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孔子思想的司法蕴含
2019-12-13袁春湘
袁春湘
2015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第二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外方代表时指出,“我们从哪里来?我们走向何方?中国到了今天,我无时无刻不提醒自己,要有这样一种历史感。……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我国文化自信力又有三个方面的来源,即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以及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儒家思想文化无疑是5000多年中华文明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儒家思想代表了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这套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人生存的历史环境、历史条件、生产方式、交往方式,符合中国社会的需要,所以成为了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①冯爱冰:《儒家思想在定纷止争中的应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页。从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方面看,应当说儒家的文化和价值在塑造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②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162-166页。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我国伟大思想家、教育家、哲学家,其实,孔子还是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孔子在伦理学上的杰出成就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他的其他思想,特别是法律思想的光辉,以致中外许多思想界的大师,往往把他说成是一位道德论者。”③杨景凡、俞荣根:《孔子的法律思想》,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9页。孔子做过鲁国的大司寇,负责治安,掌管刑狱。他的一些弟子、徒孙等也从事士师等司法职务,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孔子仁爱礼治思想。孔子关于正名、伦理纲常、德教为主,刑法为辅、礼刑结合等仁政礼治思想,对后世法律思想和法治文化产生深远影响。张晋藩教授认为,儒家学说是缔造中华法系的灵魂。①张晋藩:《中华法系研究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112页。陈寅恪先生认为儒家对传统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影响巨大,“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专有不如佛道二教者。”②陈寅恪先生审查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报告(三)中的观点,转引自袁伟时:《文化与中国转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5页。
孔子思想也是世界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孔子被尊为“世界十大思想家”之首,并与耶稣、释迦牟尼、穆罕默德相提并论。孔子所代表的“亚洲价值观”也引起世界的广泛重视。③蒙培元:《蒙培元讲孔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孔子思想对世界法律文化影响也非常深远,即使现代法治文明非常发达的美国,也能从孔子思想中汲取智慧。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楼后部,即法院东庭的门上(并非法院正门),三角门楣上协调排列着的16个各有含义的人物,以摩西、孔子、梭伦为中心,三个人的巨大塑像中,中间是摩西,代表天意、宗教;左边是孔子,代表人伦、道德;右边是梭伦,代表政治、法律。为道至善,道为万教之根,德为万法之本。不论在东西方,道德都是法律的基础。可见,孔子思想在美国司法历史上的地位。不仅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在具体判例中引用孔子语录。例如,2014年11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裁定,宪法保障同性伴侣有结婚的权利,州政府无权禁止,令原本不接受同性婚姻的十四个州,不能再禁止同性婚姻。最高法院26日的裁决使美国实现全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大法官肯尼迪在判词中,引用孔子在《礼记·哀公问》的名言,“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认为不论东西方文明,婚姻都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基石,异性与同性婚姻,并无分别。
