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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有经济纠纷,怎么办

2019-12-19林靖

现代妇女 2019年12期
关键词:李婷小磊小娜

林靖

案例1:被女友强迫写下借条,未证明“强迫”就得还?

小娜称,她与小磊恋爱期间,小磊以周转生意为由,向她借款60万元,后偿还3万元。2015年7月,小磊向她出具借条,承诺到期偿还,但到期后并未履行还款承诺。她多次催要无果,所以起诉要求小磊偿还借款本金57万并付利息。

庭审中,小娜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借条内容显示:“今小磊从小娜处借款60万元,已还3万元,剩下57万元于2015年10月前还清。2015年7月30日,借款人小磊。”小娜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记载,小娜通过手机转账方式,于2014年至2015年间陆续向小磊转账60万元。

小磊认可转账记录,但称他与小娜原是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相互转账,他并未向小娜借款。双方原打算2015年8月举行婚礼,但婚礼前几天,小娜带着几个人强迫他写了这张借条。

法院认为,根据小娜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她与小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磊应履行还款义务,而至今未偿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小磊称借条是在小娜的胁迫下出具的,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采信。最终,法院判令小磊偿还小娜借款57万元并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示:出借方要保留好支付凭据

恋爱关系期间,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法官认为,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据尤为重要。恋人之间的借款,最好通过转账等方式留痕,同时注意保留好银行的流水和交易记录。若需支付大额现金,则应保留好银行的提款记录,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

案例2:婚前购房登记一人名下,法院判各占50%产权

周洋与李婷自大学期间开始交往,2015年两人分手。2012年10月,双方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房,因周洋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经二人商议,以李婷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周洋支付首付款1588519元、购房款16万元,李婷支付剩余房款44万元,房屋登记在李婷的名下。2016年6月30日,周洋取得购房资格后,与李婷联系办理房屋过户,但李婷置之不理。周洋发现她通过中介公司拟出售该房。

对此周洋认为,双方共同购房,李婷擅自出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起诉前女友,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自己与李婷分别占78.3%和21.7%的权属份额。

但李婷称,该房屋登记在她个人的名下,属个人财产,周洋无权分割;且周洋所付购房款是对她的赠与,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產。

庭审中,两人均表示购房打算用作婚房,但之后由于感情原因分手,房屋一直由李婷居住。法院认为,二人恋爱期间共同出资并以李婷名义购房,是具有婚意的共同购置财产的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并结束恋爱关系,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虽然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产权,李婷协助周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视为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车及家具等,应视为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出资额、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纠纷,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要慎重,可以事先签订出资协议,约定一下各自所占份额,同时也要对房子的出资情况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做好保留。

(摘自《北京晚报》)(责编 悬塔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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