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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约车规制的行政法理分析

2019-12-13董文显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出租车

董文显

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800

网约车以一种出租车市场创新的模式而存在,突破了传统的车租车市场的管理方式,使出租车市场呈现出不一样的发展前景,是一种进步,更是互联网在技术上与出租车的完美契合。但是,作为一种新型模式,网约车的相关法律还未能得到健全发展,成为了一种法律监管的灰色区域,存在着一定的发展风险。而要想使网约车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能够积极探索发展网约车的良好策略,实现我国出租车市场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一、我国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网约车已经实现了出租车市场与互联网技术的密切联系,但是在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纷争层出不穷,特别是网约车由于是新兴事物,在法律上还存有很大的灰色区域[1],这也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并且其所造成的冲突与相互对抗,将会影响到网约车在出租车市场的长久发展。因此,亟需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积极引导我国网约车的规范管理,使得广大乘客能够共享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

二、网约车在法律上存有的类型化现状

网约车在法律上存有三种类型化的关系,分别是中介型、主体性和混合式,这三种运营模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网约车市场发展的多元化[2]现状。网约车的运营公司在掌握充分主动权的同时,也会通过自身的权力去影响甚至决定我国网约车的运营模式,一家独大将会使网约车的主题公司为了迎合市场而忽视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力度,这将会损害到广大网约车乘客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网约车在出租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网约车在法律上存在的类型化现状,将会让我们认识到我国网约车存在的情况,通过对三种不同的运营模式进行探索,提出适合网约车发展的规范条例,将这种商业创新的作用发挥到更好。将网约车的司机和广大车租车乘客的关系以一种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更是保障人身运输的合理性,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三、网约车既有条件下的规制路径反思

在网约车的这种运行关系中,存在着共生的三方主体,分别包括广大乘客和网约车公司与司机,而在这三种关系中,如何进行主体权利与实际医务的配置,将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网约车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避免完全的市场化注重的存在,也要注意其在纳入行政许可框架主张上的实际作为[3]。利用互联网增加网约车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其运营模式的监管。在既有网约车的规制路径上发挥优势规范不足。尽最大可能地使网约车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能够积极探索发展网约车的良好策略,实现我国出租车市场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对网约车的现状分析的同时,要及时发现其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且能够通过法律条约的提出,将这种市场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域内,更好地保障出租车车主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将互联网与出租车再更进一步地实现融合,促进出租车市场的长久发展。

四、在网约车规制路径方面的积极建构

在积极建构我国网约车的规制方面,要注重积极发挥出租车市场的决定作用,对相关的规制实现重塑[4],也可通过运营模式最后弄得中介型来协助网约车市场实现有效的运转。比如说,要求其必须取得巡游车的行政许可,在安全保障方面要有能够极大地符合乘客的制度要求,还需要设立一定的监管机制,而且能将这种机制以一种更为常态化的方式确定下来。网约车市场需要政府能够进行积极地引导和合理地规范,在面对常见的所谓灰色区域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且实际的地解决办法,积极发挥政府所带来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用行政法规的方式解决网约车市场的问题,尽最大可能地助力出租车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网约车的发展特点,以及在网约车规制路径上的反思,将会帮助网约车在出租车市场上提出一些建构建议。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约车及时搭乘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快车,以一种更好的方式迎合出租车市场的发展要求。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网约车市场也需要政府能够进行积极地引导和合理地规范,在面对一些所谓灰色区域的问题,要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更应该发挥政府自身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来积极应对存在的问题,帮助出租车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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