一、“仁”的思想
《论语》中讲“仁”的地方有58章,“仁”字出现109次(“君子”出现107次),是出现频率最高的汉字。与此同时,“爱”字出现9次。孔子的思想是以“仁”为基本内核、以“礼”为外在实现形式、以“和”为精神风韵,注重以人为本,充满人文关怀,饱含着对人类社会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
(一)仁的内涵
“仁”的字形是从“二”从“人”,说明只有两个人才表示出“仁”字的意思,“人与人相互,才能证现出一个抽象的人格。”①梁启超:《孔子与儒家哲学》,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9页。“可见孔子说的仁,只是教人怎么做人,只是教人能尽其性,自然能尽人之性。”“所以孔子所说,是平等的人格主义。”②梁启超:《孔子与儒家哲学》,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9页、21页。
孔子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③《中庸》第二十章。“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④《中庸》第十三章。孔子重视人,给人有很高很精彩的评价,例如“故人者,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⑤《孔子家语·礼运》。“故人者,天地之心,而五行之端,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⑥《孔子家语·礼运》。“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⑦《尚书·泰誓上》。“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⑧《论语·学而》。“克己复礼为仁。”⑨《论语·颜渊》。《论语·颜渊》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问知,子曰:“知人”。西汉学者杨雄评价说,“仲尼多爱。”⑩《法言·君子篇》。孟子认为仁就仁爱,他说,“仁者爱人。”⑪《孟子·离娄下》第二十八章。《孔子家语·大婚》记载,孔子与鲁哀公对话时说,“爱政而不能爱人,则不能成其身;不能成其身,则不能安其土;不能安其土,则不能乐天;不能乐天,则不能成其身。”《论语》记载,“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公冶长》记载孔子的志向:“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这里孔子虽然没有直接讲仁,但他的理想已经充分展示了他的仁慈胸怀。孔子认为政治的本质是爱护民众,继承和发扬了商周以来“敬天保民”的民本思想。
孔子的仁爱思想不仅体现在对人的关爱上,而且体现在对生命乃至大自然、对生灵的热爱。如孔子在注释《易经》时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孔子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⑫《论语·述而》。是说孔子用鱼竿钓鱼而不用渔网捕鱼;弋射的方式获取猎物,但是从来不射取休息的鸟兽。孔子还说过“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孔子认为马绝不是仅仅供人役使的工具,有灵性,是人类的朋友,应当受到尊重。这些生态观念集体体现在儒家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等思想上。有一次孔子问子路、冉有、公西华和曾皙的志向,前三个人都谈得很好,雄心勃勃,心系天下,而孔子只高度表扬了曾皙。曾皙说,“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同志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兮,咏而归。”⑬《论语·先进》。曾皙的逍遥正好表达了孔子最高理想,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将德礼政刑统一,又将阴阳五行观念融入政治法律中,如阳为德、阴为刑,因此,德主刑辅;春夏为阳,秋冬为阴,阳主生,阴主杀,所以应当顺应天时,不违背天意,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二)仁的实践方法
