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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新型贿赂犯罪侦查能力的思考

2019-12-16王龙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贿赂犯罪的新方法层出不穷。贿赂通常被伪装成合法形式或者民事行为,存在于日常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形成的贿赂犯罪导致了贿赂手段的多样性。与传统的贿赂行为相比,新的贿赂行为更具欺骗性,间接性和复杂性,给侦查活动带来了巨大挑战。鉴于新型贿赂犯罪产生的新特点,如何提高新型贿赂犯罪侦查能力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新型贿赂;侦查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53-02

作者简介:王龙(1988-),男,汉族,安徽颍上人,本科,任职于福州军事检察院,初级职称,研究方向:刑侦。

近年来,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型贿赂案件,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侦查部门应该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应对产生的新情况,高度关注犯罪嫌疑人在借着合法的外衣从事的非法活动,把握现有法律法规的精神,了解和探索贿赂犯罪的新难点等。

一、贿赂案件侦查情况

根据所办理的案件以及查阅的相关材料,当前出现比较多的是合作投资贿赂、佣金贿赂、娱乐消费贿赂(包括赌博)、干股贿赂等,行受贿双方都心知肚明,他们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行为。笔者经过对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发现主要有七种:一是以明显的低价购买高价资产。如叶某曾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党委书记,他主要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开发商的房屋,间接接受贿赂。二是收受干股。如某市环保局副局长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非法接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25万元干股股份,徐某为该公司在日常经营方面提供帮助。三是合作投资性贿赂。如某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某,向一家重点污染企业投资50万元,在日常工作中,张某对该企业百般关照,后来张某以投资分红的名义,从该公司拿走数百万元。四是娱乐消费贿赂。如某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副主任田某,多次接受地方老板的宴请,到歌厅舞厅等场所消费,为感谢老板的厚待,田某多次违规为地方老板提供帮助。五是借款受贿。如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前负责人王某,以家人的名义从企业主那里借得数十万元钱,但双方心知肚明,所谓借钱只是一个由头,实际上就是行受贿的关系。六是离职后受贿。董某曾担任某市财政局长,某公司在其退休后,先后对其进行总计46万元的贿赂,名义是退休后的顾问费用,实际是董某在职期间给该公司提供了帮助。七是投资高收益贿赂。如某市原政协副主席分两次向某公司投资50万元,但是该公司在一年后向该政协主席返款合计80万元,虽然有正常的投资协议,但仍无法掩盖该政协主席与公司之间的行受贿的事实。

二、侦查办案中的难点

(一)线索发现难

与传统的贿赂案件相比,新的贿赂案件更加多样化,并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规避,使得案件更加复杂。传统的贿赂通常是面对面的,而新的贿赂则以市场为导向,变得更加间接隐蔽,甚至逐步渗透到证券和互联网领域。就时间上说,受贿人往往在退休之后接受行贿人的好处,从而切断了现实经济往来的关联性。在财产调查方面,受贿者往往隐瞒真实的财产来源,并进行多次转移,将“黑钱”洗白。在手段方法方面,行受贿双方往往通过“合法”民事合同和其他手段来实施贿赂,从表面上根本发现不了犯罪线索。此外,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能力增强,也导致侦查难度增加。

(二)获取证据难

新型的行受贿犯罪,通常在贸易、投资、股票奖金、财富管理、借款、娱乐消费和其他看似合法的形式下,以隐藏其贿赂证据,从表面上看都是真实合法的。然而,他们在此过程中往往会伪造大量证据,所以我们必须从蛛丝马迹中获取有效证据,识破虚假证据,这些对于侦查人员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三)定罪定性难

