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先于本质
2019-12-16惠芬芬
摘 要:萨特是20世纪法国著名的文学家、哲学家,其戏剧作品被认为是其哲学思想的图解和具体化。如其在《魔鬼与上帝》这部戏剧之中阐述的存在主义自由观,就被认为是其哲学思想的核心。萨特所崇尚的自由哲学强调“自由是先于本质”的,人类从本质上而言是虚无的,并没有存在的意义。而当人类决定了自己想要成为的人的类型的时候,才具备了存在的意义,究其本质,人注定是自由的。在实现自由的途径选择上人同样是自由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去选择自己实现自由的任何一种道路。同时人也要对自己选择的自由之路负责,通过相应的行动来为自己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而产生的一切负责。绝大多数时候人类都在为了选择而困扰,如同在虚空之中的挣扎,困顿而又毫无依靠的凭据,而这所有的选择其实都是为了自身能够获得真正的自由。
关键词:萨特;存在主义;自在自由;自为自由
作者简介:惠芬芬(1987.11-),女,陕西渭南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语教学、汉法翻译、法国文化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J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9)-32--02
《魔鬼与上帝》是萨特创作于1951年的戏剧作品,是其最为重要的剧作之一,这部作品以伟大来形容并不为过,这部作品通过对400年前的农民起义的描述深入探讨了善与恶的辩证关系,以伦理问题为切入点,将本体自由观点牵引出来。
萨特是无神主义的坚持者,他并不相信上帝的存在,但他却在这部剧中塑造了上帝的角色,其实也是以上帝的形象来比喻绝对,通过对人与上帝的关系的讨论来探讨人与绝对的关系。如果人的存在以及所获得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是上帝赋予的,那么如果上帝并不存在呢,是否就意味着人并不存在这些权利呢,显然人依然是存在的。这就证明人的存在是绝对的,并不以上帝是否存在而产生相对性。
而其无神论的思想则认为如果上帝不存在,那么人也会变得孤苦伶仃,因为人在存在的过程中其实找不到任何在自己的内心或者是自身之外可以依靠的东西,由于其存在的绝对性,人本就是自己造就的自己,并不依赖上帝是否存在而存在,因此人本就是自由的,也注定是自由的。
一、自由先于本质的哲学思想
《魔鬼与上帝》这部作品中的主人公格茨的经历可以说是萨特“自由先于本质”的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这部作品之中,格茨从一个只为作恶而作恶的人变成了开始行善,并且愿意为自己以前的恶行承担责任的人,而整个过程他相信的上帝從没有出现,当他因为作恶而对自己的存在产生了质疑的时候,他希望上帝会出现像惩罚该隐似的那样惩罚他,至少证明他的存在,可是上帝根本就没有丝毫意志的表示。
从主人公格茨的心理变化,萨特很好地诠释了上帝并不存在,人在选择作恶或者选择行善的过程中,其实都是自己在选择,上帝并不会加以任何的干扰。这部戏剧的主人公格茨,其本质并不是在其自由之前形成的,他可以在善或者是恶之间自由的选择任何一面来作为他的本质。也就是说他的存在本就是一个不受干扰的事实,而由于他的存在则使得他具备了选择的权利和能力。其本质则是在其主观意志的催使之下而形成的。
鉴于自由先于本质的思想,萨特又将存在分为了两类,一类是外部世界和事物的存在,这种存在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第二类就是人的存在,与事物的自在存在不同,人的存在是自为存在,也就是人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才能够使其具备某一种意义,而这种意义则是其存在的表现,否则人就是虚无。而由于人是自由先于本质的,也就是说人在进行了某种行为而具备了意义的时候,人是自由而选择的,就像是格茨一样,他自由地在善与恶之间选择自己的行为,进而通过自己的行为定义自己的意义。
二、自由选择实现自由的途径
