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兴张”商标与字号终归一
2019-12-21郑璇玉鞠丽雅
文_郑璇玉 鞠丽雅
在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振兴老字号的文化语境下,带有历史色彩的非遗品牌企业(以下简称为“品牌字号”),得到了发展机遇和更大的商业盈利空间,这在食品行业尤为突出。然而,品牌字号历史原因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通过著名传统食品烧鸡“义兴张”商标近期的商标解决,为此类权属纠纷,特别是商标与字号一体化方面的思考提供一个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视点。
“义兴张”商标回归始末
河南滑县道口镇“义兴张”烧鸡,俗称为道口烧鸡,是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北京烤鸭、符离集烧鸡、金华火腿齐名。2019年4月,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终于取得了“义兴张”在第29类烧鸡商品上的商标权,实现了该公司在“义兴张”商标与字号的合二为一。
“义兴张”既是注册商标,又是企业字号,但是两者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第29类烧鸡商品上的“义兴张”商标由滑县食品公司申请注册于1981年,但是其历史源头,却可溯源到1954年。当时,“义兴张”第六代传人张长贵携自家烧鸡老铺实行公私合营,加入了滑县食品公司。八十年代初,张玉华和义兴张的第八代传人张存有萌生了注册“义兴张”商标的想法,遂以滑县食品公司的名义注册了义兴张商标。 1986年,张存有恢复了对“道口义兴张烧鸡老铺”的经营活动,但义兴张的商标仍然为滑县食品公司所有。考虑到张存有和“义兴张”之间的特殊关系,滑县食品公司与张玉华签订协议,允许张存有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义兴张”, 成立“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但是,“义兴张”商标却始终与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分属不同主体。另外,“义兴张”商标也被注册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与“义兴张”存在渊源的不同主体也分别成立了各自的公司,而“义兴张”在29类烧鸡商品上的商标也经历了多次易主 。直到2019年,29类烧鸡商品上的商标最终转让给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长达38年的商标与该公司字号分离的局面终于结束,实现了“义兴张”商标和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字号的圆满回归。
品牌字号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原因
商标与字号间的冲突由来已久,品牌字号问题作为其中一类,其产生原因既与一般的商标字号间冲突类似,也有其复杂的历史因素。
内因:商标和字号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相似
从构成要素上看,商标和字号均可以通过文字进行表达和识别。这也就意味着同样的文字既可以被登记为字号,也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客观上为两者间权利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商标和字号同作为商业标识,两者均可以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消费者无论是依据商标还是字号进行识别,都可以实现对质量稳定可靠的商品的重复购买。而企业为了维护或提升商誉,就需要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和字号都可以在市场中发挥质量保证的功能。
外因:商标和字号都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重要的无形财产
商标和字号承载着企业商誉,向消费者传递着商品及其提供者的信息。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商标和字号承载的信息越来越多样化,不仅可以反映出商品质量、企业信誉,还可以传达价值追求、企业文化,引领消费潮流。例如,“Nike”为希腊神话中胜利女神的名字,耐克公司将“Nike”商标用在运动产品上,传达出追求卓越的体育竞技精神。
正因为商标和字号所承载信息的价值性,商标和字号才能成为市场竞争中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部分。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甚至无竞争关系的企业为了减少推广和营销成本,注册并使用与知名商标和字号相近似的商标和字号谋取利益。
历史因素:使得品牌字号的商标与字号冲突加剧
相当多的企业都经历过同“义兴张”烧鸡一样的公私合营或者停业—复兴的曲折历程。而商标与字号私权制度的契机,给商标和字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效益,在催生品牌价值的同时,也伴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承人与传承人之间、使用相同字号或商标的不同企业间的矛盾被激化,也使得商标与字号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历史与现实的交错,导致了品牌字号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相较于普通的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更为复杂。
对商标和字号的分别立法、分别管理、分别保护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和字号的取得机构并不一致,两个管理系统相互隔离。从取得条件上看,商标的注册未将“与他人企业名称或字号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注册的前置审查程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亦未将“与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查事由。这种分离,使得两者具备权利冲突的可能性。从受保护的权利范围来看,注册商标禁止权的范围要远大于其专用权的范围,可以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企业名称必须经登记注册后才可以进行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我国“同行业、分级登记” 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下,企业名称专有权不能排斥在相同地域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相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不同行业中的市场经营者使用与之相同的字号。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采取了混淆理论来判断,这意味着当字号的知名度超越了其登记机关的辖区,其受保护的范围应当扩展至其具有知名度的范围。 但即便如此,相对于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当然的对抗效力,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依然受行业和地域的双重限制,使得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存在证明上的困难。再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名称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使用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使用的对象是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使用行为造成混淆或容易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这些条件排除了大量非知名字号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也排除了字号被善意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虽然减少了商标和字号的冲突,但仍然存在冲突的可能。
“义兴张”权利冲突解决的意义
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最首要的功能,对“义兴张”而言,统一商标和字号产生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在我国不禁止企业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简化名称和字号的情况下,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也可在其生产的烧鸡产品上使用字号“义兴张”。“义兴张”商标和字号分属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使得单纯凭借“义兴张”三个字并不足以达到区分商品的提供者的目的。滑县当地诸多烧鸡制作、销售企业使用“义兴张”商标也造成了不同企业所销售的“义兴张”烧鸡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无法通过对“义兴张”商标的识别,实现对相同质量商品的重复购买,削弱了“义兴张”的识别作用。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取得“义兴张”商标后,可以统一和规范产品包装上“义兴张”标识的使用,减少消费者的辨认成本,防止消费者混淆;可以控制商品质量,促进良好商誉的积累。
我国商标和字号的法律地位不同,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强于对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保护力度,我国对字号的保护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且仅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提供的是狭窄范围内的“弱保护”。商标与字号一体化可以利用商标制度对注册商标的强保护,实现对字号的双重法律保护。“义兴张”商标的回归,还可以有效防止品牌字号的字号被滥用,防止字号的“淡化”或“退化”。我国对企业字号的保护不能涵盖在相同地域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相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不同行业中的市场经营者使用与之相同的字号。而在相同地域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相同行业将知名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客观上会造成对品牌字号的字号识别作用的削弱,甚至使得品牌字号的字号沦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知名字号进行特殊保护的情况下,通过注册商标制度,尤其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字号被“淡化”和“退化”。
司法实践中品牌字号商标和字号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实际上是在司法裁量时对“过去”还是“未来”的抉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同德福桃片”一案似乎给出了答案:只要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尊重历史,尊重品牌字号企业经营者百年来几代人凝结的劳动成果,这与现代商标制度的宗旨并不矛盾。
“义兴张”商标的回归,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为“义兴张”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有利于完善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助于整个道口烧鸡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