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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版号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

2019-12-14郑鑫焱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版号出版物游戏

郑鑫焱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2019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公布部门令(第2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至此,作为网络游戏行业的核心管理办法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2019年7月31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通知,该厅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不再审批“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文化部原本为游戏行业的主力监管部门之一,如今职能变迁,相关的代位规则尚未出台,网络游戏监管暂时缺位。

一时间,风风火火的两则消息,已在游戏行业的从业者中无人不晓。

不少游戏行业的从业者提出,网络游戏的监管制度变化如此之大,那我们费尽心思想办下来的游戏版号还需不需要继续申请?

一、游戏企业是否还需要申请版号?

在大陆发行网络游戏,依然要取得版号。

版号的全称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是指网络游戏在上架出版前,必须向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该核发单中记载了游戏名称、游戏类型、出版单位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审批文号、批文名称、来文单位、来文文号、来文名称、网络游戏出版物号等,是网络游戏的“身份证”。

2016年5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游戏运营需要版号。只有获得了版号,游戏才可以上线收费,否则只能是不断地免费公测。除《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通知》以上三部规定仍现行有效,其中涉及的要求各游戏企业仍应遵循。

因此,想在大陆正规渠道上架游戏,版号仍是不可缺少的通行证。

二、版号的申请现状

2013年开始,游戏行业堪比牛市。进场即能赚的盆满钵溢,一时间百花齐放,同时,游戏市场的平均素质也开始出现下滑。大量不规范经营、参差不齐的中小游戏公司在庞大的市场中驰骋。

2016年,《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颁布》后,光是2017年一年就有9000个手机游戏拿到版号。

直至2018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暂停发放游戏版号,文化部暂停办理游戏运营备案。自此,游戏寒冬开始。期间的煎熬不再赘述,没有任何游戏企业敢说轻松。

2018年12月开始,版号发放重启,但每月100不到的审批通过量,在7000多排队等候的队伍前显得微不足道。(2019年7月开始,每次审批通过的名单仅有四五十)

自2018年4月版号暂停以来,艰难求生的游戏公司开启了“自救之路”,版号交易的产业链开始形成。

三、版号交易产业形成

版号交易的生意并不复杂,有的公司手中的版号充足,有取得版号但已经停运的游戏或取得版号后根本没上架的游戏,就是交易的对象。通过在圈内的熟人对接或者直接找中介公司引荐,将这些“闲置“版号”或卖或租给继续版号的游戏公司。(通常,未上架过的版号价格通常会比同类游戏已停运的贵),甚至有时候,还会“一号多卖”要求买方或租方不能直接使用改名字,必须添加前缀或者后缀,以免几个买家不能同时上架游戏。

在有了版号的情况下,游戏公司只要在游戏内按这些版号登记的名称、题材稍微改动一下,保持统一,就可以重新在渠道内上架,类似于借壳上市,业内称“套版号”,以新套旧,以彼套此。

根据我们对行业的调查,版号交易的方式万变不离其宗,可以大体归类为三种。

(一)直接签订买卖/租赁协议

在版号交易产业的形成之初,以直接签订《版号买卖协议》或《版号租赁协议》方式进行版号交易的情况并不罕见。

但此种方式可能会因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和租用人不仅在争议发生时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依据,还可能在面临执法部门(文化部、工信部、通管局等)的抽查时,在基础凭证提交这关就要栽跟头。

(二)以授权形式实现买卖或租用

直接签协议不行,那就曲线救国吧。逐渐的,版号交易开始形成以授权形式实现版号买卖或租用的目的。具体的形式为:

A公司具备版号,B公司研发好了一款游戏。A公司与B公司签订独家代理(买版号)或者联合运营(租版号)协议,将B公司研发的游戏套入A公司所持有的版号,授权B公司运营。

此种方式虽较为隐蔽,可能可以侥幸躲过相关部门的抽查、游戏平台的审查,但仍可能因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同时,如果在交接的过程中没有将全套的资质文件核查或收集到位或将配套文件的条款斟酌清晰,可能面临交易相对方变卦从而引发合同纠纷或演变成假戏真做的业务结算款纠纷。

(三)公司整体收购

当版号交易发展到后期,一揽子打包,通过收购整个公司的形式将版号切实控制在手的交易模式开始出现。这种形式下,公司的营业执照、ICP、文网文齐备,游戏版号、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备案六要素统一。将拟上架游戏以该公司发行,在名称上保持一致,几乎难以被发觉。如果是闲置的从未启用的库存版号,则更难识别。

除了前述三种的交易模式外,盗用版号的现象亦屡见不鲜。

游戏媒体GameLook 7月底报道称,游戏开发商某某游戏的CEO李某某在朋友圈里公开表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某游戏沟通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伪造公章的方式,拟定了一份某某游戏授权该公司的假冒合同,并冒用某某游戏名称和所获版号、发布了某某自家游戏。

在这半年的版号暂停审批期间,版号盗用事件并不是个例。实际上在游戏圈里,买卖版号、盗用版号已经不再是隐蔽讨论的话题了。盗用版号的行为除了引起“无版号运营”以外的责任外,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中的“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或“合同诈骗罪”。

四、版号交易是否合规?

