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探析
2019-12-15刘上
刘 上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故意伤害罪的发生率比较高,其一般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故意非法伤害,而且应受刑法处罚、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虽然故意伤害罪存在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是不可以把同种数罪看做是法定刑升格的关键情节,当然只是按一罪论处的话,可能无法实现罪刑相适应,下面将会对其进行分析。
一、一般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在刑事法律中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出现的殴打行为和以作为形式发生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司法实践的难题,而目前以轻伤结果作为二者的主要区分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存在即为合理”,进而有违我国刑法理论中所提倡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此做好一般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尤为关键。通常情况下,伤害一般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在对被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身体破坏,而治安处罚中提及的殴打行为仅会造成他人身体出现短暂性的疼痛,且能够以身体的自行修复来达到康复,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把这种行为称之为伤害,然而英国、法国等国家给予了否定,而且我国也未认可该观点,这些都可以作为区分刑法中伤害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中殴打行为的主要标准。
从主观角度分析发现,伤害行为人有损害身体器官功能、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并且被害人与行为人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仇恨、冲突等,对伤害结果往往保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实际上,殴打行为人并不希望对被害人身体或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例如由于一时之气父亲或母亲打了其儿子一个耳光,致使其儿子耳膜穿孔,此时就不可以因为轻伤而直接认定该父亲或母亲的做法属于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主要是指剥夺并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是通过间接或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并使他人生命得到非法剥夺的行为,从而导致他人在自然死亡之前遭受生命终结的现象。实际上,故意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责任要件,一般是指在行使杀人活动过程中,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但是仍然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里所提及到的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而杀人故意包含伤害故意。通常情况下,故意杀人会对他人生命造成剥夺,严重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不管杀人行为是否完成都存在伤害的结果或危险性。
从结果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是不存在本质区别的,从责任角度分析可以发现,两者均属于故意行为。因此,在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主观心态与客观事实的发展规律,即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而主观上对死亡存在认识、放任或希望心理,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希望和认识发生危害结果,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此,在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过程中,还需要是轻微的故意伤害罪还是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在行为上至少具有致人死亡危险性或已经致人死亡的场合,需要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在不存在杀人故意的同时,在对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存在伤害故意进行判断,即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里所提及到的寻衅滋事有违社会公共道德,而且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而随意打骂、强索硬要、毁坏财物等的行为。实际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都有可能危及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二者的认定存在混淆,可以通过下述几个方面给予区别:(1)犯罪行为指向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的对象具有随意性,一般是指具有逞强斗狠的心理;故意伤害行为的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事出有因,因而行为具有针对性、对象具有明确性。(2)犯罪行为的目的和起因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未对被害人的关系给予考虑,在寻求刺激、耍威风、取乐心理推动下所开展的犯罪行为。(3)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寻衅滋事罪往往在人多的场所进行;而故意伤害罪为避免被报复、被发现往往会选择隐蔽的场所进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存在或多或少的区别,为了确保司法的威信及有效性,就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了解,在此基础上完成对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维护社会的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