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诉讼调解制度
2019-12-15岳建国
岳建国
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 453300
回顾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调解是离婚案件的重要手段,这不仅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也是普通百姓乐于接受的。当代社会,思想更为开放,享乐主义盛行,人们不再委曲求全、凑合过日子,也不再以离婚为耻,而是为了追求幸福大胆离婚,甚至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就会闹到法院,不仅增加法院诉累,也会使整个社会风气受到影响,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听到闪婚、闪离的字眼儿。离婚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与当代公平正义司法理念完美的融合,具有高效解决纠纷、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等价值。但该制度尚存漏洞,需要结合实践逐步完善。
一、离婚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贯穿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并不仅仅局限于诉前,但离婚案件的诉前调解却是必须进行的,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或调解失败后该程序终结,转为审判程序。
(一)离婚诉讼调解的原则
1.自愿性和合法性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调解的基础是自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因此法院应当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绝不可为了达到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调解,这样既没有真正地解决纠纷,反而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影响法院公信力。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
虽然调解相较于司法审判来说更为柔性,但依旧讲究事实清楚和是非对错。因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隐私性,当事人纸面上的诉求和理由都过于表面,未必是真实情况,因此应细致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其矛盾的根源,分清孰对孰错,进而更好地解决纠纷。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①离婚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所以调解员进行离婚诉讼调解时应遵循该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解,提供建议供其参考,但不得强迫和好或强迫离婚。
(二)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
1.对当事人的价值
诉讼具有对抗性,离婚又牵涉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且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时为了多分财产证明对方的过错铤而走险,甚至在法庭上恶言相向、大打出手。而调解具有非对抗性,可以使当事人面对面地袒露心声,说出症结所在,从而正确对待二人的婚姻关系。对离婚夫妇调解时,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二人心平气和地谈话,虽互相控诉,但不至于成为仇人,二人协商后或重归于好,或和平离婚。
2.对法院的价值
离婚诉讼调解使调审分流,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当前属于诉讼爆炸的时代,法院案件繁多,员额法官数量少,使得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结果却是法官苦不堪言,当事人也觉得法院不值得信任。离婚诉讼调解制度使一部分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如能调解成功该案件将终结,不再进入审判程序,不仅省去了调查取证和举证质证的麻烦,还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案件的处理期限,期限短,效率高。另一方面,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避免案结事不了的情形出现,调解结果也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经二人协商达成,不同于法院判决结果,看似公平、公正,但难以做到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易引发申诉,使案件再次回归法院,增加法院诉累。
3.对社会的价值
离婚诉讼调解较为平和地解决夫妻矛盾,防止因一时冲动而离婚,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保证社会和谐。我国古代就大力倡导和为贵,离婚诉讼调解是古代传统文化的延伸和传承,在一定程度上疏解了夫妻之间的矛盾,把各种伤害降到最低,并将和为贵的思想进行普及,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风气,引导世人在出现同样问题时该如何行为。离婚诉讼调解,一方面可以使夫妻二人正视自己的错误,互相包容,互相理解,重归于好;另一方面,可以使无法和好的夫妻心平气和地达成共识,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走上法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缺失
我国法律仅简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并未专门立法规定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和调解方法具体内容。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调解程序同其他类型案件的调解并无区别,依照一般程序进行,导致该制度功效不能很好地发挥,立法者的初衷没有完全实现。
(二)调解机制不健全
调解人员的选任较为随意,没有专业的调解团队,更无定期培训和学习的规定。基层法院家事审判法官和调解人员往往是年龄较大者居多,这样的安排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年长者经验丰富,更懂得家庭和睦的重要性,以过来人的身份更能够劝导当事人,使其及时醒悟,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他们的思想较为传统,难以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加之年龄较大,已无足够的精力去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挖掘其背后的原因,只是走个调解的形式,成与不成都无关紧要,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所以应改变思维模式,壮大调解队伍,为该队伍注入新鲜活力,并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创新调解方法。