事实上,买卖版号并不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列举的非法行为包括:“(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此外,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版号申请流程中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情况可以综合得出一个结论:已经获得网络游戏版号的游戏作品在变更作品内容或者更新资料片的,属于对游戏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视为新作品重新申请版号。换言之,买版交易下的几种模式面临一般性质的抽查或网络平台的形式审批或许可以侥幸通过,但禁不起细致的推敲,这在遇到竞争对手或玩家的举报时,将变成致命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买卖、租赁或以其他不符合国家审批要求获取的版号的行为都被定义为“非法行为”,这样的行为会有哪些后果呢?

(一)游戏运营层面的风险问题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这导致了国内的正规渠道运营商(IOS渠道、华为、小米等大型安卓应用市场)将对游戏上架施行更为严厉的审查,无法取得版号意味着无法在正规渠道上架,拓客、引流、买量等工作的难度增大,成本增高,只能转战BT渠道、5+7渠道等。简单打个比方,国内的网络游戏用户群体中,使用IOS系统的占比在40%意思,如无法在APPLE STORE上架游戏无异于直接丢掉一大片潜在的消费群体。

(二)民事责任的风险问题

通过直接签订买卖/租用协议或通过授权形式实现版号买卖/租用的交易方式,都可能存在因为交易双方变卦、配套协议条款缺位等原因引起合同纠纷或演变成结算款纠纷。除与出卖方可能衍生纠纷外,通过套用版号上架游戏的公司在与渠道商、广告商、其他合作运营单位出现纠纷时,也可能因为游戏本身缺乏资质而丧失争取胜诉的事实基础。

(三)行政责任的风险问题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刑事责任的风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游戏运营必须获得版号才可收费经营,无版号运营游戏获取收益的行为,可能会因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涉及“非法经营罪”。

五、对于游戏行业从业者及企业建议

第一、继续申请,无论多难。

想在大陆发行游戏的,以目前的政策来说,版号是绕不过去的坎。即使已经转战海外,版号若申请下来亦属有备无患。游戏行业受到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不断在进行流程优化、职能变迁,当改革完成,审批的速度一定会提升,同时,也要做好实质性审查的要求增多。是否有盗用IP?是否有违社会主义风序良俗?是否有违反各类的监管规定?这对研发阶段的法务工作势必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二、游戏出海,尚有空间。

游戏出海可以说是被版号暂缓事件逼着发现的新大陆。今年来,国产的海外营收比重不断扩大,人口红利尚有挖掘的空间。对于出海新手,港澳台的游戏本土化工作相对轻松,对政策法规的拿捏更准确,货币结算也相对简单。当然,海外业务的开拓,虽绕开了版号的问题,但是又会面临游戏本土化、海外的隐私保护政策、分级评定、各国各异的游戏监管法律等其他大山。中国市场的成功,显示无法照搬到其他市场,开拓海外业务,避免不了摸索出适合当地国情的推广政策。

第三、影游互动游戏,探索全新路径。

今年开始,随着泛娱乐产业的不断深入融合,影视和游戏的结合又出现了新的高度。高质量的影游互动游戏逐一呈现。有业内人士正在探索“能否将网络游戏以电影作品的形式获取相应审批”的路径。这种思路是否可以操作,是否有实践意义,还得看一线带头企业能否影响到相关部门了。

第四、以进口游戏方式获得审批。

国产游戏的版号审批通道和进口游戏的审批通道并非同一个。两个通道的审批要求、审批标准有所差别。《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为国产游戏通过境外公司引入国内带来了可能。在版号寒冬期内,不少一线游戏企业开始通过此种方法取得了游戏版号。

互联网及网络游戏行业在近十年来成指数性发展,立法的滞后性在此领域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相关法律尚存空白的情况下,市场的经营者往往以意思自治的方式构筑交易体系,此间必存在着种种灰色的交易模式。每当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必定成就一部分企业,亦摧毁一部分的企业。居安而思危,有备则无患。完善企业合规治理,建立合法高校的运营模式,又好又快的发展是每个游戏行业的从业企业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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