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
2019-12-15翟颖
翟 颖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12
个人信息安全现在已经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对其立法进行保护已然成为必然之势,而民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基础,因此对民法进行分析,并且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
想要确定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目前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有关规定:其一,《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权的相关规定是我们必须要进行分析的。在《民法总则》中涉及到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部分比较明显,主要就是公民肖像权、姓名权等个人信息权的有关条款。特别是在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明确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保护法人和公民的民事权益,无论是何种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侵犯法人及公民的民事权益,接下来第八章则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体来说《民法总则》是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依据。其二,需要对《侵权责任法》关于个人信息权的部分加以研究。与《民法总则》比较而言,我国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保障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的更加明显。比如说,在《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中,对公民民事权益的规定并不是非常明确,但是给出了扩大解释,这就使得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有了稳定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在个人信息权保护和裁定的有关案件中即可以此为依据。整体来说,《侵权责任法》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另外,现在社会普遍关注的网络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明确的追责规定,为个人信息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个人信息权益民法保护完善路径
(一)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加以优化
为保障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制度能够不断地进行完善,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除了要顾及到事后救济以外,还应该就如何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避免侵权事件发生,以民法为基础给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以全方位的保护。而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有关定义和规定,就是制订事先保护制度的重中之重,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务必要尽快将个人信息权列入宪法的有关条款中,从而确保人们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性。具体来说,可以以《民法总则》为切入点,详细规定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标准,从而为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打下基础。而确定个人信息权侵犯行为的民事责任,则属于事后救济的范畴,以目前的法律体系为参考,很难确定个人信息权的侵权主体,追责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应该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二)增强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的行业自律
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绝非易事,单单凭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努力显然略显不足,另外,为保障个人信息权过度动用公共权力,很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强制性受损等问题,因而想要让个人信息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还应该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提升管理机构的责任感,健全行业内部自律规范。在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业,比如说银行业、交通业、教育医疗等行业中,需要做好重点预防、细化管理措施,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个人信息权被侵犯的可能性,严抓狠打个人信息交易犯罪。
(三)对享有个人信息权利公民的保护意识进行增强
以民法为保护渠道也好、提升个人信息管理机构责任意识也好,都不是根本的解决方案,或者说都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今天,如何提升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关注程度,才是我们研究工作的当务之急。换而言之,想保障个人信息权的安全,我们还应该从公民的角度入手,提升公民对个人信息权的关注程度,强化个人信息权的宣传力度,比如说在网络上如果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应该首先确认网站安全性,避免在一些非必要网站上填写个人真实信息。
除此之外,还应当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专项法律制度。在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建立的过程中,需要对个人信息的内容、信息权主体应享有的权益与义务等方面进行清晰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全侵犯行为的认定与相关职责承担的形式加以规范。站在我国民法体系的立场来讲,《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民法总则》等制度中的操作性缺失加以弥补,显然这对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优化与完善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不断的健全之中,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经济社会持续进步的今天,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所以说,我们应该尽快调整工作思路,以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研究,细化有关法律条款从而达到保护公民及法人的个人信息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