(三)调解方法存在问题
当事人强烈要求离婚,背后的原因千奇百怪,有的只是一时生气冲动的结果,有的是积怨的累积,有的是家庭暴力,所以调解员应清楚分析矛盾的根源所在,对症下药。但时代变化较快,调解员仅依据自身经验进行调解的方法已经过时,应及时创新才可以更好地调解。
三、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法律应与时俱进,根据现有实际制定更完善的法律,使有法可依,给社会公众指引正确的道路,因此,我国应制定离婚诉讼调解的专门性立法,使得该制度散发应有的作用和价值。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可借鉴台湾地区2012年颁布的“家事事件法”,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专门立法的目的、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和内容,调解人员以及调解的效力等进行系统规定,填补当前离婚诉讼调解方面立法的缺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功效,实现调解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②
(二)完善调解机制
1.调解室的温馨布置
大多数当事人认为离婚属于个人隐私,不方便在公众场合曝光,在调解室都会比较紧张、放不开,也就不会吐露、诉说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那么,调解就很难顺利进行。因此,婚姻调解室的布置应有别于法庭,无须神圣庄严,反而要像家一样温馨有爱,让当事人在调解室放下戒备,处于放松的状态,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慢慢发现矛盾之所在,从而对症下药,顺利解决纠纷。③即使感情已无法挽回,也引导其念在夫妻感情和家中孩子的份儿上协议离婚,避免昔日爱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演变成仇人。
2.专门选任婚姻调解员
婚姻调解员,顾名思义,就是专门从事婚姻调解工作的人员,但其不参加也不可能参加案件的审判程序。婚姻调解员的增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件的调审分离,避免审判法官先入为主、心理预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放下戒备自愿调解,很好地解决纠纷。婚姻调解员的存在,既可以缩短办案期限、降低诉讼成本、树立司法权威,也可以有效避免强制调解、形式调解等现象,进而真正地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维护家庭的圆满性,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我国法官选任条件有具体规定,但无离婚诉讼调解人员选任的具体规定。选任专门调解员应有相应的条件和规章制度,通过考试或推荐进行选拔。招聘时可不限专业,从而将人民陪审员、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妇联工作人员等吸纳进来,因为他们各有所长,在调解队伍中肯定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价值。
3.定期培训调解人员
一般来讲,当事人对调解比较抵触,认为调解只是走个过场,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法庭是真正分是非、讲对错的地方。而调解人员又没有专业知识的累积,往往只是依据自身见解进行调解,所以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通过典型案例解析调解方法,并让调解人员积极交流互动,结合自身经历总结经验或提出难题,使其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创新中进步。
(三)创新调解方法
调解不仅是当事人相互妥协的过程,也是调解员与当事人彼此了解的互动过程。调解员要以真诚的态度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们才更容易接纳调解员的建议和主张。所以,调解员应努力钻研各种调解方法。
1.宣泄法
调解时,首先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当事人诉说的同时也是在发泄自己的情绪。④有人说,婚姻就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平淡而真实,但时间久了,难免会有委屈和负面情绪无处发泄,需要有人倾听,所以,调解人员要像朋友一样耐心倾听,做到不随意打断。当事人把一肚子的苦水和委屈都倒出来了,不再沉浸在自己的悲伤中,对方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此时,调解人员在一旁进行引导,对方当事人适时道歉和承诺,再加上调解员的温情劝说,二人必然会重归于好。
2.冷处理法
如果当事人是因一时赌气、冲动而要求离婚,当事人此时情绪较为激动,不太理智,怎么调解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此时可以给其一定的冷静期,让他们在此期间考虑清楚,认真审视这段感情,是否真的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在此之后进行调解,循序引导,肯定会得到良好的结果。
3.背靠背与面对面结合法
采取背靠背法,不让双方当事人共处一室,可以避免当事人过分激动、唇枪舌战,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发生。背靠背法由调解员作中间人说和,与当事人单独交流并时刻注意其情绪变化,发现症结所在,指出他们的错误。在当事人态度均有缓和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再让他们面对面交流,调解员在一旁适时助力。
4.换位思考法
调解员应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角色互换后会发现自己或许还没有对方做得好。夫妻双方只有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可以幸福快乐地生活,日常的矛盾是生活的调味品,如果我们一味放大矛盾,带给我们的只有痛苦。
四、结论
婚姻家庭对国家来说至关重要。一个个小家庭幸福稳定,中国这个大家庭才会繁荣富强。因此,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并应跟随时代的脚步完善和更新,使其功效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发挥,进而保障家庭的圆满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 注 释 ]
①田依立.离婚纠纷诉讼调解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②赵梦亚.我国内地诉讼离婚调解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③赵瑾.我国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1.
④甄娟.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