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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继承公证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2019-12-16贾秀英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摘 要:社会经济水平在不断提高,财产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公证部门的业务量也在逐渐增加,本文研究继承公证的几种情况,包括遗产继承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探究继承公证中的风险,讨论防范继承公证风险的有效措施,希望本文的观点能为关注此话题的研究者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继承公证;违法行为;现场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6.6;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71-02

作者简介:贾秀英,女,本科,学士学位,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近年来,公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完成法定继承公证工作,还要处理一些遗嘱方面的继承公证任务。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法定继承公证环节中。繼承权的产生是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继承权属于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就要及时把被继承人遗留财产转移给继承人,除了遗产之外,还有债务和债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产继承公证的执行不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一、继承公证的几种情况

(一)遗产继承公证

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社会各界人士对遗产公证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各种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种,第一种是把遗产继承公证看做是继承公证,继承人依法合理继承是遗产继承公证,此时只要手中握有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就能获得遗产。另外一种是把遗产继承公证看作是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在得到遗产继承公证之后,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别,第一种观点说明继承人不仅能够继承遗产,还可以占有并处理遗产,第二种观点说明继承人只有继承遗产的权利[1]。

(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从字面理解,放弃继承生命书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以法律法规流程为依据,给出书面证明材料。从而证明是继承人主动放弃了应该拥有的继承权,由公证处出具的说明,有法律效力。当遗产分配工作已经正式展开,继承人此时表示要放弃遗产的所有权,放弃的不仅仅是遗产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所以在实际执行遗产继承公证时,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也需要同时公证继承人对继承弃权声明书。放弃继承声明书属于合法文件,具备一定法律效力。分析并解读《物权法》,当继承人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就表示继承人放弃了被继承人物权的继承。

(三)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抚养方双方自愿签署的情况下遗赠抚养协议才能成立。该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条件是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变更或者是解除协议都不能随意进行。

二、继承公证中的风险

(一)受到各种违法行为的挑战

在国家司法制度中,公证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司法手段能帮助国家预防纠纷,实现对社会法制的有效维护,除此之外,还能起到巩固法律秩序的作用。在经过公证证明之后,任何法律行为、事实经过、具备法律意义的文书都在法律上产生了证据效力。但是如此严肃的法定活动在实际执行时,常常受到各种违法行为的挑战,这些违法行为包括真人携带假证、假人携带真证。违法人员作出这些违法举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证书。在此不良现实背景下,公证员不得不化身成为“打假专业户”,他们所要承担的职业风险是巨大的。

比如2017年6月17日,某公证处受理了一起正常的遗产继承公证事件,当事人持有的说辞是:父母只生了我一个,我是独生子女,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为了证明自己说的话是真实的,他出具了所在单位、社区、计生局的书面证明。但是公证员在审核材料的过程中,却发现了其中的不妥之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其父母的出生日期是上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在当时,很少有家庭会只生育一个子女。对此公证员向当事人提出质疑,但是当事人却一再强调,自己就是独生子女。公证员继续检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发现材料加盖的某社区和计生局的公章是仿造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假的。要知道计生局和社区在使用单位的公章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加盖公章也会有记录。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所加盖的公章在字体和颜色上都明显不符。此时当事人不得不承认自己是为了私吞遗产,故意隐瞒自己还有其他的兄弟姐妹[2]。

(二)房改房产权认证存在的问题

认证房改房产权,主要指的是城镇职工把地方城镇住房制度作为依据,花费成本价或者是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当国内的房改房接触上市受到限制之后,就有一些实际问题暴露出来。比如,如果在房改阶段,住房所有者的配偶已经亡故,就意味着在职职工本人在失去生命特征之后,房产登记与实际情况相互之间是不符合的,此时整体的公证程序就无法顺利进行下去。通常情况下,房屋继承的当事人把房屋遗产公证办理完成之后,要把房产证办理到其中一个继承人的名下。但是假如在最后的办理阶段中,出现了联系不上继承人的情况,而且继承人也没有指定房屋继承代理人员,此时正常的房屋继承公证工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三、防范继承公证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公证人员严肃谨慎对待继承公证工作

通常情况下,真人假证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比较容易被识破,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假证制作的都比较粗糙,有可能是样式不对,也有可能是图形不对。只要公证人员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就能做到准确识别。比较不容易识别的是假人真证,这是因为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拍出的照片有一定差别,从实际情况来看,冒名顶替的当事人大多与照片非常相似,不是亲兄弟,就是亲姐妹,而且顶替者一般都非常熟悉被顶替者各方面的情况。识破当事人的顶替行为有很大难度。公证当事人为了骗取利益,采取假人真证、真人假证的方式骗取公证书,一旦行为得逞,会对正当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且还会使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受到损害。防范继承公证风险,要对继承公证程序展开进一步的完善,保证各项继承事务是公证的。此外在审查公证材料的工作中,要实现对先进科学技术的有效利用,可以从各种社交软件上取证,包括微信、支付宝,以及各种手机APP,有效验证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公证部门也应该积极引进一些先进的身份识别技术,运用多种手段找到公证材料中的漏洞。公证人员在识别当事人骗取公证书行为时,要严肃谨慎,不仅要考虑到社会情况,还要认真观察当事人神态和举止。

(二)严格遵守法律依据,完成继承公证

公证人员在完成继承公证的工作中,应依照一定的法律依据,完成核实取证工作。《公证法》的第二十九条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如果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异议,就应当按照相应的办证规则对其进行有效核实,情况特殊时,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完成资料核实工作,相关单位或者是个人应该依法对有关事项提供协助。《公证程序规则》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也是重要的依据。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在完成审查工作时,如果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疑问,就必须要对此进行核实,如果有需要,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三)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现场调查核实案件情况

在完成繼承公证时,要做好核实取证工作,比如在处理某事项的过程中,核实取证采取的手段是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向当事人询问,目的在于了解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对真实情况有全面了解,询问的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情况,进而确定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3],详细了解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询问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是否签署了遗赠抚养协议。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确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的意愿。除了向继承人询问了解实际情况外,承办公证人员还前往现场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为了保证了解到的情况是准确的,工作人员向多位村民核实。了解到的情况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打工期间由于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生前没有立过遗嘱,也没有签署过遗赠抚养协议,无配偶,无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也在早年去世了。继承人石大娘65岁、石某姐今年53岁,她们二人表示要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有效防范防范继承公证风险,公证人员严肃谨慎对待继承公证工作,严格遵守法律依据,完成继承公证,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现场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完成继承权公证工作,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在其中占据关键位置,所用到的法律在关系和层次上表现出明显的复杂性,规避法律冲突非常关键。在具体的办证实践中,要理清所涉及法律的冲突类型,保证运用规范化手段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柯夏娩.从一个案例谈“车辆指标”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J].法制博览,2019(17):176+178.

[2]付雪彦.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14):83-84.

[3]张治军.浅析遗产继承公证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2019(0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