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2019-12-20
编辑同志:
我老伴是一名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上个月去世了。前些日子收到原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跟我在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到的标准好像差不少。听邻居说,省里前几年已经出台文件,提高了企业职工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在儿子家看到《奋斗》杂志,觉得省委党刊有权威性,与有关部门沟通起来也方便,就想借贵刊一角问一下,上哪里能查到这个文件?我身边的老同志都很关心这个问题,希望编辑同志给予指点。
读者高艳华
高艳华同志:
您好!
针对您来信提出的问题,我们在黑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上进行了查询。该网站2014年6月6日发布的《省社保局政策解答》一文,其中包括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及省直接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定。现将有关段落原文刊登,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10个月调整为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待遇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50号)规定: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标准6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发450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259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的60%的4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