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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

2019-12-14何家安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备案投标

何家安

(250101 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此项规定是目前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的处理中,最直接的审判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情况的不统一性,以及对《解释》的理解具有差异性,因此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以及认定等问题上存在许多争议,没有一致的认识。因此,本文便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进行了探讨。

一、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一)工程项目经过招标投标的情形

(1)当备案合同的内容与当事人确定的建设项目投标、招标文件一致时,当事人又另外制定了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种合同便是“黑合同”,在法律范围内没有效力。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准。

(2)当备案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另外制定的合同内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招标、投标文件相背离时,那么备案合同与另外制定的合同都属于“黑合同”。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以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招标、投标文件为准。

(3)备案合同以及另外制定的合同包含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但备案合同以及另外制定的合同超出招标、投标文件内容部分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形一般表现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不完善,尤其是合同条款部分含糊不明确。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中标人与招标人仅仅在工程价款、工期等内容上达成一致,而没有在工程款怎样支付、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上达成一致。同时,备案合同以及另外制定的合同也没有在工程款怎样支付、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上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备案合同不能被划分为“白合同”,另外制定的合同也不能被划分为“黑合同”,而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则应是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合同。

(4)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致使中标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所签署合同都被划分为“黑合同”,且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处理原则须得按照《合同法》中规定的进行。上文阐述“黑白合同”认定与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不仅仅可以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而且也可以在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中使用。《招标投标法》在我国境内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可以适用,因此,不管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自愿招标的项目,“黑白合同”问题的存在,都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让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破坏,而且也让不特定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失去了意义。

(二)工程项目没有经招标投标的情形

《解释》第21条对“黑白合同”的处理来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基于此,对于不需要招标,也没有经过招投、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完全适用《解释》第21条的规定。在备案合同以外,当事人如果另外订立了合同,且合同与备案合同性质内容不同,并不能就此认定另订的合同没有效力,而是应该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为最终合同。这时候,项目合同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仅仅用于备案的合同,便不能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二、防范“黑白合同”的对策

(一)从制度设计上防范“黑白合同”的形成

建筑行业中“黑白合同”的出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便是客观、主观、制度根源等。基于此,想要防范建筑行业中“黑白合同”的产生,首先便要从制度设计上入手。

(二)打造优良的竞争环境,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

要打造优良的竞争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或预防“黑合同”的产生,需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由此,政府部门相关部门首先要在我国现如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上作出改变,进一步对建筑工程市场相关当事人加强监管。第二,运用国家宏观调控的权能,强化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从而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动态的合同监管制度

建立动态的合同监管制度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必须提供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要标注好双方不可进行更改的条例,并且作出约定,一旦条例更改,则视为无效。第二,对建设工程单位提交的合同,应当根据其性质进行定期抽查以及核实,从而保证当事双方对合同条例的履行。

(四)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中,对“黑白合同”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但尽管如此,“黑白合同”依然适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中的相关法律,为了保障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将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除此之外,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以司法实践为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进行公正的裁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随着社会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展,建设工程行业内“黑白合同”问题越来越突出,使得行业市场竞争出现了许多问题,而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包括竞争失衡、行业饱和、政府监管失灵等等。我国现如今的立法中没有“黑白合同”的相关术语,“黑白合同”本质上属于交易行为,也是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统称。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原则加以明确界定,从而对“黑白合同”法律以外的行为加以防范,这不仅能够有效稳定了建筑市场,而且保证了建筑行业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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