颜渊请教孔子如何达到仁的境界,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①《论语·颜渊》。意思是说,努力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的要求,就可以达到理想的境界了。颜渊又问,具体应当如何去做呢?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意思是不符合礼的事,就不要去看、不要去听、不要去说、不要去做。孔子所讲的礼,在当时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礼仪规范,本质是仁,是实现仁的具体学习和修养方法。所以,礼就像一把随时衡量每个人内心的尺子,有辨别功能,如分辨上下等级名分的关系、差异。“非礼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是政治的核心和根本,各安于自己的名分,社会就保持良好的秩序。可见,通过礼的实行,仁的实践方法非常简单,因此,孔子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②《论语·述而》。宋代朱熹发展了孔子仁和礼的思想,他认为仁就是人内心的完美道德境界,礼不仅仅是具体的礼节,而是泛指天理,把克己复礼的内涵扩大了。
(三)仁的思想在法治上的具体体现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和基础,是其政治主张和法治思想的灵魂,体现在法治思想方面,以下例子说明孔子政治法律主张体现的是深厚的人文关怀。
一是以义断案。孔子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③《孔子家语·刑政》。意思是说凡是审理五种犯罪案件,必须根据父子之情,依照君臣之义来衡量。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和罪过的深浅以区别对待。探明案情,不仅尽量靠聪明才智,更要极力发挥自己的忠爱之心。《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又如“舜窃负而逃,乐望天下”。④《孟子·尽心上》。孔孟之道认为伦理亲情高于法律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齐家才能平天下,试想如果最亲密的人之间都不存在信任,这样的冷冰冰的社会能够存在下去吗?因此,我国历代立法者多肯定此项原则,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以减轻处罚。我国当代刑事立法也吸收了儒家“亲亲相隐”的思想。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孔子这种根据人伦仁义精神断案对后世的司法审判产生很大影响,例如春秋决狱制度。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例如“君猎得麂判”:“君猎得麂,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母随而鸣,感而纵之。君愠,议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遇麂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仲舒曰:“君子不麝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义也。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徒之可也。”董仲舒认为,君子捕获幼鹿,大夫没有进谏,反而“持归”,违背《春秋》,应当定罪;大夫被母鹿鸣叫感动,释放小鹿,虽违背君命,但这种仁爱举动应当提倡。①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4页。又如“甲有子乙以乞丙判”②同上。:甲把儿子乙送给了丙,丙将乙养育,乙长大后,有一天甲醉酒后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甲跑到县官那里告状,要求判乙死罪,按照当时的法律,儿子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二是慎刑。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③《论语·颜渊》。孔子是说他审理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一样,如果要说有不同,那就是孔子要使天下不再有纷争,天下无讼!他的理想是国家没有刑律、没有监狱。何等的大爱!《礼记·礼运》记载孔子这种大爱大同思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如何才能达到天下无讼,“无所用刑”呢?孔子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①《孔子家语·刑政》。主要是用德礼教化民众,从而少刑,即使用刑,其目的是教化、预防,为了最终无刑。“民可道也,而不可强也。”②《郭店楚墓竹简·尊德义》。孔子曾遇到一个案子,父亲告儿子不孝,他没有立即处理,而是放到一边,搁置了好几个月。期间孔子可能做了调解说服工作,父亲撤诉,不告了。当时鲁国执政季桓子很不高兴,有意见,找到孔子质问,为什么不要利用这样的典型案例,在鲁国倡导孝道。孔子说,“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③《孔子家语·始诛》引《荀子·宥坐》。意思是说,当政者平时没有好好地教化人民,等他们不孝的情况下,又以不孝定罪处罚,这不是相当于把人民置于陷阱,滥杀无辜吗?
