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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权利的性质探析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信息处理隐私权救济

宋 昶

运城学院,山西 晋中 031100

网络空间个人数据的权利保护是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兴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用户的个人利益,还与网络产业的长久发展关系密切。加强隐私权法律保护,进一步探索隐私权专项立法,特别是网络环境下我国如何通过完善立法来保护公民隐私权利已成为最迫切的重中之重。

一、历史背景

1890年,美国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第四期《哈佛法律评论》上署名发表了极为著名的文章《隐私权》,自此开启了立法研究的新篇章。多年来,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一直都是众多法律学者的重要研究领域。但直到近代,隐私权才逐步受到法治社会的保护和认可,究其原因,唯有当人类摆脱贫困,不再由于欠缺物质条件而无法生存的时候,人们才会尤其关注人格尊严的维护,自然也就会极其注重保护隐私权。当今社会,绝大多数独立国家在宪法层面和法律层面都有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有关人权领域的文件都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应条款。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为隐私权侵犯提供了物质土壤。很多犯罪分子为了获取利益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汇总海量的个人数据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基于此,加强个人数据权利法律已成为最迫切的重中之重。

二、对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权利进行保护的对策

(一)出台专门法律保护个人数据信息

当前,许多国家已经正式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了立法保护。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权利进行保护,相关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多数分散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法条分散且立法位阶不高,所以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十分必要。相关具体条款可以参考2016年欧盟议会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此外,各地方省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本地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当前我国很多省份已经在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法规中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为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护个人数据信息

在全球范围内,几乎所有国家的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法都主张当公民个人的数据信息遭受到非法侵害时,被侵害主体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教训的前提下,我国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应重点关注分配举证责任和确定损害赔偿上。

对于分配举证责任,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责任根据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被分类为两种:其一是采取严格责任,主要针对侵犯国家机关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二是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主要针对侵犯非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通常来说,信息被泄露或被二次利用的信息主体(原告)很难进行举证,而泄露信息或者二次利用信息的信息处理者(被告)通常会找出各种理由解释自己的信息处理行为不违法,所以,以过错推定责任确定侵犯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责任则最为妥当。换句话说,信息主体只需要能够证明信息处理者没有经过其同意就私自处理了其个人信息,而信息处理者却必须证明其处理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以规避责任。若信息处理者不能够拿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就依法推定为非法取得,即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确定损害赔偿上,我国《民法通则》中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相关救济方式。而关于个人数据信息侵害的救济,则可以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救济方式进行相应的引用。而对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则可以既赔偿经济损失又赔偿精神损害。当前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相关案例,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小,处于救济的次要地位。因此,要在法律中确定最低赔偿额度。举例来说,美国《录像带隐私保护法》中规定:“给予实际损失的赔偿,且不低于2500美元的经济赔偿”。司法实践中,即可以设立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一个法定最低赔偿金,再由当事人在实际损失数额和法定最低赔偿金之间进行选择,选取更加有利的赔偿方式。

(三)加强行业自律保护个人数据信息

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具有极强的灵活性,这样能够根据不同行业特征进行极具针对性的应对。可以在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条款中就行业自律做出明确规定,鼓励进行行业自律。此外,在行业自律上可以借鉴他国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当今时代,互联网+大数据模式正不断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此模式下个人数据信息具有多重新特征,比如来源多样性、数量巨大性以及覆盖范围广等特征,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巨大。相关部门务必要强化立法,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以构建一个绿色、安全的个人数据信息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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