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019-12-15刘倩倩
刘倩倩
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含义
(一)网络舆论的含义
舆论,是指公民在某时间与地点,对某行为公开表达的内容,基于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它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社会心理的反应。而网络舆论则是以网络为载体的趋于一致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网络舆论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舆论强调道德和精神上的自我约束,注重自发表达想法、交流意见,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其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的准则是遵守法律,除此之外,司法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在网络还未如此普及之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司法机关内部活动一旦牵涉重大利益时,易受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这导致司法人员不依法办事,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网络的出现使得诸如此类的现象呈现在公众视野内,并接受网民自由的评论和监督。阳光成为了最好的防腐剂,领导干部慑于舆论压力,也不敢再以权谋私,破坏司法独立。
2.弥补法律具有滞后性的不足。时代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条文不能朝令夕改。这就导致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网络舆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种不足。网民通过对实事的评析可以揭示和批判法律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推动法律作出及时的调整进而发挥最大效用。这也为公正司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公民对法律热点事件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及结果也更为直观和透明的为公众所了解,这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另外这种公开颠覆了以往“打官司难”的认知,使公民信赖法律的力量,也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身问题。
(二)消极影响
1.影响法官中立地位。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不仅要有严密的逻辑思维,精准的适用法律,还应保证自身的中立性。即对于控辩双方来讲,法官应处于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这样才能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而网民大多对法律没有专业的了解,多凭借自身的经验、社会伦理道德、案件表象等来评判是非对错,主观随意性大于客观理性。另外人往往容易对弱者产生同情心,甚至不惜牺牲强者的隐私来放大对弱者的权益保护,有些职业伦理道德沦丧的律师借此大肆渲染,企图通过操纵舆论走向来左右案件的结果,给法官释法明理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2.影响案件顺利侦办。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这仅是对审判活动公开的要求。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之时,也是搜集证据、获得线索的最佳时期,网络的过度监督使侦查活动完全暴露于公众视野下,不利于计划的开展,也可能使得犯罪分子得知信息而采取手段与司法机关周旋,加大侦破案件的难度。
三、促进网络监督对司法公正积极影响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制度
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制度,主要可从两方面入手:1.树立新闻媒体行业内部的职业伦理道德。强调网络媒体在报道法律案件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不可为了博人眼球而曲解事实,亵渎法律;2.加大对监督人员的任用。对于不计其数的网络资料,应设立专门的岗位,聘请兼具科技能力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对舆论内容进行监督。
(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达到如下目的的手段:一是及时回应公民对法治建设进程的殷切关注;二是准确地向公民传递司法部门实时的态度和信息;三是将公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指正。该制度的设立为司法部门和普通民众之间建立起了宣传的桥梁,但也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作如下完善:1.制定该制度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法;2.提高新闻发言人的整体素质。合格的新闻发言人不仅应掌握完备的法律知识,也必须对社会学、新闻学等有所研究;3.变“单向发言”为“双向互动”。即新闻发言人不仅传递了司法机关的信息,也要主动吸收民众反应的问题,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使最终结论更具民主性和说服力。
(三)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网络法律法规的完善具体可分为:1.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予以细化,轻度违法违规予以民事和行政处罚,重度违法则追究刑事责任;2.增加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义务,一方面对于所言不实、恶意炒作的信息予以删除,另一方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将恶劣行径扼杀在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