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9-12-15胡文华
胡文华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一、序言
尘肺病是一类因粉尘吸入且滞留肺内所致的肺部疾病。煤工尘肺、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和石棉肺是主要的尘肺病病种。①尘肺病作为一种职业病,在我们国家已经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然而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却遇到各种困难,本文主要讨论尘肺病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就尘肺病相较于其他的疾病来说,目前的医学技术尚不能根治其疾病,发病后只能通过药物或者其他的医疗仪器进行维持生命,所以对于尘肺病最好的治疗方法就是预防。
二、尘肺病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尘肺病前期的预防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尘肺病患者主要从事的是一些粉尘较多的行业,首先要监督企业减少粉尘的排放,鼓励企业改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帮扶政策,逐步淘汰陈旧落后的生产设备,从根本上改善尘肺病人的工作环境。其次在企业内部加大宣传,普及尘肺病的相关知识,定期对员工做好宣传。最后,企业与职工应相互配合,履行好各自的义务。对于经常处于粉尘作业的工人,企业要加强对尘肺病人的劳动保护,而工人应及时科学的佩戴防护措施,企业对职工做好入职、在岗、离职后的身体检查。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定期对所在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做到及时的备案。
尽管尘肺病是我国目前最严重的职业病之一,但是社会各界对其的关注度极低。我国是一个农民工人群数量较多的国家,而尘肺病患者主要以农民工居多。尘肺病的群体主要是一些底层职业的农民工兄弟,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在实际的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很少了解尘肺病的相关知识,以至于自己得了尘肺病都不知道,很多人在病发之后得不到相应的治疗,只能等待着死亡。加强企业的责任,推动相关的行业协会的建立将会更加有利于尘肺病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尘肺病人权益保护的策略分析
第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管。农民工工作更换比较频繁,而尘肺病存在一定的潜伏期,从发现到治疗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当发现病情的时候也不知道该去找哪个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治疗。对于农民工来说不签订合同重新选择雇主的机会成本太大,找到遵守法律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且支付不低于合同重新选择雇主的机会成本太低,最终农民工只能接受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农民工被动合同关系。②由于尘肺病作为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然而在实践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少之又少,没有劳动合同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正如大爱清尘网所说的越尘肺越贫困,越贫困越尘肺。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政府应实现强有力的监督,强制企业对农民工用工情况向相关的部门进行登记,督促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应该简化尘肺病的工伤认定程序。
第二,建立农民工行业协会。我国目前农民工职业群体占社会的很大部分,农民工本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时机成熟时是否考虑应该建立农民工行业协会,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及其维权,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行业协会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并不存在工会组织,而更多的工会其实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建立独立于企业,人员构成可以由农民工代表、社会各界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人员及其法律专业的人员组成,定期对农民工宣传尘肺病的相关知识,帮助其维权。建立农民工行业协会的目的是为了对农民工兄弟提供一个后援团体,农民工应及时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向协会进行备案,协会应该给予一切的法律援助。
第三,建立尘肺病专项救助基金。就我国当前的医疗设施来看,许多综合性医院里并没有尘肺科,治疗尘肺病的医疗设施也不完善,尘肺病人很难得到科学的救助。由于90%的尘肺病患者是农民,尘肺病作为一种严重的职业病,其后期的治疗费用相当庞大。大多数农民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企业愿意为尘肺病农民担责,因此应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依靠民间发起的基金救助是薄弱的,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针对尘肺病患者,政府应该加大救助力度建立专项的救助基金。通过专项救助基金来确保尘肺病患者能够获得相应的治疗。尘肺病已经关系到一个群体的利害关系,建立专项的尘肺病患者救助基金,对尘肺病患者的后期治疗将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
尘肺病作为一种发病率较高的职业病,对其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对农民工尘肺病的关注,加大实践中的执行力度,尘肺病的防治更多的应该建立在“防”的问题,对前期的预防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是对尘肺病人权益保护的关键。建立农民工行业协会,帮助农民工更好的维权,以此来间接减少尘肺病的发病率。
[ 注 释 ]
①王焕强,李涛.尘肺病的定义与历史[J].中国职业医学,2017,8,44(4):485.
②于欣华.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分析[J].社会法评论,2010(4):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