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5温馨
温 馨
成都海关缉私局,四川 成都 610000
刑民交叉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由于处于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地带,使得其研究一直不够深入,刑民交叉案件在经济活跃的现代社会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如何有效地平衡其中的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本文主要从以下三点展开思考。
一、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
先刑后民一直是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的主导性思想,但这并不利于平衡保护刑事与民事权利,笔者思考下的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应该践行以下原则。
(一)平等保护公私权利原则
刑法作为公法意在保护公权,民法作为私法旨在维护私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模式应该摒弃重刑轻民的思想,促进二者的平衡,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一般都不会是刑民交叉的案件,因此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是对被害人诉权的充分保护,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当事人或受害人在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护其被侵犯的权利的情况下,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是其正当的法律权利,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刑事资源启动地过于频繁,以补充的方式惩戒刑民交叉案件,更利于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一直是法律价值追求中的两个重要的标准,是一对矛盾综合体,既对立又统一,刑民交叉的案件中何种处理模式并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案情采取最合事宜的方式,以最有利于查明真相、惩处犯罪的方式来获取公正和效率,不拘泥于形式,以刑法为必要手段,最后一道防线,当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互相交错且民事法律关系认定对刑事部分存在影响时,应当坚持以民事关系的前置性的原则。与此同时,任何人又不应该从自己的错误犯罪行为中获益,这对处理民事赔偿优先程序下对刑事量刑有影响的案件是一个重要的基准要求,且民事法律规范上的不可抗辩条款当然不会对刑事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影响,但认定民事部分效力的时候仍需考虑“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获益”原则,否则是对法秩序统一性的违背[1]。
二、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基本思路
(一)立案交叉问题
从四个维度对刑民交叉案件如何立案加以分析,能够更清晰地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需要以民事判决为前提的递进判断刑事罪行是否构成的案件,尤其是经济领域犯罪必须依托于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违反经济法规严重的情况下一般刑法才会予以调整,这类刑民交叉的案件就需要首先考虑前置法的认定。对于刑民事关系交叉的案件中,刑事民事关系的判断需要厘清,从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维度入手对实质进行判定,结合涉案人的主观态度加以把握,一个行为是否跨越民事进入刑事领域,要从量与质的结合上来分析。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二者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要注重对立法意图的把握,不能以偏概全,要坚持以刑法总则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的指导思想,严格贯彻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除此之外还要坚持运用当然解释原理的指导思想。在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人民法院已经先行受理或立案审理的情况,甚至有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对这类案件公安机关要慎重,从刑民交叉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刑民交叉还是刑民争议、刑事处理与民事处理究竟谁起先导性作用,以及是否属于诉讼诈骗逃避刑事处罚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2]。
(二)诉讼交叉问题
对于诉讼阶段刑民交叉案件冲突的处理也是应该对涉案主体、法律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后做出结论。对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责任主体竞合,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全部立案侦查,到了审理阶段也就是惯用的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民事诉讼程序应该中止。对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责任主体不竞合,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依赖于刑事案情确定则先刑后民,比如合同诈骗案件中,涉案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刑事犯罪事实认定时对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加以分析,才能独立于民事的公正判决,相反民事不依赖刑事责任的确定的,则可以采取刑民并行的方式,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步进行,不必等到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才开始民事诉讼,这也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完全不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但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旧需要考虑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依赖于刑事事实的确定,以此来确定是先刑后民、刑民并行还是先民后刑的方式,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就需要明确专利权是否成立,就需要民事判决作为刑事立案的依据。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综合治理
彻底解决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不仅需要执法层面的完善,更需要从立法、思路和体制上综合治理。
(一)完善国家立法,减少法律空白
立法层面要注重区分特殊罪名的法律规定,可以借鉴西方立法,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构成的犯罪按照是否具有故意分设罪名,这样更便于介于刑民交叉之间的案件进行区分。但是对于法律罪名的划分是不能穷尽的,无论归纳哪种优先的模式都不具备绝对的优越性,应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要以案议案,明确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选择具体模式。还需要考虑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为了避免耽误最佳的侦查实效,针对刑民交叉案件更需要国家立法结合诉讼法进行完善规定,确保司法正义。
(二)理顺部门关系,统一立法标准
司法部门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司法正义和效率,但是刑民交叉案件往往牵扯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因此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下理顺不同部门的关系,建立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联席会议,形成畅通的沟通机制,可由公、检、法机关共同的领导机构政法委牵头组织各部门分管领导及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学专家、知名律师进行研讨,这对于执法统一和社会效果的提高有重要的价值[3]。
(三)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办案程序
2006年出台的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规定弥补了不少在刑民交叉案件上的规定空白,但是仅有三十七条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全面,这就给一些单位或个人钻空子提供了缝隙,而且这类法律规定已经有一定的年限,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现实状况,需要在立足于当前刑民交叉案件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立案程序规定。
(四)加强司法监督,提升执法效果
公安机关就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刑事立案往往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导致立案乱象时有发生。而检察院监督部门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很了解,导致对于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在公安机关内部推行侦查与监督分离的模式,还需要加强公检法三家就刑民交叉案件的专题研讨会,完善监督知识,有效地履行对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