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利工程施工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解决措施
2019-12-20梁红艳淮南市屯头电力排涝站
文/梁红艳,淮南市屯头电力排涝站
1 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安全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水利施工企业均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各分公司、项目部也相应设有安全领导小组,虽然整体安全管理机构是健全的,但与现行的企业规模不相适应,国家及已正式在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建筑工程行业主管理也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只是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还没有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绝大多数水利施工企业未设立有独立安全管理部门,而是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安全领导小组,表面上看是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声势轰轰烈烈,实际上是大家都管又都不管。
1.2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从事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太少,不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求,造成多数水利施工企业在人员设置上只在公司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水利工程施工多为野外作业,远离城市,多数水利施工企业承接的水利工程不是跨区就是跨省,无形增加了水利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加上专职安全员的人数不够,造成无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加上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台帐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安全检查的“假资料”,施工现场的三级安全教育中,连起码的班组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都未进行教育,多数单位安全教育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加上操作人员“习惯性”违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违章现象又熟视无睹,也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一个原因。
1.3 在安全检测仪器及装备的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水利施工工程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安全检查方法已不能适应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漏电保护器、机械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等设备的安装、验收已不能仅靠看看说说就能确保安全的,而是需要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用检测出的数据来确定产品的质量以及其它的相关安全性能、指标能否达到安全技术要求;在导流泻洪洞、坑道、井道等施工方面,对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也不能仅仅用鼻子、视觉等感观所能预防的,而是需要相应的检测仪器;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中的灌浆材料,涉及到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如:丙烯酰胺、二甲苯、丙酮、环氧树脂等,在凝胶前都有很大程度的毒性,其间还采用较多的易燃、易爆、腐蚀等药品,但都缺少基本的检测监控手段。
1.4 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在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生产规模不相适应,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粗放,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加上企业改制,产权变换,项目部已成为真正的经济主体,项目经理拥有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但不少项目经理自身的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各施工项目都是根据当地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的严厉程度,来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劳动保护费用,能少提就少提,主要就是应付检查,甚至于有的施工项目连起码的劳动保护用品都不想发放,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设施的投入,将本应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当成了利润,造成安全设施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随处可见。
2 在安全技术标准及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领域自1999年以来,行业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检查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但从水利工程来看,主要安全技术规范均通用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只有一个,那就是SD267-88《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虽然该规程制定的内容广泛,但没有相应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做支撑,使施工单位很难细化的进行操作。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成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机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4 解决对策
4.1 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危险因素较多,只是近年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故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也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水利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督促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发挥其在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4.2 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办法,最好能采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委派制的做法,各水利施工企业也应按水利工程施工的类别及规模,配备专职安全员,对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应实际委派制,在企业的聘任文件中明确,(委派制:即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由公司直接委派,工资、奖金、福利由公司从项目部扣除,直接发放到安全员个人,经济上与项目部脱钩。)
4.3 水利施工企业应给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在施工用电方面应配备起码的漏电保护器检测仪、摇表、兆欧表等检查工具,在洞、井、灌浆等施工方面,应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4.4 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规定,建立水利施工行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审批制度,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资金从工程款中提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5 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将及时颁布行业的有关爆破、起重机械、施工临时用电有毒有害等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法规,以约束水利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思想,从而使水利施工各方主体,有章可循,有职可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