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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2019-12-16廖金芳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制度完善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可以让司法资源得到有效节约,可以让司法效率得到有效提升。本文首先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阐述,然后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意义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几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策略,希望可以对业内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43-02

作者简介:廖金芳(1979-),女,汉族,湖南衡阳人,本科,湖南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在面对纷争时,和解是一种重要解决方法,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和解都是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问题解决手段。通过和解方法,可以让过多争端得到有效规避,可以让司法成本得到有效减少,进而让司法程序得到简化处理,让双方主体在和解中得到满足。

一、刑事和解制度相关概述

(一)主要概念

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指的是让被害人、加害人形成和解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属于修复性司法。在社会理解层面,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说法:(1)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通过一系列社会协调组织方法,让被害人、加害人对自身诉求进行合理表达、让其行为得到协调组织的协同和解方法[1]。(2)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后,让其和被害人之间形成数额赔偿、认罪处理的纠纷解决主要协议,司法机关可以对加害人刑事责任是否要得到追究进行决定处理。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让加害人忏悔机会得到主动获得,并对责任进行主动承担,被害人可以对自身遭遇、心情进行诉说,可以接受人员道歉,并得到一定赔偿。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可以进行直接商谈,进而让双方和解协议得以实现,并让社会关系受到犯罪行为的破坏得到科学修复。现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我国很多地区开始实行,就其实行效果而言,在很多轻微刑事案件中,利用双方的合作、对抗,可以让参与方均实现利益最大化效果。

(二)主要特征

1.合意特点

在刑事和解制度落实中,需要保证刑事和解双方具有合意性,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刑事案件被害人、加害人可以对自身诉求进行平等表达,可以保证双方意愿均能得到充分尊重,进而对纷争进行终止,让平等自愿法治精神得到充分体现。

2.合法特点

合法特点在刑事和解制度落实过程中占据基础性地位,法律法规可以规制当事人的合意性,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有效保护,让刑事和解事项的执行得到科学监督,让违反刑事和解协议行为得到救济、制裁。

3.灵活特点

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可以让刑事案件处理变得更为灵活,在保证其和公众道德观相符、和法规法规相符的前提条件下,加害方、被害方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可以选择使用任意一种和解方法,并得到权力机关的有效认可[2]。

二、刑事和解制度重要意义

(一)让司法资源得到节约

现阶段,我国刑事案件发生率正在逐渐提升,但我国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却具有固定性,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在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上,应对其应用司法资源进行有效调控,尽量使用司法资源来处理特重大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具有较为简单的操作程序、较强的可操作性,在轻微刑事案件处理上,可以利用刑事和解制度来对传统诉讼程序进行替代,以让司法资源得到有效节约,让司法机关工作总量得到有效减少。

(二)让刑事司法效率得到提升

1.个案方面

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利用案件侦查、诉讼提起、审判等工作,可以让加害人得到公正对待,在过去,我国诉讼流程依然具有一定复杂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如果诉讼流程较长,就有可能让加害人被羁押时间延长,这也会影响法院判决期限,这对于加害人来说,其具有一定不公平性,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审判。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可以让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可以让案件处理时间得到有效缩短,保证案件处理中各个主体的公平性[3]。

2.整体方面

现阶段,我国社会危害性高的犯罪行为案发率依然相对较高,在司法资源的应用上,需要对其进行有效转移,让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就目前来看,司法资源分配不公的情况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效果依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让案件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可以让加害人意识到自身所作所为对于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而让其具有心里负罪感,促进其改过自新,对于初犯、少年犯来说,其作用尤为明显。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策略

(一)明确适用案件具体范围

现阶段,我国各个地区在刑事和解制度的落实中,其主要应用目的为解决轻微刑事案件,但與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地区将刑事和解制度应用范围扩大,解决较重形式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明确指出,如果刑事案件中犯罪数额相对较大,或是加害人犯罪情节相对较重,那么刑事和解制度只能对其进行部分解决,在进行刑事和解的同时,检察院还需要对其进行起诉,如果检察院存在不作为的现象,就和我国严格执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为让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我国需要对形式和解制度所适用案件的范围予以具体化、明确化处理,并作出严格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轻微侵权案件,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往往可以取得相对较好的处理效果,如果案件情节严重,为保证法律权威性,应避免使用刑事和解方法。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应用依然处于探索时期,司法部门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对其制度内涵予以不断丰富,为其范围规定的细致化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4]。

(二)完善制度落实相关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主体以及其落实程序均具有重要作用,落实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制度实体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现阶段,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被正式引入在司法刑诉法之中,这表明了我国管理层对于刑事和解已经予以了充分认可。在刑事和解制度流程方面,这可能会让一些对法律并不了解的人员出现一种“花钱买刑”的想法,加害人认为自己通过“花钱”的方法可以有效获得“减刑”,这一想法的出现是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初衷相违背的。为让此现象的出现得到有效规避,需要对和解程序进行构建、完善。首先,需要对刑事和解方法、环节进行明确化处理;其次,需要对刑事和解制度落实条件进行清晰规定,即只有在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且没有异议的条件下,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和解处理,司法机关不能让当事人意愿受到违背,同时不能强迫或替代当事人完成和解工作,以此来确保整个刑事和解过程的公开性、公平性,保证刑事和解可以朝着科学、法治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

对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来说,当前已经针对其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就其具体裁决而言,拥有最大裁量权、对其材料结果起到决定作用的依然是司法机关,这一现象的存在可能会让刑事和解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司法腐败现象出现。当前,法官、公安民警、检察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是刑事和解工作中的主要参与主持人员,其中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最为常见,在具体和解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和解干预现象,与此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同时具有矛盾协调者、犯罪诉讼者这双重身份,这也会对其和解办事效率造成不利影响。对此,笔者认为,在刑事和解制度落实中,应构建第三方监督机制,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种种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如在一些地区,就可以设置第三方监督委员,监督委员可以由法学教授、律师等多种工作人员担任,与此同时,应对监督委员赋予调查权利,在刑事和解开始前,可以将其调查结论作为刑事和解开展的前提参考条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合意特点、合法特点以及灵活特点,通过明确适用案件具体范围、完善制度落实相关程序、构建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以及严格追究人员责任问题的主要策略,可以让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得到构建和完善,进而让其应用效果得到有效提升。

[ 参 考 文 献 ]

[1]邵俊娜.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23):97-98.

[2]田雅静.刑事和解运行模式:立法、实践及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7):101-104.

[3]于文波.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消解[J].法制与社会,2018(19):25-26.

[4]王月.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02):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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