秀的独立学院前期在母体公办学校品牌等的庇荫下茁壮成长,自成特色,具备足够的独立办学能力,脱胎后无需再交管理费,结合我国高教领域供不应求的行业现状,生源稳定性可靠,利润率有望明显抬升;而一些办学能力较弱的独立学院脱胎后,其后续出售意愿较强,将进一步丰富整体的高教标的并购池。(2)而对于民办高教板块尤其是已上市或其他综合实力较强的教育集团具有利好效应,整合能力强的教育集团或将借势开疆拓土,壮大自身体量,从而加速高教行业整体的整合进程。

2 第十二条禁止集团化办学企业通过并购等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新增了“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预计将对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送审稿中强调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禁止企业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后续民办高教为进一步合法合规地通过收购的方式扩大规模而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可能性更高。而学校明确营利性后可能会因税率、土地、补贴等方面政策影响其盈利水平。

2.1 税收优惠幅度缩窄,所得税增加

2.1.2 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税收类别,VIE架构下征税客体主要为均位于境内的民办学校和外商投资企业WFOE,具体由净利润的流向而定,同一利润不重复征税,若选择提取利润。民办学校适用的税率具体由当地政策而定,WFOE适用的税率视注册地而定,现行适用的税率一般有15%和25%两种税率,我们假设转营利性学校后教育集团会选择利润最大化的方式从而尽可能采取措施使其适用的税率为15%,粗略估计以收入的50%(港股高教整体利润率在4 0%-50%之间)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则实际对此前几乎为缴税的企业的净利的影响幅度大概在 7.5%左右,鉴于港股高教中目前希望教育和新高教此前已有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转为营利性性学校后所得税对这两所学校的影响则更小。

2.1.2 增值税:高教集团若选择将办学收入留在学校体系内则无虚缴纳增值税,若将办学结余以服务费的形式提取则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上述收入外,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的赞助费及择校费收入须缴纳增值税。中国春来主要提供的是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学历教育服务,因此若《送审稿》此条例落地,高教集团选择将办学收入留在学校体系内则无须交增值税;B.而若民办高教集团旗下学校以支付服务费的形式提取办学结余,提取的服务费则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1.3 股息预扣税:香港公司持股25%以上为5%,持股25%以下税率为10%。根据内地及香港政府于2006年8月21日订立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如有支付股息分红,香港公司需缴纳预扣税,持股2 5%以上为5%,持股25%以下税率为10%。

2.1.4 其他税务豁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办的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有关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公众创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综上,若《送审稿》落地,公司最优税率由WFOE与民办高校孰低决定,VIE架构下上市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利润留存在学校体系内或是WFOE。随着上位法和各地政策细则的落地,营利与非营利性税收优惠将进一步细化明晰,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税收管理也将趋于规范化。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企业或倾向于选择获得最优税率的措施,即在权衡两种抉择下实际税率(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高低而选择利润的流向。而若企业选择提取办学结余,除了此前已缴税的希望教育和新高教集团净利受影响不大之外,剩余的三所高教集团转为营利性学校后 WFOE注册地若不是在极低税率区或将承担约7.5%左右的税率。

2.2 补缴土地出让金

由于已通过“预付土地租赁款”进行部分费用的计提,且一般具有50年的摊销年限,转营利性后原先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需支付的差价的年均变化量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小。目前港股上市教育公司获得划拨用地以成本价计入“预付土地租赁款”,一般按50年的使用年限摊销;改为营利性学校后,截止2018年6月,部分省份做出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差价)等于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具体金额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确定,以差价增记“预付土地租赁款”,增加每年计入损益表的摊销额。考虑到摊销年限较长(估计可使用年限为50年),且目前大多数港股已上市公司已通过“预付土地租赁款”对土地的价值进行摊销,预计差价的年均变化量对净利润影响较小。

2.3 政府补助力度下降

高教体系内最新一期的政府补助占收入比重比例较小,最高的也未超过 3%,对利润水平的影响较为可控。政府补助为政府给予公司用于支持学校发展及教育活动的经费。2018H1民生教育、新高教集团、中国新华教育这三家均存在政府补助,但占收入的比重较小,占比最大的中国新华教育这一比重也仅为2.95%。学校明确营利性后政府补贴收入可能会大幅减少甚至为0,但由于政府补助占比本身不大,对利润水平的影响也较为可控。

3 结论

总结来看,《送审稿》相较于修订稿的变化对于高教板块的净利率影响较为有限,高教并购仍为收入增长主逻辑。由于民办高校可以自由决定申办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主体,政策落地后会加速推进办学性质的明晰化,但同时营利性办学性质的确定将使得其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以及政府补助或将大幅减少,其盈利能力将有一定的回调,但整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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