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我国公证公信力体系之构建
2019-12-16宋银华
摘 要:公证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公信力。公证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条生命线,不仅在法治精神建设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且在建设新型法治社会中指导各种社会实践,服务于基层社会和民生,建设法制社会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在新时期如何建立公证公信力。
关键词:公证;公信力;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67-02
作者简介:宋银华(1982-),女,汉族,福建闽侯人,本科,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闽侯县公证处,四级公证员,对继承法、遗嘱和意定监护有粗浅的学习研究。
一、新时期对公证传统理论提出新要求
公证虽然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职业,但是公证是以家事民事为基础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为公证对建设法治社会服务要求的支撑和保障,我们可称之为“社会服务论”。我国传统公证理论的“行政化”倾向正好反映了其仅具备国家权力论一个层面,而欠缺新时期法治社会保障服务的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一元方法论。鉴于此,我们还要从传统公证理论相反的视角,也就是公证服务于社会和民生的角度来谈谈公证的公信力建设。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和解决的公共服务和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来提供和管理”。公证机构要通过更大的空间,激发出更大的活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提供公证法律保障。
那么新时期,我们应该如何去构建和完善一个服务于社会保障的公证力体系呢?从社会的个体,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信不立”。从职业的角度来看,公信力更是公证行业的生命线。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公信力的“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其一,指公众;其二,指与公证相关联的“公正性”属性。两者相关联,公信力必然建立在公众对公证的认同与信任的基础上。因此,从公证的社会保障层面来看,公信力是指依据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散发举手投足的人格魅力所逐渐沉淀而形成的“说服力”或者说是“从众力”,简而言之就是“威望”。公证所提倡的“公正、诚信、秩序、效率”正是公证的公信力的一种直观体现。什么是公证公信力呢?笔者认为,是公证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公证机构执业中遵守职业道德,捍卫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所展示的职业操守和人格魅力,并为公众所认同。一个人只有具备让人相信的信赖感,才能建立与他人的社会关系,这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基础。同样的公证行业应比一般的行业以更高的公信力标准来要求自己,才能使公证这个行业脱颖而出,以公信力作为自己的职业标杆和特性,很好地实现公证的价值要求。
二、公证系统的公信力体系的构建途径
新时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公证系统确保公正性,特别是来自社会的伦理认同感,成为依法治国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构建我国公证系统的公信力体系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履行公证员客观公正义务,维护公证公信力
公证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指在公证业务服务中,为了保证事实的真相,维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不以当事人的立场,而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核实,对当事人的公证需求进行公证服务的行为。
公证员要在加强公证案件审查上下功夫,在办理每一份案件时,本着“慎独”的儒家精神来审查案卷资料,进行案情分析,公证员应该具备一颗一心为公的“公心”,才能在办理涉及利益之时“出淤泥而不染”,秉公办理,提高公证案件的办案质量。在检查中,要同时明确公证执业人员责任,保证公证案件质量检查有成果并且成果在实际工作中转化应用,进一步提高公证效能。
(二)改变“以证易证”传统办证模式,提高公证价值
作为深耕于家事领域的公证行业,要努力打破“以证易证”的传统模式,关注当事人的切实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凭借公证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技能,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纠纷,开拓办证思路,努力打造“一站式服务”,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证员的付出和心血,与公证员建立信赖的关系,真切体会到公证服务的专业和价值。
(三)加強公证机构“中立性服务理念”,增强公信力
公证员这个职业本身带着较高的权威性。公证机构被划分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更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性和中立性。目前社会的突出矛盾的解决一般是调节和诉讼两个渠道。公证在化解社会纠纷矛盾中有律师和法官所没有的优势。目前法院采取的是调节型审判或者说审判型调节的混合体制。当事人感觉法院就是在“和稀泥”,从而减低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律师是直接参与到纠纷之中,律师的收费和纠纷的解决有直接的各项。基于各种因素,律师在处理纠纷中不可能处于公正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而公证的中立性则要求公证员站在第三者的位置,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立场上来公平地解决问题。从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出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强大的证明力,可以省去许多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程序,使事实认定变得更加精确和快捷,从而大大提高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成功率。[1]公证书作为强有力的证据可以大大提高法庭诉讼中纠纷的解决。对于公证如何参与法院的调节,纠纷的化解还有很大的磨合空间。
在公证体制改革中,要把解决社会突出问题、热点难题作为增强公信力的突破口,加强公证机构公益性服务理念。要将公正、民主、公平、正义的公证思想深深刻入到每一个公证人员的内心,自觉贯彻到公证活动中。公证协会要定期对公证处进行案卷检查。公证检查是公证活动的重要环节。例如法国公证检察员在年检职能范围内,应对公证处调查问卷进行5%的抽样检查,公证员应定期接受调查问卷审核。[2]
在公证网络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大数据的前提下,公证高层管理机关不仅仅通过网络数据来了解公证的实施情况,更要通过当事人的“口口相传”中感受到公证的公信力,只有人心所向,公证才能更好的贴近百姓、贴近生活,为每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服务,成为普通百姓办理家事的首选。
(四)明晰“公益三类”公信力的坚持,体现改制方向
目前,公证被划入“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这是从公证的公益属性出发,也对公证的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不管是最早的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抑或是现在推行的合作制改革,公证的前世今生如何改变,公证的公信力应该是永远不能改变的标签。公证改制,改的是服务的方式方法,拓展了职业领域,延伸了行业领域,不改的是公证员的初心-公信力。这是我们的公证行业可以勇往直前的前提和保障。
(五)创新公证服务执法理念,维护公序良俗
作为一名公证员,执法依据无疑首先是法理。法理又不外乎人情,正义的法理合理地反映和体现情理。公序良俗,作为社会大众的道德标准,申请人的申请公证项目未必全然符合公序良俗的合理期待,可能会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信用危机、道德危机。在这样的情形下,公证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从人之常情出发,在符合办证程序规则下,在法律的合理范围之内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在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通过引导当事人更改或间接证明公证事项等方法,以实现公证对公序良俗的保护。这种对公序良俗的善意守护,能够反映公证员的道德水准、职业精神和业务水平,体现一国家司法系统和公证制度的成熟程度。实践证明,用公证实现公正已成为很多普通百姓的共识。通过公证介入民间法律纠纷,在保护公序良俗的同时,可以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摩擦冲突,更好地实现息讼止争的公证目的。
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需求愈加迫切,要求我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幸福尊严”。[3]做好新时代公证工作,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将公正作为影响公证公信力的核心要素,把公信力作为公证职业和执业的基础,形成强大的公证公信力。
[ 参 考 文 献 ]
[1]麻荣鸿,庞云龙.论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的功能[M].司法改革論评(第六期).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41.
[2]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法国公证数码和数字化是安全和客户关系方面的挑战[J].中国公证,2018(10):45.
[3]傅政华.奋力开启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N].人民日报,2018-5-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