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札记二则*
2019-12-16毕康健
毕康健
众所周知,吐鲁番文书是研究中古史的第一手珍贵资料,中外学者曾利用这一珍贵史料做出了许多精彩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过,吐鲁番文书相对比较残破,整理不易,尤其是在文书的性质判断与定名上,仍有不少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在学习研读荣新江先生等主编的《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一书时,深受教益,但也产生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今拟对该书中的两件文书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巴达木207号墓出土的2004TBM207∶1-5b文书,《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整理者定名为《唐西州事目历》。为便于讨论,先将文书释文转录如下①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80页。:
(前缺)
(后缺)
原文书残缺过甚,正面仅剩三行六个字可以辨认,背面有半个残字。据题解,本墓中“所出文书书,故定名为《唐西州事目历》。问题是,第1行“参军 素”数字如何理解呢?
复据题解,整理者认为第1行中“素”,即同墓所出《唐仪凤三年(678)九月西州功曹牒为检报乖僻批正文案事》中“录事参军敬大素”,并与中村文书E、大谷1421号等含有勾官“素”签署的文书对比,认为“笔迹与本件相同”,推测其为仪凤某年文书②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80页。李方先生曾根据中村文书E、中村文书B、大谷1421、大谷2843等文书对其中名“素”的勾官有过考证,赵晓芳、陆庆夫对“敬大素”亦有考证,并认为李方先生考证之“素”即为“敬大素”。综合以上学者考证,“勾官素”即敬大素。又本件文书中“素”与“勾官素”签署笔迹相同,则“勾官素”、“录事参军敬大素”与本件文书中的“素”为同一人。参见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9~60页;其后的研究,参见赵晓芳、陆庆夫:《唐西州官吏编年补证——以〈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为中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年第2期,第68~69页。。这一判断值得重视。既然“素”即西州都督府录事参军敬大素,此处又为其签名,则“事参军”前当缺“录”等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参军”与“素”之间空缺一字格,且据图版,“素”下尚残存一字笔划,中间也缺一字格,这一书写格式与后面2行明显不同。如果本件文书是事目历,为什么会出现勾官签署之类的内容?书写格式为何前后有异?如果不是事目历,那它又是什么性质的文书?背面残缺的半个字与正面内容又有什么关系?总之,明确本件文书的性质,关键在于对第1行所记内容的理解,以及第1行与第2~3行之间关系的判断。
关于唐代事目文书,王永兴先生曾有过深入的研究③王永兴:《吐鲁番出土唐西州某县事目文书研究》,收入氏著《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76~391页,近年方诚峰先生续有探讨④方诚峰:《敦煌吐鲁番所出事目文书再探》,《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117~134页。,这些研究有助于我们对此类文书的认识与了解。大致而言,“事目”即文书的标题目录,通常有固定的书写格式,如“XX为XX事”,事目中出现人物姓名比较常见,虽然有时会省略名或字,但姓是必须要写清楚的。兹举例说明如下。
大谷1508号与1538号文书,系两件可以缀合的唐安西官府事目文书⑤[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京都:法藏馆,1984年,释文第72~73页、第79页。刘安志:《库车出土唐安西官府事目考释》,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19~327页。此处参据刘氏录文。:
(前缺)
6□海宾状为大井馆步硙一具不堪迴□事。
7一为请漆器什物等事。
(后缺)
据此不难看出,其书写格式皆为“XX为XX事”,具体事目中涉及的人物皆有名有姓。不仅如此,事目的附加信息也要写全姓名。阿斯塔那518号墓所出《唐西州某县事目》中,就包含了文书的受付信息,由于文书很长,我们节录部分姓名信息如下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叁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57~458页。:
3□□□为麻田依前种并苜蓿未申事三日付曹义
