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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的内涵界定*

2019-12-15

法制博览 2019年14期
关键词:问候界定义务

杨 青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四川 雅安 636400

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养老问题逐渐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学术界关于养老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除了对于物质赡养的研究以外,精神赡养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然而现行立法对于精神赡养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学界也在从不同角度研究其内涵,精神赡养的内涵界定不清,将会直接影响到精神赡养义务的落实。

一、精神赡养的现有概念

(一)说文解字:传统儒家文化强调“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认为从内心深处尊敬长辈才是最高级别的孝道,由此严格区分了“孝”与“养”;现代《新华字典》解释“赡”指供给人财物,“赡养”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资助的行为,也即物质供养,由此可见,现代含义中的赡养仅仅指经济上的供养,而忽视了精神赡养。

(二)学界观点: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对精神赡养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解读。法学家将精神赡养视为一项受亲属法调整的民事权益,认为精神赡养是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一项身份权利;心理学家认为精神赡养就是老人精神需求的反映,是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与孝心慰藉;社会学家认为精神赡养是为维护社会尊老、敬老的公共秩序,实现老年人愉快、健康地安享晚年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三)笔者观点:精神赡养是基于民法上的亲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项法定义务,它倡导法定成年子女以及成年子女的配偶对老人进行探望、陪伴以及给予老人充分的人格尊重,禁止子女在精神上虐待老人、言语上辱骂老人、态度上忽视老人,从而为老人提供一个充实、幸福的晚年养老生活。为明晰其内涵,笔者拟从精神赡养的性质、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二、精神赡养的内涵剖析

(一)精神赡养的性质界定:首先,精神赡养是一项道德义务:自古以来,我国便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要求,精神赡养更是如此;其次,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道德立法现象开始出现,2013年立法者就将“常回家看看”写入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等内容也作为一项法律规范被确定下来,精神赡养正式成为一项法定义务,由国家立法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过,作为法定义务的精神赡养本身依旧带有浓厚的道德性质,这也是至今国内立法只对精神赡养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原因。

(二)精神赡养的内容界定:对于精神赡养义务的内容探讨,可以放到精神赡养法律关系中,通过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分析,来厘清其内涵:在精神赡养法律关系中,成年子女以及成年子女的配偶自然就是义务履行的第一顺位主体,除此之外,被赡养人的配偶相互之间也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权利主体就是老人,老人应当是指60岁以上的人,而与其有无经济收入来源无关;其内容总体上应当包括生活上的关心、情感上的慰藉以及人格上的尊重几个方面,具体又可以分为经常看望、陪伴老人,在对老人有重要意义的节日里送上祝福与问候,充分考虑到老人的精神需求、充分尊重老人的人格自由等等;其客体即精神赡养义务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子女的赡养行为,具体又可以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可替代义务与不可替代义务等等。

(三)精神赡养常见的表现形式:精神赡养不应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要深刻理解其内涵,还应当从子女的赡养实践入手: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对于老年人言语、行动上的关心与问候、人格自由的充分尊重、节日里的暖情问候、重要时刻的陪伴等等都是精神赡养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也要禁止在精神上虐待老人、言语上辱骂老人、态度上忽视老人的行为。

三、结语

精神赡养入法是我国法治进程中飞跃性的一步,其立法初衷应当是保障老人的权益,提高精神赡养的地位,促进精神赡养义务更好地履行。实践中,义务人对于自己的精神赡养义务不了解、法官对于精神赡养的性质不清楚、立法者对于精神赡养的概念不统一等问题,都阻碍了精神赡养的进一步落实。因此,为了推动精神赡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进程,对其内涵进行界定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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