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云南省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的思考
2019-12-15马磊卢珂
马 磊 卢 珂
昭通学院管理学院,云南 昭通 657000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①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是法治的本质要求,而具备法律意识则是服从法律的前提,因此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云南作为多民族省份,少数民族有1564万多人,民族问题在我省相当复杂,我省在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有很多困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开展主流意识形态宣传,保证我省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为我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思想保障,应成为当前和今后我省在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全民守法的要求和提倡下,以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为着力点,通过法治宣传教育让少数民族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进而打开局面,灌输主流意识形态,这对于推动我省全民守法,促进各族人民团结进步有重要意义。
一、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和归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植根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励精图治的伟大实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不断保障各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信仰自由、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并随着我国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的成熟而不断完善。同时,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祖国荣誉、利益的公民基本义务,自主、自办、自传的宗教政策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又告诉我们每一个人,信教应与爱国相结合,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的一员,都有责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努力。把这些制度和理论的来龙去脉宣传清楚,对于培养民族自信、民族认同和民族归属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
十八大报告首次以12个词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密切联系。富强、文明、和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自由、公正是法的价值;平等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意;诚信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友善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升华。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达到同时又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建设
少数民族群众在我省总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部分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让其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并以此为前提去认识宗教,这对于我省以四个全面为引领,实现跨越式发展,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目前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重视程度不足
对于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中央和省委领导的认识是很清醒的。在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在云南省民族工作会议上,省委主要领导也要求,“以法治方式来处理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民族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筑牢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法治根基。”但是,我们对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重视程度还是不足。顶层设计上,没有对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划;具体设施上,缺乏明确的工作制度。有的地方只是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爱国爱教的宣传教育,而没有进行遵纪守法的法治宣传,这不仅不利于普法,还使得爱国爱教宣传教育缺乏法律意识的支撑和保障。
(二)对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缺乏合力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缺乏顶层设计和具体工作制度的情况下,很多普法部门各行其是,没有有效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合力。而对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联动才能起到良好效果。
(三)不区分受众,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收效不大
很多地方没有区分法治宣传教育的受众,“搂草打兔子”,在进行大众化普法时顺带进行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并且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效果不理想。
三、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于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要区分法治宣传教育的受众。对不同习俗、不同信仰、不同语言文字的民族进行宣传,手段和方式应当不同。二是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明确宣传目的、宣传内容、工作要求、宣传纪律和负责部门。三是培养一批既懂宗教知识、民族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宣传人员。四是把传统宣传方式和网络、媒体等现代宣传方式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五是借鉴政治理论宣传的成功模式,如“百姓宣讲团”、“五用模式”等,从少数民族群众中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百姓宣传员,以点到面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二)爱国爱教与遵纪守法、遵守教义相结合进行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
当前,有的少数民族群众把宗教信仰和国籍对立起来,有的少数民族群众只知宗教教义,而不知国家法律,这都是不正确的。宗教无国境,但宗教信仰者有国籍。一个合格的宗教信仰者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公民。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都属于上层建筑。宗教的本质是引人向善,这是很高的道德要求,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②。只有遵守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才有追求引人向善的高层次道德要求的条件,信仰宗教要以遵纪守法为前提。这是我们在对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时必须要灌输的理念。
(三)注意少数民族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的渐进性与长期性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应该认识到,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需要循序渐进、徐徐图之,方能“日积月累,久久为功”。用春风化雨的方式,才能起到润物无声的效果,如果急功近利,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是我们对信教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 注 释 ]
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中国外文出版社,2014:138.
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中国外文出版社,201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