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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平衡社会舆论监督对刑事案件审判的影响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舆论监督评判

江 琴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10

一、社会舆论监督的概念

社会舆论即“公众的意见或言论”这是《现代汉语词典》所作的解释。卢梭将“舆论”理解为是建立在公众讨论结果之上的“公众的意见”。普通民众通过社会舆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表达出来,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舆论集中表达的是一定区域内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凝聚而成的社会意志成为民众之间一种相互交流了解的方式。从中可以看出民众对于同一问题的判断标准以及衡量指标,同时它也成为影响民众社会行为规范的因素之一,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定社会事件的发生、相同或相似利益的需要,社会普通民众关注点的聚集,以不同的表达方式尤其是互联网方式的传播,在相互交流和融合中形成社会舆论监督。

本文将“社会舆论监督”定义为社会民众的价值表达,通过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关注案件的同时发表自身的意见,传递呼声与希望,并旨在改变事件原有走向的群体行为。

二、社会舆论监督影响刑事案件

(一)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度和监督力度上升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等新兴媒体将社会民众更紧密地联系到一起,从多样化的沟通方式数据中可以发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迅猛增长,一桩桩刑事案件受社会关注度的影响成为社会热点事件被广泛讨论和实时跟踪报道。

现今,社会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而且这种力量正在逐步成为司法改革中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这种新兴的网络媒体力量,也是适应经济快速发展时代下信息迅猛增长的趋势而衍生出的网络时代特色,民众的声音需要表达渠道,领导者需要了解民意,这种来往互动促成这种力量不断得到强化。而正是因为这种互动增强的趋向性,就刑事热点案件的讨论来说,舆论监督带来关注度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正反两方面的效应。

(二)对案件评判影响加深,易于转移诉讼焦点

社会舆论监督给予审判的影响不同于一般性的社会舆论,因为法律自身固有机制和权威性不允许每一种声音都必须为法律所容纳,虽然我们要求立法意图应该顺应民意,但不能理解为庄严的法律可以随意更改。司法改革要求法院能够实现审判独立,而这种独立必须建立在审判权拥有极大的权威,不得在审判期间受到不应有的干扰。

然而,社会舆论则是最容易与审判独立产生冲击,案件追踪和实时的案件报道都会引起铺天盖地的社会评判和观念碰撞,无形中法院的审判人员所背负的审判压力就会加大。而就社会舆论的倾向性而言,道德评判很多时候占据问题探讨的中心,民众并非是说不愿意用法律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一方面是要求所有民众的意见都如专业法律意见一般严谨实在要求过高,另一方面刑事热点案件发生于生活,民众更愿意从生活的角度出发,用道德评判时候多于用法律来评判案件本身,这就与法律新闻报道相距甚远。

三、实践中社会舆论监督曲解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主要类别

(一)过于强调道德高度

法律与道德,其实是法学界一直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二者关系如何处理才能达到一个合理恰当的状态也是审判工作者所需要平衡的价值之一。然而,媒体的报道以及普通大众的交流互换中往往道德会以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占据高地,并非说社会大众都普遍具有极高的道德品质,而是在信息爆炸时代下人们的紧张感和压力给“流言”的诞生营造了一个极大的空间,人们需要一个平台或者说特定环境去宣泄自身的恐惧,而跟风性的言论评判会充斥着网络媒体,这就往往造成舆论传播混乱不堪,而导向性极强的社会舆论同样会形成特定领域内的审判意向。

从中国的历史发展来看,道德在我们的思想文化中的地位不可否认,但是纷繁复杂的道德评判标准如何才能呼唤真正的审判公正,难度可想而知。而公认的道德高于法律的认知又给审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于欢辱母杀人案”中,民众所强调的道德温情与法律的严威冲突,如何让裁判的公信力达到民众满意的程度,这都是社会舆论监督给审判工作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提出的高要求。

(二)探讨公平仅从审判量刑结果出发

案件的审判量刑是最直观可见的,普通民众对刑事热点案件的评判很难做到去跟踪了解案情的发生背景、案件审判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明过程,他们会选择从简单的审判结果出发,以与以往案件类比性的定罪量刑程度作为参照,提出质疑。质疑的声音凝聚越来越多的社会不满则会迁移人们关注的焦点转向办案机关,例如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是调查机关的先驱机关,处理热点问题时如果没有把握好中立角色则很容易积聚民众的愤懑与不满,那么这种冲突则很容易影响办案机关处理正常工作。

其实,大多数情况下,民意与法意是能够保持一致的,只是需要适当的引导,才能够让社会舆情真正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如“许霆案”中,对许霆行为的定性有关机关向媒体发声的时候,就已经告诉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盗窃,这种就为避免对此行为的定罪造成社会的普遍疑惑和质疑,对于最终的审判结果人们的接受程度也会趋于平缓的多,至于量刑则需要结合理论与实践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混淆法律价值、规则、原则

审判工作运用法律原则时,应当穷尽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滥用,则只会造成一般性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大多数案件不能够真正做到实质审判,也会使人们对于法律设置和运用的不可预测性产生恐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实践中,由于法官的专业素质不一以及专业性的法律意见很难形成,在一些具体热点案件的审判操作中,一味地套用“公序良俗”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去作逻辑判断和案情分析,法官很难处于中立地位,保持自己的审判不偏离正常的法律逻辑轨道。

而社会舆论则更是易于混淆相关的法律规则、原则以及一些法律的基本价值,普通民众法律素养毕竟不是专业性的,他们不仅难以区分法律的相关概念,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法律程序都没有办法真正弄清楚,而言论又是极易说出口的,对审判工作的评论也是随处可见的,这也是导致审判工作难度巨大的原因及缺口所在。

四、平衡社会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互动的建议

(一)对预见性舆论导向规范引导

社会舆论监督只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它并非和公开审判同等性质。当然,普通民众的确享有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但这种知情权的外延不能无限制扩大,它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不能干涉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社会舆论并不是凭空而起,尤其是刑事热点案件的舆论导向是具有预见性的,面对这种导向性强的案件舆论,刑事审判工作不能任其转移诉讼焦点,激起民众不满,相关部门对于预见性的舆论应主动出击,在未真正形成群体性导向意见之前规范引导普通民众理性看待刑事热点案件、做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及时回应相关质疑。

(二)引导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良性互动

信息时代的发展像一个开放的容器,它让普通民众的意见即使是一些偏激、不理性的言论都聚集从而发酵升温,虽然说这个容器中包含的民意并非完全是错误的,但是必须坚持平衡性原则才能让社会舆情与司法独立产生良性互动的效果。给予双方平等的表达平台,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公开性论坛以及其他相关领域,都应该彼此协调好相关互动工作,以一种平和的交流心态面对提问,做到积极回应。

(三)提升社会舆论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兼容的立法

在刑事诉讼法中,几乎没有对于社会舆论回应的规定,只是在一些地方性法院中可以找到相关的具体做法,但规定的极为有限。其实对于社会舆论的监督,重点应当规制的是新闻媒体自由表达的范围以及互联网传播的自由界限,这就要求能够跨领域提出综合性的解决方式。对于舆论冲击司法独立,尤其是要在法院审判程序这一环节表现极为严肃的状态,不可以个人觉得法院审判不公,不理性地作出攻击法院、法官等行为,要形成法庭审判独立性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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