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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思考

2019-12-15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网购自律

石 鹏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含义

国内外对个人信息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个人信息的标题也不尽相同,更为主流的称谓应该是“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通过查找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应该理解为能够根据提供的信息识别到某一确定的个人的特定信息组。根据与个人的高度的关联程度,个人信息可以分为直接信息及间接信息。直接信息主要包含姓名、家庭住址、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等,间接信息则指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比如购物习惯或者收入水平之类的。通过网上购物消费者信息的特点分为高特征信息及地特征信息;高特征信息表示可以直接反映自然人基本特征的一类信息,即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等直接信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限制性,但信息数据量有限;低特征信息表示不能与特定自然人直接关联起来的信息,相应的低特征信息比较难以收集。

二、保护中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网上购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尚未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在网购消费方面的立法方面还是很不完善的,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无法得到有力的保护也是因为没有相应的立法。没有相应的立法,在相关部门在执行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时候也是没有立足点的,执法单位必须要遵照法律行事,所以必须要加快在网购消费方面的立法。值得高兴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的民法一般法草案中已经增加了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这是国家会保护中国网购消费者权益态度的有力表现。

(二)需要更进一步的提高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水平

就目前来说,似乎虽然是有着不少的知名的行业自律的组织,但是这些行业组织还是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而且没有明显的行业自律机制。电子商务行业所制定的自律规则是无法强制性的执行的,有时更是没有办法统一其标准。企事业单位没有自律意识,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又基本没有,以及需要参与的对方。网络购物的复杂性造成了商家在没有自律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纰漏,导致消费者信息的泄露,甚至有些员工可能偷偷贩卖消费者信息。而在这个阶段网上购物保护信息权只是空谈,整个网购行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系统。

(三)需要增强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不高,再加上中国社会体系本身结构的原因,消费者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自我保护意识变得相当的薄弱,所以在自我保护意识上我国的消费者们还需要加强。例如,在没有确认网站安全的情况下,就很随意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完全的暴露给了那些通过贩卖他人信息的非法盈利者。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是太弱,这也是造成中国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备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就能大大降低个人信息的泄露。

三、完善法律,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侵权责任法》和《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保护中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有很多法律规定。这使得相关部门在维护在线购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时往往无法遵守和遵守规则,保护在线购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不是一个小障碍。在法律层面上,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立法必须尽快完善,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的重要程度应当与民法中的隐私权、声誉权以及姓名权相等,应该赋予其一个合理的的法律地位。还要在澄清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界限做出一些准确的划定,这在保护在线购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是极为有用的。考虑到目前中国的一些散乱的可操性不强的相关法律,并不能有效的保护人民信息,所以就需要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建议整合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并且应该有相关章节,明确规定商家应该按照要求对网上购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进行安全的保护,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限制商家的某些不合理行为,有效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电子商务行业正在蓬勃发展,而在线消费者的在线信息其中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突出。各种非法收集,销售和披露使用个人信息侵犯在线消费者购买个人信息的权利一再被禁止,却还是无法根除,给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财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虽然中国已成为全球网上购物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国内依旧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统一立法,所以对于网购消费者的在线信息的保护的法律就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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