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柬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研究
2019-12-16熊俊
摘 要:因政治、司法制度差异以及电信诈骗自身具有的难治理等因素,中柬两国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方面仍存在警务合作领域有限,共打不力;对犯罪行为、证据标准的认知不同,查处不力;警务合作保障不到位,效率不高;追赃返赃不力,再犯不绝等暂难解决的现实困境,对此可以通过拓宽警务合作领域,健全中柬跨境犯罪打击机制;建立中柬警务人员培训制度,统一证据标准认识;加强警务合作保障,拓展国际警务合作联络机制等策略,加强中柬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
关键词: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长效打击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33-03
作者简介:熊俊(1980-),女,湖北公安人,江西警察学院,副教授,从事侦查学理论及教学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目前已蔓延至全球30多个国家。因为运营成本相对较低,柬埔寨、印尼等东南亚国家成为电信诈骗集团或团伙“电话组”青睐的落脚点。近年来,中柬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两国也一直在警务合作实践中探索跨国境长效打击机制。
一、中柬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的既有成效
(一)中柬两国政治互信为开展警务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国际氛围
中柬两国自1958年建交以来,在处理国际事务、发展地区经济、人文交流方面高度契合,双方“亲诚惠定”,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地区稳定和发展。随着中柬合作全面深化,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不断深化执法安全务实合作。中方在驻柬埔寨大使馆设置了警务联络员,在已经侦破的中柬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柬方内政部对我国的协作抓捕犯罪嫌疑人请求等均给予了大力支持。两国间政治互信为双方紧密合作应对传统和非传统领域的安全问题添加了巨大的正能量。
(二)中柬两国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法律合作基础层次多样
中柬两国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法律合作基础包括多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国和柬埔寨两国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2000年制定的第一个用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刑法公约;第二个层次是中国和东盟缔结的条约,如《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第三个层次是1999年中国与柬埔寨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第四个层次包括《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关于开展国内安全执法领域情报信息交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2018年5月由中国公安部长赵克志与柬埔寨副总理兼内政部部长苏庆签署的《打击电信诈骗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合作谅解备忘录就两国合作加强打击电信诈骗等跨国犯罪活动作了规定。上述四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全方位地为有效打击中柬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开展警务合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中柬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机制日渐丰富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立了10+1、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高官会议以及东盟国家警察首长会议等合作机制,通过完善执法会晤、联络热钱、情报信息交流及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多次开展警务合作打击部督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自2002年至今,中国公安机关多次为柬埔寨举办案例研讨、网络犯罪侦查、警察制度、电信诈骗犯罪等各类双边培训、研修班,邀请相关执法官员来华参训。两国警务合作机制的日渐丰富极大地提升了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效能。据统计,自2011年到2017年,包括222名女性在内的1133名中国公民涉及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被柬埔寨遣返回中国。2018年,中柬警方继续共同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在柬埔寨共抓获335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并将他们遣返回中国。
二、中柬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警务合作的现实困境
(一)警务合作领域有限,导致打击不力
中柬两国在共同打击犯罪、人犯遣返等事项方面有互相协助,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中国与东盟签署的《联合宣言》多为框架性、原则性规定,因部分条文过于简略会阻碍警务执法;中柬两国无司法互助协议和双边协定条款,签署的《打击电信诈骗合作谅解备忘录》中警务合作的范围仅限于代为抓捕犯罪嫌疑人、移交证据等。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中国警方在柬埔寨不能实施逮捕、搜查等行为。依照惯例,柬埔寨警方在没有掌握犯罪集团或团伙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直接進入确定的犯罪地点,即使介入,也有可能因为技术障碍不能实现全面配合。电信诈骗案件的主犯多在幕后组织指挥,即使警方成功捣毁犯罪窝点,幕后人员也能安全抽身,受制于技术支持、语言障碍及对案情了解不全面等因素,柬方警察在询问和进一步侦查中,很难获得关于幕后组织者有价值的犯罪信息,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法律制裁,也不能有效扩大打击战果。如2018年5月29日,中国公安部向柬埔寨移民局警官提供了电信犯罪的IP地址,柬方警察进行了调查并展开突袭行动,尽管找到了金边市三大区三处电信诈骗窝点,逮捕了30余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但其中两个窝点在警方抵达前就已经人去楼空。