以上所引数行,“曹义”、“郑满”、“鄯则”、“张驾”、“刘感”等都带姓氏。不仅如此,通检本件文书,受付人皆作如此书写。值得注意的是氾让、鄯则二人,据题解,“本件中受付人张驾、氾知让、鄯则名亦见于本墓一〇《唐神龙二年史鄯住则牒》”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叁卷,第457页。。可知“氾让”、“鄯则”全名为“氾知让”、“鄯住则”。说明受付人即便省略姓名,也只是双名单称,而不会省略姓氏。这与上揭“唐西州事目历”中仅写“素”字有着很大的不同。
总之,从目前所知的唐代事目文书看,尚未见到类似《唐西州事目历》第1行的书写格式,则该文书的性质是否为“事目历”,就值得再研究了。其实,类似“事 参军 素”这样的书写格式,在敦煌吐鲁番所出的唐代案卷中是比较普遍的。如果再联系录事参军在唐代案卷中的职责,则此件文书的性质究竟为何,就可以判断清楚了。
卢向前先生曾将唐代牒文的处理程式分为署名、受付、判案、执行、勾稽、抄目六个环节③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唐代经济社会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29~357页。下文涉及文书处理程式的六个环节,皆采用卢向前先生观点,不另出注。。其实不仅牒文,其他公文处理程式也是如此。按录事参军具体承担付事与勾稽两个职责。如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第183~187行载④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296页。:
183付司斛斯示
184二月八日录事 受 八 日
185功曹摄录事参军 思 付
186连元白
187十一日
据此,西州都督府都督王斛斯于“八日”作出“付司”的批示后,录事当天“受”,功曹摄录事参军“思付”,即交付户曹,户曹参军“元”于十一日作出“连”的判白。比较第185行“功曹摄录事参军思 付”的书写格式,不难发现,其与《唐西州事目历》中“参军 素”的签署格式存在相近之处。但《唐西州事目历》后面出现的是两个“事”字,又与上揭案卷出现的“连元白。十一日”并不相同,可见二者不是同类性质的文书残片。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勾稽环节。
除付事外,录事参军还需要勾稽文书,即在案卷上署名并写上“勾讫”二字,王永兴、杜文玉两位先生对此早有揭示①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9~65页;杜文玉:《唐代地方州县勾检制度研究》,《唐史论丛》第十六辑,第1~17页。。如前揭案卷第46~49行载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85页。:
46正月廿二日受,廿九日行判。
48功曹摄录事参军 思 勾讫
49给孟怀福坊州已来过所事
吐鲁番所出《唐仪凤二年(677)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酱估报等事》(中村文书E)④金祖同:《流沙遗珍》,秀水金氏影印本,1940年;再版:《敦煌丛刊初集》五,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图版四-三、四。[日]内藤乾吉:《西域发见唐代官文书の研究》,《西域文化研究》三,京都:法藏馆,1960年,卷首图版九,释文第84~85页;又收入氏著《中国法制史考证》,东京:有斐阁,1963年,第287~288页。,可以进一步证明笔者的上述判断,兹引录如下:
(前缺)
1市司:件状如前,牒至准状,故牒。
3仪风二年十一月廿二日
4府 史藏
6史
7十一月十三日受,其月廿三日行判。
8录事张文裕检无稽失。
9录事参军素勾讫。
10牒市司为勘酱估报事
11下柳中县为供客柴用门夫采供事
上揭文书第1~6行,乃仓曹案卷的执行环节,第7~9行属录事司的勾检环节,第10~11行为署目环节。文书年代为仪凤二年,“素”即时任西州都督府录事参军的敬大素。从《唐西州事目历》第1行书写及签署格式看,“参军”后空缺一格,接书“素”字,再空格书某字(当为“勾”),这与上揭文书第9行完全相同。不仅如此,《唐西州事目历》最后两行残缺的“事”字,也与上揭文书第10~11行“署目”相吻合。二者显然属于同类性质的文书。至此,我们可以判断,被整理者称为《唐西州事目历》的2004TBM207∶1-5b号文书,其性质并不是事目历,而是一份案卷最后的勾检与署目环节部分,可据以定名为《唐仪凤某年西州案卷残文尾》。兹重新录文如下:
(前缺)
(后缺)
二
《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也收录了若干征集的文书,其中2006TZJI∶036文书即征集于和田地区。该文书正背两面均有文字。以下我们先按原整理者对文书正面、背面的判断,对文书分别进行讨论。
首先,被原文书整理者视为“正面”并定名为《唐于阗毗沙都督府案卷为家畜事》(以下简称《案卷》),存9行文字,录如下①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359页。整理者在第4行“被问”两字前有注释:“‘被’字上有两残字,可能由纸扭曲造成,不知来历。”:
1百姓□?
