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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背景下温州公益社会组织的发展

2019-12-13沈国伟吕内巧周伟历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慈善法慈善会温州市

沈国伟 褚 蓥 吕内巧 王 曦 周伟历

1.温州市民间组织登记服务中心,浙江 温州 325000;2.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1

2016年,9月1日,自《慈善法》正式实施以后,温州市立刻就开展了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公开募捐资格审批与监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等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随着温州市对《慈善法》宣传教育和落地实施的力度不断加大,该法对于温州市的公益组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体而言,这些变化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募捐方式出现明显变化。在《慈善法》出台以后,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获得公募资格之后才能开展,而温州市民政局也加大了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工作,所以,温州市公益组织的募捐方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部分公益组织不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于《慈善法》要求公益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需要先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并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多数公益组织,以及一大部分慈善组织目前尚不具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所以,在《慈善法》实施之后,这些组织便不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统计显示,74%的组织每年开展的公募活动不到6场。就算是有社会公众愿意主动向这些组织捐赠,它们也不再接受这些捐赠。它们纷纷选择直接帮捐赠人与受益人对接的方式,让捐赠人直接把款项打给受益人,而不再走组织的账目。(2)网络公开募捐活动成为募捐领域的最大增长点。在《慈善法》实施以后,众多公益组织纷纷转战网络平台。这些组织或者与腾讯平台合作,在微信上开展募捐活动,或者与淘宝合作,开设淘宝公益店,也有些组织于温州市慈善总会达成的合作,在“乐善365网络公益平台”上发布募捐项目。凭借着这么多平台,网络公开募捐在温州市开展的如火如荼,已经成为温州市领域的最大增长点。(3)与慈善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成为众多组织的选择。在本地开展募捐活动时,为了扩大募捐项目的影响力,同时也为了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很多公益组织选择与慈善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温州市的市区两级慈善会都采用一种相对开放的态度,愿意接受各类公益组织在自身设立专项基金,并同意与它们开展联合募捐活动。而且,这些慈善会也为这些公益组织的募捐活动提供了一些方便条件,比如资金管理、募捐项目备案等。而且,诚如上述,温州市慈善总会还开设了“乐善365网络公益平台”,为温州市的公益性慈善组织开展网络募捐活动提供方便。为了方便管理,温州市慈善总会还设立了网络分平台,由一家慈善组织专门负责管理。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温州市有数量相当多的公益组织选择于温州市慈善总会达成合作,开展联合募捐活动。

第二,规范化程度大幅提升。在《慈善法》出台以后,温州市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诚如前述,《慈善法》对公益慈善领域一些长久未得到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些长期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都作出了规范。这也就使得某些长期存在的模糊地带变得清楚明确。比如,在募捐方面,虽然此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需要获得公开募捐资格,但为困难个人开展募捐是否需要获得公募资格却一直是模糊地带。而这部《慈善法》则明确将这一行为列为个人求助,不受公募资格的限制,所以,困难群众个人可以向社会公众筹集款项,而公益性社会组织则不能开展此项活动。再有这一明确规范之后,温州市的多数公益性社会组织纷纷对自身的行为做出调整,在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便不再接受个人的求助,为这些困难群众向社会公开募捐。

除上述情况以外,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对其他社会组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他社会组织的业务内容中,有一些与慈善事业挂钩,比如个人求助、公开募捐、志愿者招募、慈善服务等。在开展这些活动时,这类组织可能涉嫌触犯《慈善法》。而如果这些组织不开展这些活动,它们的业务内容又会受损,导致其资金来源受限。

综上所述,虽然《慈善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温州市的公益慈善事业产生了正面的影响,但其中也带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慈善法》在立法技术、配套举措等方面还于现实存在一些脱节。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为推动温州市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双管齐下,共同应对。

第一、政府应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资金投入。近年来,受经济形势整体走弱的影响,温州市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日渐面临资金困局。其中,有一些组织近年来的资金收入情况较往年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组织要想继续生存,甚至发展壮大,就不能仅靠社会资金,而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通过财政注入资金的方式,盘活各类组织,推动它们的发展。政府应考虑增设面向公益慈善事业的购买服务项目,也可以加大公益创投的力度。当然,这些增加的资金投入可以考虑使用福彩资金,而非财政税收收入。

第二,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有意识的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公益慈善事业。政府要出台表彰、嘉奖、榜单等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公众、爱心企业等社会主体向公益性社会组织作出捐赠。要参考借鉴深圳市的经验,每年都会向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颁发“鹏城慈善奖”、“广州慈善影响力榜”、一至五星“慈善单位”和“慈善达人”,对温州市本地的爱心人士起到激励作用。政府多举办一些由政府牵头,或者由慈善会牵头的慈善资源对接活动,举办多场公益慈善项目推介会,帮助公益性社会组织,找到资源方,也让资源方找到合适的公益慈善项目。政府还可以通过慈善会这一平台,多举办联合募捐活动,帮助中小组织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第三,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专业人士来温就业。《慈善法》出台以后,温州市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所面临的人才短缺状况并未有得到明显的改善。政府可以考虑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如住房补贴、人才津贴等,增加从业人员的收入,吸引人才融入温州发展大格局。

第四,加快配套政策出台速度。尽快出台与《慈善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配套政策文件。温州市的情况与其他地区有较大差异,民众重商意识较重,且又有较大意愿开展个人救助类型的慈善活动。所以,温州市的慈善事业管理办法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与《慈善法》的宏观规定有差异。这就需要政府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加紧研究符合温州市情况的慈善事业管理办法,并及时制定出台。

第五,适度引导人们开展慈善创新工作。目前,温州市的公益慈善领域创新较少,《慈善法》所倡导的资产保值增值、新型捐赠、慈善信托等内容在温州落地的情况不佳。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温州市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较少的原因,也有人们的慈善创新意识不足,不了解新型捐赠和慈善信托这些创新方式的原因。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新型慈善方式的宣传力度,加强人们对新事物的认知程度。政府应为慈善信托设立提供绿色通道,方便当事人办理慈善信托设立程序。当然,政府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组织针对新型慈善方式开展试点,推动这些地区和组织不断尝试。

第六,推动机构运营的规范化、专业化转型。《慈善法》中有很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慈善组织的规范化运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未来,公益性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规划化运营是当务之急。但一旦符合了法律的规定,它们的收入又会受损。对此,这些组织可以考虑与慈善总会等开放了联合募捐平台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募活动,或者在慈善总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慈善会代管资金。另外《慈善法》对组织运营所提出的规定都是相当专业化的。这需要社会组织角度自觉强化专业化建设,大力推动机构的专业化转型。

第七,逐步扩大资金来源。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不断提升自身资金筹集与资产管理能力,扩大资金来源。具体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着力:(1)多方位筹集资金。公益性社会组织不能仅依赖政府资金,而应多向社会筹集资金,比如向当地一些大型企业筹集资金,向一些全国性的公募基金筹集资金等。通过这种方式,其可以改变过度依赖政府资金的问题,拓宽资金的来源。而要实现这一点,其就需要多提升品牌化运营能力、筹款能力等专业能力。(2)提升资产管理能力。除了通过外部来源来获得资金以外,公益性社会组织也应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比如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做好资金规划等,以扩大现有资产面,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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