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需摸清“谁是农民”
2019-12-19桂华
桂华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正走向不可逆的变迁过程中。高速城镇化彻底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需要把握乡村社会变迁趋势,并对农民做出区分。
过去,在城乡二元分割的视角下看待农民农村,乡村是整体的,农民是均质化的。改革开放后的40年中,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农民大规模流动,村庄边界开放,乡村熟人社会逐渐解体。在今天的乡村治理中,需要面对的是分化的农民与开放的村庄。
改革开放初期,土地承包到户,农民实施家庭经营,绝大部分农民都是依赖土地生活,并在农村完成再生产活动。分散经营的农民,会遇到仅凭借一家一户的力量“办不好、不好办和办了不划算”的事情,农民必须组织起来解决这些公共事务。农民以两种方式合作,第一种是民间互助合作,如红白喜事上的邻里相互帮忙,还有一种是靠基层组织,如农村集体在农业生产上的统筹经营。基于这两类合作,村庄“共同体”被维系,村民自治与基层组织富有活力。
当前,农民至少可以分化为三类。第一类是已经进城安居的,第二类是正在进城中的,第三类是留在村庄中的。第一类农民,利益不在村庄中,脱离农业生产活动,社会关系也脱离乡村,他们正从乡土社会中“拔根”。第二类农民,预期目标是在城市,但是也有可能返回乡村。第三类农民,暂时无法进城,继续依靠农村已有土地生活。
农民高度分化后,尽管很多人的户籍保留在农村,权利也在村庄,但却由于利益上的不统一,他们很难达成公共事务上的合作。发达的乡村市场,也将传统的民间互助合作习俗替代掉。这给基层治理带来难度。国家需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首先,是正确定位城乡关系。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乡村依然会保持较大的人口体量。乡村不仅要为不能进城的农民留下空间,还要为可能进城失败的农民保留退路。中国正迈向民族复兴,前途光明,但仍需奋斗。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风险需要乡村来缓冲。当前,要引导城市资本合理合规地下乡,避免过早“逆城市化”。有能力下乡的往往不是真心想当“农民”。在乡土道德出现衰落的今天,不能完全依赖返乡精英当“乡绅”来带动农民。乡村治理要靠基层组织。
其次,是提升国家资源投入效率。借助国家资源投入来组织动员农民。通过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改善,来建立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基层治理既要规范,也要保持灵活性,其中的关键是坚持村民自治体制,避免村级行政化,推进民主化村级治理。
再次,是合理配置乡村权利。20%的人已经进城,50%的人正在进城路上,30%的农民继续留在乡村。坚持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将进城农民的权利退出来,减少“不在村地主”,将土地生产资料向留在农村的农民配置。同时,为正在进城奋斗的农民留有退路。乡村改革的方向是,赋予更多权利给留村农民,减少“不在村地主”的权利。
让留村农民拥有村庄权利和享受农业利益,尝试让那些已经在事实上彻底离开乡村的人,逐步退出“农民”身份。留在乡村和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才是真正的农民和乡村的主人。▲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国际论坛版文章除社评外,均不代表本报观点。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电子信箱:taolun@globaltime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