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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法律挑战和建议

2019-12-16杨柏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大数据建议

摘 要:近些年里,大数据产业成为社会研究的热点,这一技术发展帮助人们从新的角度观察生活和世界,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法律规制的漏洞,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制约和包容。本文先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并根据大数据商业利用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对国内立法的相关法律制定提出建议,以便在国际贸易市场中获取更大的竞争力。

关键词:大数据;法律挑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71-02

作者简介:杨柏(1990-),女,汉族,研究生,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员,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数据的法律意义与现有立法

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和应用在不断地改变人们的生活,对社会治理和企业的决策行为也有一定的影响,对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较互联网更甚。因此,针对大数据的相关立法也应当引起重视。

(一)“数据”和“信息”的法律意义

数据和信息两者相辅相成,数据本身的意义并不大,将其置于一定的条件下就能成为有用的信息,数据是构成信息的基础材料。我国的立法中,对“数据”和“信息”都有明确的規定,从2012年到2015年,党和国家不断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修订,对侵害或非法获取、公开、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版)》中规定: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从上述提到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的立法在“数据”和“信息”上是不通用的,有关信息的立法时间早于数据。这与其他国家有些不同,像欧盟、英国等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实施中,“数据”和“信息”是相通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替换,而我国的信息立法更偏向于保护,是对私人信息和权利的保护,数据立法更多的是安全的维护管理,倾向于公权力。

(二)适用于大数据的现有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数据”的法律制定最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上,即对私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进行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3年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都强调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对于数据保护,《地图管理条例》中首次把地图信息数据的开放共享进行了相关规则制定。

二、大数据带来的法律挑战

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挑战,技术发展的最终受益人是人类,但是新技术的产生会打破原有法律规则维护下的平衡。大数据的发展给信息安全、信息利用与国际立法等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

(一)安全方面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为了生活方便将重要的个人信息与一些网络平台相连,现实中的很多物品信息也都连接到网上,导致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使用网络攻击手段非法获取有关信息和数据,甚至威胁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版)》提出了对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明确指出对一些外来的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安全审查,保护国家利益。对于数据安全,国家已经把数据确定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在制度上指出尽力防范网络攻击和监控,另外,希望通过增强网络设施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帮助提升数据安全。

(二)商业利用的挑战

大数据在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方面十分重要,智能化时代距离人们越来越近,智能化时代最基本的驱动来源是数据,而大数据在商业利用活动发挥的作用商业监督和法律带来一定的挑战。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设定有关数据开放的相关法律,让很多的数据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对于数据交易、数据主体之间的职责确定等都没有规则制约,容易造成数据滥用和侵犯用户隐私权等。

(三)国际规则与国际立法的挑战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让全球的经济、政治、文化有了更深的交流和融合,仅仅站在国内发展的角度立法和制定政策方针未免显得有些局限,只有站在国际角度来看待国内问题,才能得到较为全面的法律政策规划。数据跨境流动已经势不可挡,我国进行国内数据立法是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体现本国立场的一种体现。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境内存储都是我国信息立法的重点。除此之外,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全球会议,讨论有关网络、深海等领域内的国际规则的制定,积极掌握话语权,希望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而国内立法的建设和完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正因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水平和建设状况,对大数据本土化规则和跨境服务中安全例外原则的制定,则是目前国内立法面临的新的挑战。

(四)隐私保护的挑战

发展大数据是以大量收集信息为基础的,在这其中,收集用户信息是网上信息收集的重中之重,而收集用户信息则需要用户知情且同意。但是,基于保护自己隐私的考虑,用户对此类信息收集行为大多是极为反感的,而企业为了达成信息收集的目的,则会利用各种手段来提高用户的同意率。例如,部分企业会将信息收集与提供服务进行捆绑,也就是说,用户要是想使用该软件,就必须同意企业所提出的信息收集要求。此外,部分软件会将同意信息收集的选项设为默认,并放置于十分不起眼的位置,用户在下载软件时极容易忽略这一要求。更有甚者,会完全不顾及用户的知情权,在不予告知的情况下,偷偷收集用户信息。上述情况均有侵害用户知情权的嫌疑,在未得到用户同意之时便收集信息更是侵犯隐私权。此外,用户信息被收集之后进入平台大数据,往往会被进行“二次利用”,如此一来网络平台无法向用户承诺个人信息不会另做他用,未被允许的信息收集行为会更加隐蔽,隐私保护自然难以得到保证。

三、思考和建议

大数据的应用给社会的经济、政治带来一定的冲击,这些影响最终会上升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针对大数据的发展特性进行全新的立法还是在原有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还需要对大数据产生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

大数据立法的重点在于“数据”保护,在立法过程中针对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过程设立规则,对不同环节中的责任主体界定,适当调动数据经济的活力,调整好商业活动和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加强网络安全和商业数据隐私保护。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大数据应用给网络和数据的安全带来了冲击,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数据安全价值进行风险评估,将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转变成对资源整体的保护,并对数据主体进行限定和管理。政府和公共机构也要进一步实现数据开放,破除信息壁垒,在保证隐私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的合理流动。此外,大数据应用在商业领域的地位舉足轻重,建立与大数据相关的商业利用原则和制度十分必要。在国家应该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数据资源交易制度,规范数据定价机制和相关交易行为,破除恶劣的商业数据垄断行为,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商业竞争环境,从而避免数据占有者利用其优势从事不正当竞争。在数据利用上,任何主体在利用大数据进行预测时,都要提前分析预测结果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审慎使用预测结果,避免他人为了尚未发生的结果而承受不应有的惩罚。与此同时,政府也要牵头规定禁止使用大数据预测的领域。

为保护隐私权和防止侵权行为,大数据利用也要恪守底线,注意方法。大数据企业在使用大数据前,应作出必要的用前评估,着重考察自己的使用行为是否会带来不利后果,同时也要考虑用户隐私保护问题。与此同时,大数据企业也要评估用户隐私面临的潜在危害,进而为其制定必要的保障措施,真正做到事前考虑、事发保护。大数据企业进行事前评估与事后保护都是企业自发行为,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是也应当受到规范。为此,国家应当将数据风险评估纳入立法体制,用法律法规为用户隐私保护再加一层保障。具体而言,立法应当规定大数据企业在收集用户信息时,也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同时严禁买卖公民信息。立法也应当规定,大数据在利用用户信息时,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障措施,防止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大数据在安全、商业、国际、隐私等方面的影响,我们明确了大数据确实面临多种风险挑战,面临多方面的法律考验。针对大数据的发展和利用现状,对国内相关立法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思考,进而帮助人们更好地享受科技和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所占的分量。

[ 参 考 文 献 ]

[1]郑戈.在鼓励创新与保护人权之间——法律如何回应大数据技术革新的挑战[J].探索与争鸣,2016(07):79-85.

[2]单磊.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悖论与法律挑战[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01):246-258.

[3]单磊.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悖论与法律挑战[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01):24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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