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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律师工作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辩护人执业代理

高 进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一、辩护与代理受理情况

(一)受理律师代理案件情况:2014年至今,W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共接待受理律师业务1254人次。其中审查批捕阶段接待律师116人次,占受理总数的9.3%;一审公诉阶段共接待律师1138人次,占受理总数的90.7%。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批捕阶段委托辩护人的案件较少,委托辩护与代理主要集中于一审公诉阶段。

(二)律所所在地情况:在受理的1254人次辩护与代理案件中,主要以天津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主,高达955人次,约占受理总数的76.2%;外地律师也成逐年上升趋势,这也就对我们的律师接待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工作做得好,外地律师认可度高,会很大程度上提升天津检察的良好形象。

二、辩护与代理申请事项情况

律师来院主要申请阅卷、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要求听取意见、申请调取证据、提供证据材料等业务,具体如下:

(一)申请阅卷情况

1.阅卷是案件管理办公室针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开展的主要业务。2014年至今,W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共办理辩护人律师共办理阅卷业务1021人次,查阅、复制卷宗2000余卷,约占律师办理业务总数的81%。

2.阅卷量呈上升趋势。初步统计,2014年受理辩护与代理案件84人次,2015年受理辩护与代理案件180人次,2016年受理辩护与代理案件241人次,2017年受理辩护与代理案件260人次,2018年受理辩护与代理案件316人次,2019年1月至4月受理辩护与代理案件143人次,从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看出,近几年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也可以看出近几年普法活动呈现出的效果。

(二)听取律师意见情况

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意见主要围绕案件定性与逮捕必要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的形式尚无统一标准,听取意见情况一般归入卷宗。

审查起诉阶段:此阶段律师意见主要集中在定罪量刑有无意见,实体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或是否有争议,证据程序、实体合法以及是否跟案件有关联等,在听取意见方后,公诉部门承办人均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告知相关律师。

(三)监督律师执业情况

近几年来,在对律师权益进行保障的同时,也不断加强对律师违法执业的监督力度。2014年至今共纠正律师不规范执业9人次,主要纠正律师阅卷时所带相关材料不全或同时担任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有的律师为快速阅卷伪造当事人笔迹等,甚至有律师派实习律师进行阅卷等相关事宜等违规执业情形。同时在办理辩护与代理业务时,我们也发现少数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擅自带当事人亲属阅卷,容易激化负面情绪,对检察环节案件办理带来一定干扰。

三、关于保障律师权利的具体做法

(一)提供三项服务

1.提供预约查询服务。在案管大厅设置专门的案件查询预约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律师预约查询。

2.提供电子阅卷服务。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全部进行电子化扫描,形成电子卷宗,通过专用电脑为律师提供电子阅卷服务。

3.微信平台案件信息推送。律师通过微信律师平台进行案件绑定,案件的程序性信息会通过微信平台及时推送。

(二)建立“两个通道”

1.建立统一接待通道。律师在侦查、批捕、起诉阶段递交的申请材料由案管部门统一归口受理,并由专人同步移交承办部门。

2.建立律师接待反馈通道。W区检察院在案管接待大厅有专门的律师意见反馈表,方便律师对检察人员阻碍、拖延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直接投诉和反馈。

(三)完善“三项机制”

1.跟踪监督机制。案管部门对律师申请办理业务的案件按照“谁先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2.纪检督察机制。院纪检监察部门随时拨打预约电话,了解律师接待人员在岗情况,对接待工作进行督察。

3.投诉反馈机制。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主动接受律师监督和征求律师反馈意见,从而完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促进检律关系良性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律师接待统一管理工作。由案管部门统一受理律师办理的阅卷、提出意见、提交材料等业务,统一登记分流,并对反馈情况跟踪备案,避免律师通过非正式途径直接联系业务部门承办人,便于对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利工作进行监督,便于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二)加强对律师执业规范性的监督。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的对象、范围、整改督促责任等,同时,要积极探索与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的衔接,以便于检察机关能及时准确核对律师身份信息,提高检察机关监督律师依法执业水平。要完善工作机制,对律师来院办理业务的受理、办理、反馈等相关情况进行整合,互通有无,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共同研讨对策,形成监督合力。

(三)理顺检律工作机制。对外建立健全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对内不断完善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保障律师接待工作高效顺畅运转。同时继续邀请律师来院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建立良好的检律互动关系,不断促进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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