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数额是否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
2019-12-20
当代工人 2019年22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钱某系某单位财会人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若钱某在服务期内辞职,则要向单位支付5万元违约金。2019年7月,钱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钱某按合同规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钱某对此金额产生了异议,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应当支付的合理的违约金金额。
申诉人
我的确与单位签署了带有违约金协议的合同,签署的前提是单位为我支付了入职前的培训费用。据我了解,实际费用总计不到3万元,所以我认为单位合同上规定的5万元违约金并不合理。
被诉人
合同是当初经钱某本人认可并自愿签署的,违约金的金额也是提前告知并跟他确认清楚的。钱某违约后,想不按合约约定支付违约金,按照單位规定肯定是不允许的。
仲裁庭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钱某向单位支付违约金3万元。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钱某在服务期内辞职,要向单位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可见,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