2百姓史?
3百姓弥悉□年六?
(后缺)
本件文书后缺,第1~3行开头均为“百姓”,其后书百姓姓名。从第3行“年六”来看,姓名之后应当还会记录年龄。第4行“被问”前有两残字,整理者未释读。按文书残损较为严重,完整内容无法得知,但据文书格式,可以大致判断是官府对三位百姓的审问记录,内容与羊、駞等家畜有关。文书第4~6行是官府的问话,第6~9行则是百姓对审问的回答,中间以“仰答”为界划分。据书写格式及相关用语,此类文书属于“辩辞”,在吐鲁番文书中多有所见,如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唐麟德二年(665)畦海员辩辞》载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叁卷,第237页。:
1畦海员年卌五|||
2海员辩:被问赁牛两头与麹运贞践麦,是何日赁与,□
3□得多少价数者。谨审:但海员不是赁牛与麹运贞
11既不是□
上揭文书第1行为人物、年龄,其后还有指节印。第2~3行为官府审问,以“被问”开头,第3~7行为畦海员的回答,中间以“者”和“谨审”分界。以之与前揭《案卷》相比,两件文书除内容不同外,其余格式基本相同。据此可见,两件文书性质相同,俱属“辩辞”一类文书。
按辩辞是唐代一种比较常见的官府文书,黄正建先生曾对其格式进行过复原:1、(辩者)姓名、年龄、画押(指印);2、诉讼标的;3、某(辩者)辩:被问(下列被问事项);4、仰答者;5、谨审;6、被问依实谨辩;7、年月日②黄正建:《唐代法律用语中的“款”和“辩”》,《文史》2013年第1辑,第261页。。根据黄先生复原的“辩式”,前揭《案卷》第1—3行即为第一项,“百姓”是身份,后书姓名、年龄,惜画押或指印已经残缺。第4行“被问见在百姓”则属第三项,是官府询问的开始。第6行“仰答”则为第五、六项,乃百姓回答的开始,只是缺少“谨审”二字。事实上也并非所有的辩辞都有“谨审”二字,如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中,即有如下辩辞记录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331页。第16行最后有康失芬的指节印,应为画押。第22行“将”与“使”字之间有“√”符号。:
16靳嗔奴扶车人康失芬年卅|||
17史拂郍男金儿 曹没冒女想子
18问得史拂郍等状称:上件儿女并
19在门前坐,乃被靳嗔奴扶车人辗损,腰
20胯折,见今困重,仰答虚实!但失芬身
21是处蜜部落百姓,靳嗔奴雇使年作,今日
22将√使车牛向城外般墼,却回行至城南门
23口,遂辗前件人男女损伤有实。被问依
24实谨辩。铮
25元年建未月 日
据此记载,辩者为康失芬,第17行为诉讼标的,第20行“仰答虚实”之后并无“谨审”二字,而是直接从“但”开始。因而辩辞未必都有“谨审”二字。至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上揭《唐于阗毗沙都督府案卷为家畜事》文书性质是“辩辞”。
确定其为辩辞不仅仅只是为了定性,更有可能借助辩辞的格式对文书的一些残字作出推补。如文书第4行“被问”前有两个残字,根据图版很难辨认,整理者认为可能由纸张扭曲而成,并非文书内容。但根据辩辞格式,可知“被问”前当为“某(辩者)辩”。又如文书第6行“仰答”之后残缺一字,整理者未予释读。然根据辩辞格式,此处当为“谨审但”。前文已经说明,辩辞中未必皆有“谨审”,因而此处可能为“但”字。细审图版,此残字下半部分就是“亻”的一竖与“旦”最后的一横,可以基本确定为“但”字。因而,第6行文字当为“为当还褐镪私羊,仰答。悉曾移其”。
按《唐于阗毗沙都督府案卷为家畜事》为征集文书,仅此一件,不知整理者何以判断其性质为“案卷”?根据如上分析,该文书可重新定名为《唐于阗百姓弥悉□等辩辞为家畜事》。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被整理者视为“背面”的《唐开元十七年(726)于阗盖阿兴牒为奴送麦事》(以下简称《牒为送麦事》)②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360页。:
(前缺)
4别?
