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的实证梳理与优化路径

2019-12-16原嘉骏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家事裁判审判

摘 要: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融入家事审判,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也暴露出调整范围的有限性、说理语言的模板化、法律与道德的脱节、审判程序的一般化等问题。有鉴于此,应搭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桥梁,丰富说理语言,增强德法的有机结合,优化家事审判程序。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家事审判

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30-03

作者简介:原嘉骏(1999-),女,江苏南京人,淮阴师范学院,2017级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家庭是每个人梦想的始发站,家事审判关乎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力度和广度逐渐加大。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发表讲话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2018年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提出要修订完善涉及家事审判的司法解释,优化家事审判机制,弘扬传统家庭美德。显而易见,在家事审判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实施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怎样加以优化,便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展开,在实证梳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的裁判文书基础之上,对融入效果展开评估,并提出相应优化路径。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的实证考察

本文运用实证考察方式,围绕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的司法文书,选取其中离婚和夫妻关系两个主题,采用筛选手段,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百份裁判文书,其中离婚案件45个,夫妻关系案件55个。对100个案件裁判文书公布的时间、案件使用的审判程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适用的部分以及裁判文书中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但考虑到研究的案件不能覆盖所有家事案件种类及所有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因此,结果可能具有一定的偏差。

其一,就时间分布而言,在提出家事审判改革之后,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增长幅度较以往年份大。这正是家事审判改革有效推广的有力证据。其二,就审判程序分布而言,实证数据显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已遍布几乎所有程序类型的家事审判案件,体现出改革效果良好。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案件中使用占比最大,达71%,其中简易程序超过半数;再审占比最小,仅占4%。表明很大一部分简易程序案件从道德层面来分析和判断就能说服当事人双方接受判决结果,而争议较大、案件复杂的二审、再审程序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能将裁判原因解释清楚,因此,这些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往往只引用在说理中的某一部分。其三,经过统计100个案例发现,离婚案件的76%和夫妻关系案件的87%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引用在法院阐述判决理由部分,即“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等内容中,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逐步融入和渗透司法人员的日常审判工作。然而,仅有离婚案件的11%和夫妻关系案件的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引用在“当事人辩称”、“诉讼请求”中,表明家事案件当事人尚缺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其四,就内容而言,统计表明研究的100个案例中裁判文书内容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包括诚信、友善、自由、法治、和谐、平等、文明、公正等,有些案件引用某一项内容,有些案件引用多项内容。其中,诚信、友善、和谐被运用次数占绝大多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的绩效评估

总体而言,家事审判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积极效应。一者,以法治为手段弘扬道德观念。在刚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中,以朴素的传统道德观念引导当事人,并将这种结合在说理中具体体现。二者,以核心价值观为主流抑制不良风俗。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农村婚约解除彩礼返还等问题上的法律空白。三者,在家事审判中实现刚柔并济。家事审判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能彰显司法审判的刚性,又能传递传统美德的柔性,有助于化解复杂的家事矛盾纠纷。但是,其也存在失当之处,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第一,調整范围具有局限性。在家事案件中,人们习惯将传统道德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而不是法律。家庭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只能受到道德谴责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惩罚的事情,例如婚内强奸,现阶段因兼具刑法和伦理问题,有待以后的法律进行严格界定。由此可见,在有些家庭纠纷中,只能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教育而无法将司法审判与道德相结合。

第二,道德与法律严重脱节。一些离婚案件判决书不支持原告离婚请求的原因仅用大段篇幅阐明夫妻双方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提倡不相符,却忽略了从法律关系方面进行阐述。尤其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一些案件中仅列出涉及的相应法律规范,缺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分析与阐述说理,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道德的约束性。

第三,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语句呈现模板化。例如:在“周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运用“双方婚后共同生育小孩,现小孩尚未成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来进行说理。而在“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判决书中这样表述“且双方共同生育了小孩,现在小孩尚且年幼需要双方共同关心和照顾,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对比发现,两个案件中两段话语句表述和意思极为相似,判决书在“不支持离婚请求”时套用模板化、格式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语句,减损了法律和道德的意义。

第四,审理程序的一般化上阻碍了核心价值观的融入。目前,我国尚没有家事审判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诉讼模式依然是建立在陌生人基础上的诉讼规则,即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激烈的对抗。而家事案件中所包含的亲情、血缘、家庭伦理等价值会被割裂,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家庭内部矛盾得不到有效缓和,相反可能进一步激化。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的优化路径

首先,搭建司法与民意有效沟通的桥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这亟需积极构建与民意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从本质上说,司法调整范围具有的局限性反映出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问题。二者之间如果能够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国家有渠道让人们学习道德的法律化和如何从司法层面来解决家庭纠纷,使公众有渠道向司法机关反映其在家事案件审判上的意见,让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到公众的愿望和诉求,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应,可以有效减少公众和司法机关在时下一些热点家事审判问题上的矛盾。这样当家事审判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面对争议焦点时,既能够运用合理的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从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采取温和的态度面对纠纷。

其次,运用多样性语言,展开充分说理。通过对比多份判决书发现,法院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判决理由的时候有不少相似相近的语句。这样模板化的阐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里更为明显,即尽管是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却用相似的语段进行分析。由此可见,要去除模板化、格式化就要在阐述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具体的法律条文结合起来,并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具体解释案件据以判决的理由。在判决书中仅仅靠绝大多数的篇幅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来阐述案件判决结果的理由,并不足以清晰而理性地诠释出司法应当具有的公正性以及核心价值观和法律规范之间的紧密联系。

再次,实现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在裁判文书的“法院认为”部分中,法院往往采取先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结合阐述,再将案件事实与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规范结合阐述的模式说明法院裁判的理由。但是这样僵硬的区分并没有将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起来,导致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分开理解法院的判決。这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应体现出的效果。实践中,面对一些特定的案件,如天价彩礼,法院如此判决很可能与当地的风俗习惯产生冲突。因此,在裁判文书的书写中应当将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让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明确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这不但能使他们更好的接受法院裁判,更能推动一些不好的民间习俗的废止。

最后,优化家事审判程序。法律是生活底线,传统道德思想是生活准则。然而目前在一些热点案件中总能体现出两者的矛盾之处,尤其是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如果在法律的立改废过程中,能够逐步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条的具体内容中,使每个人的生活底线最大限度地接近生活准则,使每一次具体的家事案件审判,核心价值观能够自然而然的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域外地区已有的家事审判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家事审判案件的特殊性,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专章设计“家事诉讼程序”,明确家事审判法庭的建立、案件审理方式、证据收集、调解制度等,突出家事审判的刚柔并需,真正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中去。在司法审判中,全过程融入核心价值观。通过实证分析,结合广东、江苏、福建等先行试点地区改革的尝试和探索,在审判内容和程序上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融入。例如,增设家事调解。通过温和的庭前调解唤醒当事人内心的亲情和友善,充分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从而有效和缓当事人之间矛盾,避免造成家庭破裂的悲剧。再如,增强心理疏导。当一方情绪波动较大或者受较大伤害时,法院可以通过心理疏导来减少当事人内心痛苦,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3]

[ 参 考 文 献 ]

[1]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猜你喜欢

家事裁判审判
法律裁判中的比较推理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陈忠实与我的家事往来
“家事”和“隐私”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用法律丈量“家事”
消失中的审判
“红楼”与“纳兰家事说”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