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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冲击防范思考

2019-12-13桂爱勤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证券业内资证券公司

桂爱勤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起源于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根据WTO协议,我国证券业将对外资开放如下四项内容:(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为履行上述承诺,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立法机构通过立法形式向外资逐步打开了市场准入的大门。首先,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但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必要的限定,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第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第二,外资股的经纪;第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第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允许境外股东参股证券公司,但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限定为,累计(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不得超过1/3。之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2年12月,湘财证券公司和法国里昂证券公司合资成立了我国加入WTO后的第一家合资券商-华欧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湘财证券占股67%,里昂证券占股33%。其次,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2月28日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一,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在原有四项业务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和债券的保荐业务内容。第二,增加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的规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3的规定没有变化。第三,增加了境外投资者可以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同时限定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再次,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再次修订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上限规定为累计不得超过49%,扩大了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最后,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8日颁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通过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再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特别限制,统一了外资证券机构和内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取消了对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规定;取消了对境外股东持股境内上市证券公司比例的限制规定,将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放宽至51%,三年后将取消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管理办法也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并统一了内外资证券机构的经营范围,消除了境外股东的顾虑,大大增加了外资公司在国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动机。从新规可以看出,至此,我国已超出WTO承诺的开放范围向外资打开了我国证券业市场准入的大门,在经营范围和持股比例方面与内资证券机构没有任何区别,表明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实力和底气。

二、对外开放对我国证券业的冲击

以开放促发展,是我国过去40年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金融业的改革开放也是如此,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证券业的开放步伐稳步推进。从1995年首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成立至今,合资券商在我国已有24年的发展历史。事实证明,国家大幅度对外开放证券市场是正确的举措。外资金融机构丰富的风险防控经验和创新金融产品的能力,对于改善我国证券业的资源配置功能、转变国内证券机构经营理念、规范业务发展和创新证券产品方面均发挥了利好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对外开放证券市场,也给我国证券业带来的严峻的挑战,对我国证券业造成的冲击也是不容忽视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证券机构的冲击。主要有:一是优质客户的流失。拥有优质客户是证券机构赖于生存的基础。外资金融机构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庞大的规模优势和可提供跨国服务的便利优势,这些优势恰好是优质客户所需求的。因此,随着外资证券机构数量的增多,内资证券机构势必面临优质客户流失的风险。二是金融管理人才流失。随着外资证券公司数量的增多和业务的扩大,为了满足其工作运转,势必会在中国招募大量员工。由于外资证券机构在工作条件、工作待遇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具有的优势,会吸引国内金融界的业务骨干流入到外资证券机构,削弱内资证券机构的竞争能力。三是证券业务的流失。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境外股东均实力雄厚,积累有先进的产品创新能力和丰富的风险防控经验。因此,随着外资证券机构数量的增多,势必会在证券业务上与内资证券机构展开竞争,争夺市场份额。

(二)对证券监管的冲击。主要有:一是监管理念的冲击。面对管理经验、风控经验和产品创新能力均强的境外股东,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监管机构注重的合规监管、事后监管的理念是否适应外资证券机构,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二是监管规则的冲击。随着境外股东的流入,我国对外资投资行为的安全性审查、对外资的流入和流出以及创新经营行为的制度保障方面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三是监管能力的冲击。监管能力包括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人员检查能力。针对外资金融机构产品创新能力和设计的交易架构,国内现有的监管机构配置和监管人员难以实现监管目的。

三、应对证券业对外开放冲击的对策措施

(一)证券机构的应对措施

1.扩大资本规模,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我国的证券机构数量多,但规模小、实力单薄,规模经济不明显,与实力雄厚,规模庞大的境外证券机构相比竞争无从谈起。为有效应对外资证券机构的冲击,内资证券机构应通过增资扩股或并购重组,实行集约化经营,扩大资本的规模,提高竞争实力。学习外资证券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创新金融品种,在增强优质客户的黏性方面下功夫。

2.建立培养激励机制,提高优秀人才的工作待遇。针对优秀人才的流失,国内证券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养和激励机制,为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便利条件,培养优秀人才的主人翁意识。改善优秀人才的工作环境,提高优秀人才的工作待遇,满足优秀人才的成就感和归属感。

3.坚持专业化、特色化和差别化的经营策略。境内市场的业务同质化严重,境外证券机构的业务领域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我国目前只有A股、B股、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可转债、基金等交易品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仅衍生工具的品种就达到了1200多种。[3]据此,针对外资证券机构对证券业务的冲击,境内证券机构只有确立差别化的经营策略,突出自己业务特色和服务特色,形成自己的核心业务,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证券监管的应对措施

为了实现对外资证券机构的有效监管,为外资证券机构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改变之前重合规监管,轻前瞻判断的监管理念。重视对金融风险的前瞻性判断,提高对境外证券机构金融创新行为的风险警觉性,将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倡导合规文化,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2.完善监管立法。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尽快制订外资金融机构专门立法,修订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放得开、管得住,以优良的法律环境把国际顶尖的证券机构引进来,繁荣我国的经济建设。

3.严格监管执法。改变之前重规则制定,轻监管执行的做法,严格执法。从形式上,加强监管的流程化、规范化;从机构建设上,设置与金融创新相匹配的监管机构;从监管人员上,配备能够敏锐识别和判断外资行为性质,具备国际视野和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和境外管理人员交流的高素质专业监管队伍,为内外资公司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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