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能侵犯公民权利
2019-12-20湍水澜
湍水澜
村规民约是法定的村民自治的具体方式,是村民结合实际为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等而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规章制度。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近些年來,一些农村地区出现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不文明现象,当地老百姓的人情支出越来越大,有的人不堪重负,甚至引发一些社会矛盾,亟待治理。因此,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对此加以约束和规范,正是移风易俗的好办法,也为实现乡村善治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任性”制定村规民约,甚至出现违法内容。一些地方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存在内容空泛、制定不规范、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甚至有的内容违法违规、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比如,把大操大办与“贫困生、转学、上户”挂钩,这样的“村规民约”不仅超越了村委会的职权,也逾越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新时代的村规民约,是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抓手,是乡村振兴的发动机,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工具。但是,村规民约也要“规”之以情,“约”之以理,管之以法,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但不能侵犯公民权利。因此,相关地方和部门应及时对本地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其既合情合理,更合法合规。
首先,村规民约的内容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村规民约为村民自治的产物,它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其次,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要合法。村里存在什么问题,村里的事情怎么办,村民群众最清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其他的如村委会、村干部会议都无此职权。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村干部替民拟约、照抄照搬邻村规约或网上规约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适时对此进行程序监督,对不符合程序规范的要责令整改。
最后,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要严把法律关。应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备案程序,聘请法律工作者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扩大公众参与,广集民意、汇聚民智,从而提升村民法治意识,推动乡村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将村规民约与法律有机衔接,不断提升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水平,让法治精神融入村规民约,才能更好地激发乡村振兴活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