(后缺)
据如上残存4行内容看,这是一件牒文的末尾,惜牒文发出机构与收文机构不明。整理者将文书定名为《唐开元十七年(726)于阗盖阿兴牒为奴送麦事》,其中“奴”的定性,显然据文书第2行“奴八送麦者”而来,这当然也有一定道理,但“八”字如何理解呢?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奴婢多有名无姓,如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第21~23行记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70页。:
21姪男意奴年叁拾壹 奴典信年贰拾陆
22奴归命年贰拾壹 奴捧鞭年贰拾贰
23奴逐马年拾捌 婢春儿年贰拾 婢绿珠年拾叁
据此,不管是奴还是婢,皆有双名。如果身份为奴,而名只有一个“八”字,感觉有些说不通,叫起来也颇别扭。因此,“奴八”有可能是姓奴名八,其身份是良人而非贱民。中古时期以“奴”为姓氏多有所见,《魏书·高祖本纪》中即有“高丽民奴久等相率来降,各赐田宅”②魏收:《魏书》卷七《高祖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5页。。这里高丽民显然姓奴名久,并非奴隶。此外,在吐鲁番文书中也有姓奴的例子,如《唐贞观十七年(643)六月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辞》中,“奴俊延”即是姓奴名俊延③[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图版一〇五、一〇六,释文第8、36、56、57、105页。刘俊文、刘安志等学者对此文书有过研究,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05~509页;刘安志:《读吐鲁番所出〈唐贞观十七年(643)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辞〉及其相关文书》,《敦煌研究》2002年第3期,后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第44~64页。。
其实,文书整理者已将“奴八”两字划专名号,但却将文书定名为《唐开元十七年(726)于阗盖阿兴牒为奴送麦事》,感觉有些前后不协。故而,这件文书比较稳妥的定名,当为《唐开元十七年(729)于阗盖阿兴牒为送麦事》。
关于本件文书的正、背面关系,上文业已指出,整理者将《案卷》定为“正面”,而将《牒为送麦事》判为“背面”,感觉这一判断也是存有疑问的。
按《牒为送麦事》上钤有朱印一方,且为正式的牒文,说明这是于阗某机构发出的公文。我们知道,唐代公文钤印有着较为严格的制度规定,所谓“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缪,然后印之;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④(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1页。。钤印之后的文书一旦施行,就具有“通达上下,所在信受”的作用与功能⑤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50页。。按唐令有“文案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之规定⑥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第351页。,到保存期限之后的文书被清理出来,有些纸张被重复使用,就成为纸背文书。如果将《案卷》定为“正面”的话,则《牒为送麦事》是在已有文字的背面另行书写牒文,并钤盖官印,再发送到另外一个机构,这于制于理感觉有些不好解释。
笔者注意到,原整理者对此件文书的解题似乎有些前后矛盾,如有关《案卷》的题解,称“背面为《唐开元十七年于阗盖阿兴牒为奴送麦事》,有纪年‘开元十七年五月十四’,本件文书当写于此后”①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359页。。既然《案卷》写于“开元十七年五月十四”之后,那只能说明《牒为送麦事》先写,《案卷》后写,前者为正面,后者为背面。因此,不排除原文书整理者在相关表述上出现疏误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文基本观点如下:
1、吐鲁番巴达木207号墓所出2004TBM207∶1-5b文书,系唐仪凤某年西州都督府案卷末尾,属于录事司勾检与署目两个环节,其性质并非事目历,原文书整理者的定名可能有误。
2、和田地区征集来的2006TZJI∶036文书,正背两面均有文字,正面应为《唐开元十七年(729)于阗盖阿兴牒为送麦事》,背面则为《唐于阗百姓弥悉□等辩辞为家畜事》。原文书整理者对该文书正背面关系的判定及相关定名,似都存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