目前,我国对于新型贿赂犯罪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各单位对于新型贿赂犯罪的判决情况也不尽一致,新型贿赂犯罪定罪定性难度大。一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不明确。关于房屋、汽车等物品的置换能否构成受贿罪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中关于“明显高于”的大概数额区间未明确,未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用于公益、公务等活动能否会影响受贿犯罪性质的认定,关于赌博、娱乐活动与贿赂的区分界限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难以判定赌博背景、赌资来源等要素具体在哪种情况下才能构成受贿罪,未明确关于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产权变更问题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二是贿赂类型的界限不明确。比如共同合作投资贿赂与高回报贿赂之间的界线有时难以界定。在某些投资和持股的情况下,通常很难界定行贿人所送的钱款是投资资金还是贿赂。三是难以认定以借款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借款名义行受贿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到底是借款还是贿赂,由于关系的复杂而变得难以认定。

三、增强新型贿赂犯罪侦查能力的思考

(一)加强学習,提高自身素质

近年来,办案机关通过选拔、选调吸收了相当一部分优秀法律人才,但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新型贿赂犯罪的主体多为文化素质高、心理素质强以及懂法律、懂政策、懂经济的领导干部,并且新型贿赂犯罪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导致办案人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人员应通过以下途径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学好法律专业知识,加强逻辑思维训练,充分掌握司法业务技能。二是知晓与法律学科相互关联的犯罪心理学、逻辑学、法哲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其他边缘学科知识,形成渊博的复合知识结构。三是密切关注国内外重大事件,基于法律思维善于思考、独立论证,培养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四是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语言能力、心里判断能力,确保审讯语言的逻辑性、准确性、简练性,避免说话不符合逻辑或理解错误造成审讯被动。五是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从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社会圈、手机详单、短信、电话簿、肢体语言等信息点或蛛丝马迹中敏锐获取有效信息,发现并掌握犯罪嫌疑人基本特点。

(二)全面调查,挖掘衍生证据解难题

新型贿赂犯罪最终体现为受贿人员的财产增加,因此,在具体案件查办过程中,我们应全面调查受贿人员的钱款交易、投资理财等各种经济行为,掌握其财产状况和变化过程,透过“合法外壳”发现新型贿赂犯罪线索,抓住其权钱交易本质,快速侦破新型贿赂犯罪案件。如某单位负责人谭某使用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多次向行贿者借钱,行贿者通过其母亲的账户向受贿者妻子的账户转了大量钱款,转账备注为投资回报,实际上就是行受贿。新型贿赂犯罪倾向于投资、贷款、借款等,并以民事合同的名义掩盖非法目的。如果侦查人员没有看到这种现象的本质,嫌疑人就会借助“合法”的掩护,逃脱法律的制裁,一旦侦查人员通过表象发现事情的本质,这些所谓“合法”证据就会成为侦破案件有力的证据。我们再以这些证据为抓手,突破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全面解决问题。因此,在对新的贿赂犯罪进行调查时,应进行全面调查,及时获得“合法”交易的衍生证据,以确保有效打击新型贿赂犯罪。

(三)深思熟虑,充分掌握当前的法律精神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贿赂犯罪形式不断变化,当前,我国法律关于贿赂犯罪方面的规定还落后于客观环境。法律规定的不足将限制办案部门对案件的查办。在现有法律不够完善的现实背景下,要解决认定难的问题,关键在于吃透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并灵活运用到实际办案中。法律对以借款为名的新型贿赂犯罪的认定列举了具体的判断标准,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而应当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定:是否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处、双方平时关系怎样、是否有过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利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等。办案人员不仅仅在办理以借为名的新型贿赂是要仔细对照每一点,在办理其他类型的贿赂时,也应举一反三,依据法条中体现的精神来进行证据收集和法律认定。

四、结束语

新型贿赂犯罪虽然形式各异,但均与传统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本质特征及其构成要件相符。新型贿赂犯罪不但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且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其恶劣。虽然传统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不完善以及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致使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难以将新型贿赂犯罪完全纳入刑事法律规制之中,司法中也难以达成统一。但是,只要我们司法人员充分将法律规定、司法精神与办案实践相结合,就能有力打击新型贿赂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 參 考 文 献 ]

[1]邵永乐.商业贿赂犯罪刑法完善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10).

[2]影响力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认定[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王海音.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制度研究[D].西安工程大学,2018.

[4]胡港.安徽省开发城镇新型能源资源的几点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32(0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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