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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推动下中日韩学校体罚问题比较带来的启示

2019-12-17

记者观察 2019年24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韩国

中、日、韩同属东亚汉字文化圈,三国关系源远流长,既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具体的历史社会环境又不尽相同。中、日、韩三国或多或少都存在学校体罚的现象,并在媒体的报道下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媒体的推动下,学界对体罚问题展开了一系列深入研究,三国政府也都出台了重要举措。通过三国学校体罚问题的比较分析,可深入挖掘影响体罚问题的各项因素,为相关问题的解决带来启示。

一、媒体推动下体罚问题的浮现

中、日、韩三国媒体都十分重视学校体罚问题,不仅对相关新闻进行了事实报道,还就体罚问题展开了多角度的深入剖析。例如日本主流报纸《朝日新闻》官网曾发表文章,对日本公立学校体罚学生的教师人数的变迁进行过分析。文章指出,就日本文部科学省调查的数据来看,2011年至2012年体罚学生的教师人数剧增,但这一结果并不说明体罚事件确实比之前急速增多。事实上,2012年日本新闻爆出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学校管理以及国家政策的质疑。人们展开了关于体罚事件的探讨,加深了对于体罚行为的认识,之前被当作正当惩罚的行为,也逐渐被认定为体罚的范围。

在韩国,相关的深入报道也很多,如主流报纸《东亚日报》官网曾发表文章,深入探讨被体罚学生对教师实施恶意报复的系列事件。文章指出,此类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了因学生报案,教师在上课时被警察带走调查的事件。个别教师的体罚行为使得整个教师群体遭遇信赖危机,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教师权威性日渐消弱的问题。

中国媒体也十分关注学校体罚问题。众多的相关新闻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继而引发了转折性的意识进步以及社会各界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探讨。针对相关现象,法律界有识之士展开了一系列的深入分析,指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但施虐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责令改正或者处分,威慑力不够。而刑法规定虐童行为,虐待罪主体一般局限于家庭成员,不包括老师等,且情节恶劣的也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法律架构,威慑力也是远远不够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曾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要“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的议案,建议将刑法关于虐待罪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凡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如幼儿园、学校老师等。而对虐待他人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处以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媒体也对秦律师等有识之士的观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推动了民众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推进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进程。

如上所述,中、日、韩三国媒体都对学校体罚事件十分关注,并从各方面对该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而媒体的系列报道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体罚问题的广泛探讨。可以说,正是由于媒体的作用,体罚问题才得以浮现。

二、媒体推动下核心概念的界定与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制定

媒体的作用不仅使问题浮出水面,实际上,媒体报道还进一步推进了教育观念的转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教育体制的完善与发展。要解决体罚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相关核心概念,达成观念认识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比较中、日、韩三国关于体罚的认识可知,各国之间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代之间关于体罚的认识都不尽相同。在过去,三国很少有关于体罚的探讨,家长甚至要求教师严厉管教自己的孩子,包括进行身体上的惩罚。而在当下,随着媒体报道体罚事件以及各界相关探讨,人们才开始真正关注并深入探讨体罚问题。

在日本,人们在探讨不应体罚学生的同时,也强调学校教育中适当惩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因此,形成了一个与体罚相对的概念——正当惩戒。在前述2012年日本某高中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事件后,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正式通知,禁止体罚,并对体罚与正当惩戒进行了严格区分。该通知规定,体罚分为“构成身体侵害的行为”与“施予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并对两类行为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详细描述。如打耳光、脚踢、向学生扔笔、不让学生上厕所等,都属于体罚行为。同时,该规定也肯定了教师正当惩戒的权力。如放学后把学生留在学校、课堂中让学生在教室里罚站、增加学生的值日次数等六种行为,被明确界定为惩戒行为。此外,在学生对其他学生或教师实施校园暴力时,教师有权使用暴力进行阻止。此时,教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体罚。

无独有偶,在韩国,也因一起体罚事件的新闻报道引发社会热议,教育部门宣布了体罚禁令。2010年7月,韩国首尔一名小学生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被曝光,内容是一名中年教师训斥、掌掴一名六年级学生,还将他推倒在地。这段视频引发韩国社会热议后,以首尔市教育厅为首,各地教育部门纷纷发布体罚禁令。体罚禁令的内容包括:禁止直接的体罚;允许间接的体罚;可以实行停止上课的措施进行惩罚。其中,直接的体罚指老师利用身体和道具反复地、持续地、痛苦地折磨学生身体和损伤学生人格的指导方法;间接的体罚指老师以训导、教导等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的体罚,如:口头提醒、书面警告、跑操场、做俯卧撑、隔离等。

此事不仅在韩国备受关注,在中国新闻媒体的报道下也成为了国内人们热议的话题,甚至出现在2011年乐山市中考语文试卷的阅读题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家长和师生对体罚禁令的否定观点。该禁令原本希望通过区分直接的体罚与间接的体罚,保护学生免受不当体罚的伤害。但事实上以韩国师生、家长为对象的民意调查显示,赞成进行一定的直接体罚的人数多于反对人数。早在2002年出台的韩国《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便肯定了教师惩戒权包括一定程度的体罚,并对体罚的程度、方式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以责打学生为例,教师不能直接用手打学生,而应使用木棍打,而且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该制度甚至根据体罚对象的年龄不同,对木棍的长度、直径范围、责打的次数、程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韩国社会一直认可这种较为严厉的惩戒方式,所以全面禁止直接体罚的体罚禁令一出,反而遭到了多数人的反对。

可见,对教师惩戒权的权力范围的界定需要考虑当地文化传统,不能一概而论。如日本视打学生为体罚,韩国认可在一定的规定下用木棍打学生,其程度是以看不见伤痕为标准。而在美国的一些州,虽然也和韩国一样认可适当体罚,但其程度规定又有不同,体罚造成微小的伤痕也是被认可的。在一向以严苛惩罚著称的新加坡,学校甚至认可对学生进行鞭刑惩罚。

在中国,随着媒体报道的推动,社会各界对体罚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政府也终于开始出台相关政策法规。2017年2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青岛市近年来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方面的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填补了国内学校主体立法的空白,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也因此被授予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提名奖。《办法》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是全国和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但尚未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程度。

实际上,不仅日本、韩国,英美等很多西方国家都允许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并出台了详细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今年我国也采取了重要举措,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之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第一,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明确基本原则;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媒体的推动下,三国的专业人士都展开了系列探讨,对体罚与惩戒的区分进行了深入研究,三国政府也都出台了重要举措。通过三国情况的比较分析可知,在新媒体时代,教育问题的解决不仅要靠本领域专家学者的努力,也需要媒体的大力推动。学校体罚问题进入公众视野,社会各界广泛探讨,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这各个重要环节无不显示出媒体的推动力量。可以说,媒体在推进教育观念的转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教育体制的完善与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解决学校体罚问题既要禁止体罚,又要保障适当的教育惩戒,还要考虑当地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何发挥媒体与学界的力量,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细则,是中国解决学校体罚问题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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