(二)对犯罪行为、证据标准的认知不同,导致查处不力
目前,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冒充熟人诈骗、机票改签诈骗、钓鱼式投资诈骗等四种电信诈骗方式是中柬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常用手法,对于前三种犯罪手段中柬两国认识相同。针对第四种钓鱼式投资诈骗中的赌博行为,包括柬埔寨在内的东南亚国家都持有异议,因为在柬埔寨,若在当地有合法牌照,经营赌场不算犯罪,即使该国的网络赌场没有营业执照,当地政府也会默许其生存,因此由钓鱼式投资诈骗中的赌博行为引发的电信诈骗犯罪在柬埔寨较难被查处。若中柬两国未对犯罪行为形成统一的认识,将不利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在抓捕及现场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柬方对我国的诉讼程序及证据制度不了解,犯罪集团或团伙的人员构成、具体犯罪情节及现场证据的收集情况也不会按照中方所要求的证据标准来收集和保全。即使两国警务合作顺畅,但是很难达到我国刑事诉讼对案件证明的证据标准要求,同样不利于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处。
(三)警务合作保障不到位,导致效率不高
从目前实践来看,中柬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警务合作保障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国内警务人员出入境衔接不紧密之上。一般来讲,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员较多,而且中国警方到达柬埔寨后事务繁多,所以专案组成员较多,且分批出境。因为案件侦办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对办案进程造成较大影响,再加上国内出入境审批方式比较单一,有时会影响下一批侦查人员如期到达柬埔寨开展接洽工作。如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被逮捕到押解回国可能要历时好几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长期被羁押在不适应的场所,容易引发生身理和心理问题,以至于影响后期案件的侦办。
三、加强中柬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刑事警务合作的应对策略
(一)拓宽警务合作领域,健全中柬跨境犯罪打击机制
国际警务合作是一个动态发展和经验积累的过程,目前中国与他国开展警务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中国警方锁定境外窝点,由合作国警方完成抓捕工作后移交中国警方。这种合作方式要求中方利用现有的技术和手段,查清犯罪集团或团伙的组织、行为及经济特征,查清犯罪集团或团伙成员出入境的具体信息以及根据IP地址锁定犯罪窝点后,交合作国警方收网抓捕。第二种方式是经中国警方请求合作后,境外的侦查打击工作全部由合作国警方完成后移交给中国警方。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中柬两国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警务合作形式可以实现从第一种到第二种的拓展。中方可以通过技术培训,让柬埔寨警方掌握开展落地侦查的方法。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中方只需要向柬方提供犯罪线索,柬方一旦确认犯罪窝点后可以直接实施打击。
(二)建立中柬警务人员培训制度,统一证据标准认识
因合作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不仅存在对罪与非罪的认知不同,而且如何认定犯罪以及构建某一种犯罪行为的证据体系也有较大的差异。可以通过建立中柬警务人员培训制度,通过沟通交流相互了解各国的侦查手段、法律适用及证据标准,实现境外打击时柬警方在尊重国际关系互惠前提下,按照中方法律要求和证据标准查处案件,不仅可以解决目前警务合作中存在的中国警方难以完全亲历整个案件以及深挖犯罪等重要问题,还能确保境外打击服务于我国司法诉讼制度。
(三)加强警务合作保障,拓展国际警务合作联络机制
成功实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境外打击,需要境内境外全息合作,从而保障警务合作工作的高效性,因此要从制度上加强警务合作保障,完善警方人员出入境方式及跨境工作流程衔接,形成无真空地带的警务合作机制,如在押解犯罪嫌疑人回国事宜上,可以采取相对便捷的国际警务合作通道。若境外的犯罪集团或者团伙已被柬警方控制,可以尽可能压缩赴柬中方警察出入境的审批流程,以实现无障碍对接境外警务合作。
在拓展中柬国际警务合作联络机制方面,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应组织警务人员认真学习跨境警务合作联络、沟通和报告制度;组织驻柬警务联络人员学习柬埔寨王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及与中国建交的历史及主权问题等内容;更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如驻柬中国校友会、同学会、商会等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通过各种形式储备人力社会资源,以促成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警务联络制度安排。
[ 参 考 文 献 ]
[1]张育勤.东盟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探讨[J].犯罪研究,2017(2).
[2]马忠红.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侦查难点及对策研究——基于W省的调研情况[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
[3]伍光红,杜广雷.跨境非接触性诈骗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实证研究——以S省警方侦办的某跨境电信詐骗案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