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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2019-12-13贺建民蔡军盈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保护法个人信息刑法

贺建民 鲁 鹏 蔡军盈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公民个人信息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在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无法用具体的语言来描述。笔者认为,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个人健康状况、照片、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出生日期、家庭成员、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和密码、单位名称和地址、QQ号码、微信号码以及各类个人网络终端信息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等。”

(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实需要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人们在网络终端上使用的个人信息呈急剧增长的趋势。在现实工作、学习、生活中人们频繁的使用网络交易。面对此情况,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利益的诱惑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此而引发的大量的网络安全隐患。现实中很多人都遭受到过不良信息的骚扰、诈骗电话等,而造成这样现象的罪魁祸首就是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所窃取。随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大量出现。

二、我国刑法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立法不健全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则只是在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所规定,并且内容过于笼统。

鉴于目前社会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刑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太可能经常性对之以修改,那么越来越多的犯罪方式带来的新型犯罪,就无法对其完全进行制裁。笔者认为我们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势在必行,使之与目前的刑法交相呼应,进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二)立案标准模糊

虽然我国的刑法中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却没有十分清晰的界定,尽管很多专家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都有着自己的见解,但是并没有最终统一的观点。我国刑法将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公民以外的其他人的个人信息是否也应纳入法律保护,这一切都有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不明,这就很有可能会有一些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

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相关规定,但作为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急需出台,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完善刑法中的泄露公民信息罪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泄露个人信息罪在主观上被定性为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银行、政府部门、培训机构、商家、学校、中介、保险、房地产、家装、餐饮、证券等。这些人员很有可能因为疏忽而造成个人信息外泄,那么一旦这些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就会造成严重后果。现实中的活生生的例子徐某某高考信息被盗取因而遭受诈骗事而最终导致其自杀。所以公民个人信息尽管可能是因为个人信息的所有人或者拥有人都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伤害。所以笔者建议在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罪的主观上应当包括过失。

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犯罪的主体应作延伸性解释,把所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单位和组织都列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内容过于广泛,那么关于其内容范围需要在法律规定中进一步明确。

我国刑法对于泄露公民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量刑,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就应当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

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于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加强管理,加强对其监管,从机制上杜绝泄露个人信息的各种可能性。

最后加强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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