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上市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
2019-12-15姜智
姜 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191
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问题,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往往要超过50%。在大股东的强力支配之下,公司的管理活动很难按照全体股东意愿进行,甚至某些小股东的利益也可能受到大股东行为和决策影响,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因而我国《公司法》中也专门针对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规定,弥补了实务中的些许不足,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一、现有规定对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缺陷
(一)对知情权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
股东的知情权指的是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只有在清楚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前提下,股东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其它权利。在《公司法》中,立法者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比如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在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的前提下,还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些条文看似为股东知情权提供了保护,但却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化而被束之高阁。比如公司行使查阅权需要经过哪些具体流程,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候是否能有专业人士予以说明,会议记录哪些部分可以复制,哪些需要保密等,这些都未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二)小股东的提案权形同虚设
股东提案权行使需要该股东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或者股东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三才能提出议案,该议案会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议案是股东向公司表达自己经营理念、意见的重要途径,但从实践中来看,股东提案次数少之又少,原因在于限制门槛过高。在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其余股份则零散地分配给众多的小股东,每位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少之又少,甚至很难达到1%,这也造成临时提案的立法规定并不可行。
(三)股东派生诉讼利用率低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名义来保护公司利益,同时也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体现,该立法出发点是可取的,但实践中利用率也偏低。股东代表诉讼所涉及的标的额往往很大,为此股东也需要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同时还需要承担败诉风险。所以虽然《公司法》的规定在积极鼓励股东代表诉讼,但是关于诉讼费用的配套规定却仍未做出调整,使得公司法条文未得到有效实践。
二、立法中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
(一)扩大知情权的范围
扩大和保护小股东知情权是该股东行使其它权益的重要保障,首先立法者在逐一列举股东知情权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用兜底性的条文来对知情权范围予以概括兜底。其次针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还应为股东安排相应的咨询人员予以说明讲解,来帮助股东尽快了解公司的情况。最后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其前因后果以及公司处理机制,股东也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对于股东了解公司近期经营情况、经营能力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而也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保护。
(二)降低小股东提案的门槛
小股东积极行使自己的提案权是有效避免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有效措施,针对我国立法中对股东提案权规定的缺陷,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首先对股东提案的标准再进行细化规定,提案的内容不仅要属于股东会议决议的范围,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内容来依程序行使提案权。其次,对于享有提案权股东所应持有的股份比例,可以根据目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普遍持股情况作出适当调整,降低现有的股份比例要求,以降低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难度。
(三)充分考虑派生诉讼中的问题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行使效率低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应对代表诉讼中股东的权利予以明确,诉讼中股东代表的是公司利益,因而如果股东作为原告想和被告和解,此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同意,否则不当行使和解权利可能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次,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参与度较低,不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因而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导致的方式来减轻股东的举证难度,避免承担过高的败诉风险。再者,为了均衡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实力,在诉讼过程中经过股东申请,公司可以以证人的方式参与诉讼,同时也方便公司查明真相。最后,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因而败诉的风险不应交由股东独自承担。每个上市公司都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用于应对诉讼开支,若是胜诉,利益自然归公司所有;若是败诉,可以从该基金中抽取部分予以补充,其剩余诉讼费用仍由股东承担。
三、结束语
随着《公司法》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足够的重视,在不断地尝试如何去保护这部分群体的利益。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立法技术和水平的提高,中小股东在权利行使和利益保护方面都受到了法律较为全面的保护,但实践中仍然会暴露出许多的新问题,这仍需要我国立法工作者不懈努力,以修正案或者修改的方式来应对新问题,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