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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补充遗嘱哪个有效?

2019-12-19杨学友

金秋 2019年17期
关键词:外地遗嘱公证

编辑同志:

我父亲刘某与我母亲郑秀兰共生育二女一子:姐姐刘丽华,我,弟弟刘文平。2016年春,已是80岁以上的二位老人决定与我一家一起生活,并留下公证遗嘱一份载明:二位老人百年后,其所有房屋归我所有。一年后,因我需要照顾外地工作的女儿,举家搬到外地与女儿一起生活。二位老人只好搬到儿子刘文平家并由其照顾生活。2018年春,父亲去世前与母亲留下《补充遗嘱》一份载明:其所有房子由我与刘文平共同继承,存款6万元,归刘文平所有。2018年冬,父母亲相继因病去世。事后,刘文平要求与我共同继承房产。我不同意,我认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因此,房产应归我所有。而姐姐刘丽华则认为两遗嘱相互矛盾,应均归于无效,应按法定继承,三人共同分割继承。

读者:刘丽芳

刘丽芳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即二位老人所有的房产应归你继承。但公证遗嘱内容只是对房产予以处分,并未涉及其他财产,故对于二位老人生前所有的存款6万元,应按《补充遗嘱》进行处分,即6万元归刘文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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