《魔鬼与上帝》中的格茨最开始选择的是暴力,不断的作恶以对抗他认为存在的上帝,可最终当他醒悟的时候发现,这样他除了被别人利用和留下恶名之外,并没有任何所得。而在他作恶的时候,他所要对抗的上帝始终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意志。当他选择为善继续对抗上帝的时候,上帝同样没有任何表示。格茨知道不论是作恶还是为善其实都是他自由的选择,他对于他的选择有着根本性的决定权,而并不依赖于上帝。
通过格茨这个人物的塑造,萨特充分的表达了自己自由先于本质的理念。人之所以从本质上就是自由的,是因为人具备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自由的选择一切,而也正是在这个不断选择的过程中,人的意义逐步体现,而在这之前,人其实并不具备任何的意义,只是一个虚无而已。由于自由为前提,所以人可以自由地去实现自己存在的意义。而在实现其存在的意义的同时也在付出着相应的代价和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就像格茨一样,不论其是在行善还是在作恶,首先都是其自由的选择,都是他实现自我的存在意义的途径。但是格茨也在每一个过程中承担着他应当承担的责任,付出着应当付出的代价。
如格茨在选择为善之后,他尽管做了许多他认为是善的事情,但是他却发现行善并非他的本意,他只是为了行善而行善。所以格茨意识到只有人在真正的开始为他的选择而负责的时候,他的行为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也就是说他通过这种行为所塑造的能够作为人的存在的意义才是真实的。这种存在自由并不与自为自由相冲突,存在自由讲述的是人根本性的自由。就如格茨一样,他不论做什么,其实都是在证明他存在的自由,而当他开始为自己的选择而负责的时候,其行为自由的意义才会逐步的体现,进而由自在自由变为自为自由。
三、“自为自由”是人类存在的理由
在《魔鬼与上帝》这部作品中,当海因里希按照约定找到格茨的时候,对于海因里希罗列的罪状格茨一一承认,但是却否定了上帝的存在。他说:上帝看不到我,上帝听不到我,上帝不认识我。还说:寂静无声就是上帝,虚无空泛就是上帝……他杀掉海因里希,放弃了为恶而作恶,为善而行善的思想。也意味着他开始从自在自由变成了自为自由,不再相信上帝的存在,更不相信上帝能够给予人们任何的指示。
萨特认为自由先于本质,所以人的本体从本质上而言就是自由的,由自由而产生了存在的自由,选择的自由,由选择的自由而产生自为的自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去选择自己的行为,由于其本质是自由的,所以人具备着自为自由的特性。
而人之所以自由,则也是因为其可以自我外化也可以自我虚无化,在人没有获得其存在的意义之前,人只是一种虚无。而当其进行了选择之后其必然就会与一种行为发生联系,而这种行为的选择同样也是自由的,这就证明人本就是要自为自由的。
就如格茨一样,他可以选择恶,也可以选择善,但是不论怎么选择这都是一种自为行为,因为并没有任何事物对其决定产生影响,就连他一直相信的上帝都没有对他的选择做出过任何的指点和评判。也就是说他在选择他的行为的时候是绝对自由的。
四、结语
萨特认为人的自由先于本质,而人的本质与人的行为密切联系。也就是说自由首先是与人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人通过自由选择的行为积极地介入到自在存在的世界和各种事物之中,然后自由的进行选择和创造,而这种选择从绝对意义上而言,是毫无规律和标准的,因为人是绝对自由的。
萨特的无神论思想并没有很坚决的否定上帝的存在,而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明人不应该关注上帝是否存在,因为无论人做什么,其实都是他自己的选择,而非上帝的指示和授意,我们至今甚至都找不到任何一个可以信赖的证明上帝存在的依据。
人的存在也非上帝的功劳,人同许多事物一样,都有着自在存在的属性,但是人又拥有自为存在的属性。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获得更大的存在,更多的自由。不论是在任何时候,人都可以自由的选择其面对世界的态度以及他所能够做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高宣扬.闫文娟·论萨特存在主义伦理思想[J].江苏社会科学,2019,08.
[2]温皓.叶选昱·论萨特的自由观[J].现代交际,2018,12.
[3]萨特著.陈宣良等译·存在与虚无[M].三联书店,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