孔子慎刑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好生恶杀。《孔子家语·好生》记载,孔子晚年的时候曾提醒鲁哀公要向舜学习,舜的最大特点就是好生恶杀。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他进而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④《论语·颜渊》。就是如果实施仁政,注重教化哪里还用得着刑杀呢。孔子说过,“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⑤《汉书·刑法志》。“民有小过,必求其善以赦其过;民有大罪,必原其故以仁辅化。如有死罪,其使之生,则善也。”⑥《大戴礼记·子张问如官》。孟子所主张的“省刑罚”“不嗜杀人”思想以及后世的轻刑化、少杀慎杀等刑事司法思想可以说都是源于孔子慎刑思想。
孔子慎刑思想还体现在对疑案的处理上。孔子说,“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大小之成之。”⑦《孔子家语·刑政》。有人指证但经过核实不能确定犯罪事实的,就不能定罪。要依法量刑,可轻可重的从轻;可赦免的,原判较重的则先赦免。任何案件都要根据罪行大小按照法律定罪处罚,就是现在的罪行法定刑法原则。
三是礼重于法。孔子还认为,人之所犯罪是有原因的,“凡民之奸邪盗窃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惰,大者侈靡,各不知节”⑧《孔子家语·五刑释》。即不知节制等道德缺陷造成奸邪盗窃违法妄行犯罪。又如,“不孝者生于不仁”“杀上者生于不义”“斗变着生于相陵(互相侵侮)”“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等。孔子认为“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也。”不以礼教化而动不动就实施刑罚,等于给人民设下陷阱。
冉有问孔子说,古代先王制定法律,规定刑罚不加在大夫身上,礼不用到平民身上,那么,大夫犯罪就可以不加刑罚了?平民就可以不用礼来约束了?孔子说,不是这样的。古代大夫属于有廉耻的人,他们即使犯罪,也有相应的自定罪名,不忍正面直呼其有罪,如犯了不廉污秽之罪的,叫做“簠簋(古代祭器)不饬(整齐)”;犯了男女淫乱之罪的,叫做“帷幕不修”;犯了罔上不忠之罪的,叫做“臣节未著”;犯了不胜其职之罪的,叫做“下官不职”;犯了触犯国家法纪之罪的,叫做“行事不请”①《孔子家语·五刑释》。。大夫犯了这五种犯罪,会戴上用毛做帽带的帽子,穿上白色的丧服,端着盛水的盘子,上面放一把剑,走到君王面前,请求自刎谢罪。犯了大罪的,要面朝北下跪,听到君王命令后自杀。可见古代大夫犯罪不需要君王派司法官捆绑牵制或施以刑罚,而是犯罪的士大夫自觉自裁,孔子认为这是教化的结果。可见犯罪的士大夫与一般民众适用刑罚上只是方式方法不同而已,都不能逃避刑罚制裁。孔子虽然讲的是古代先王时期对大夫犯罪的处罚,但他是复古主义者,这里能清楚地表明其拥护这样的刑罚适用原则,表明其在法律适用上主张平等主义的。当然,有人认为,尽管孔子主张礼法并用,在礼法的关系上还是更重视礼的作用,并且在刑罚的适用上,孔子有一定的官贵民贱的思想。②《孔子家语·五刑解》题解部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47页。
孟武伯的家臣叛乱,孟武伯请教孔子该怎么办,孔子说,做别人的家臣却图谋叛乱,天下人都不会宽恕他的,他会自己回来,你就等着吧。三十天后,家臣果然返回归附孟武伯。孟武伯要拘禁他,于是又请教孔子。孔子说:“不可,你对待家臣未能以礼相待以致于情义你们彼此情意不同,所以他才会离开你。现在他主动回来了,他犯的罪因此得以抵消,为什么还要囚禁他呢?假如你提高礼仪修养来对待他,他离开你还能够去哪里安身呢?”结果,孟武伯打消了囚禁家臣的想法。③《孔丛子·刑论》。
四是司法人文关怀。司法的本质是人文关怀,一个好的司法官必须慈悲为怀,对人怀有悲悯的情怀,才能尊重生命,感化同类,教化众生。子张问孔子,说《尚书》中说,对待老百姓像养护婴儿一样,审理官司也可以这样吗?孔子说,当然可以了。古代审判官厌恶犯罪的恶念而不厌恶犯罪者本人,寻求使罪犯活下来的理由,实在无法减轻他们的罪行才处罚他们。现在的审判官正好相反,总是寻找杀死他们的理由,这样是违反先王之道的。孔子还说,“古之听讼者,察贫贱,哀孤独及鳏寡老弱不肖而无告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④《孔丛子·刑论》。
孔子的一个学生叫高柴,又称子羔、子皋、子高、季羔,在卫国做士师,掌管刑狱,执行刑罚时依法砍掉了一个人的脚。不久,卫国发生蒯聩之乱,季羔逃跑,到了城门,发现守门的正是被他砍断脚的人,那人见季羔要逃出城,说那边城墙有个缺口,季羔说君子不跳墙。那人又说,城墙这里有个洞,季羔说君子不钻洞。那人只好说,这里有间屋子可藏,季羔才进屋躲藏。躲过了追捕,季羔将离开时问那个人,说“过去我不能破坏国君的法令而亲手砍断了你的脚,现在我处在危难中,这正是你报仇雪恨的机会,但你却三次让我逃命,是为什么呢?”那人说,“砍断我的脚,本是我罪有应得,这时无可奈何的事。您依法行刑时,先对别人用刑而把我放在后面,是想让我免于刑罚,这我是知道的。当判决定罪后,临到对我行刑时,您脸色很忧伤。看到您的脸色,我又了解到您的内心。您并非是偏爱我啊,您天生是位君子,这样的表现完全是发自内心本性。这就是我喜欢您的原因。”孔子听说这件事后大加赞扬说,“季羔做官做得多好啊!他执行法令标准一致。心怀仁义宽恕就能树立恩德,而严刑暴虐就会结下仇怨。公正地执行法令,就是季羔把!”①《孔子家语·致思》和《韩非子·外储说左》。
《论语·子张》中记载曾参告诫其弟子阳肤如何做士师的故事。曾子说,“如今政治失去道义,百姓的心也离散很久了。你作为司法官,如果明晓了百姓犯罪的事实,应当是哀伤怜悯他们,决不能为自己破了案而沾沾自喜!”可见这种悲悯、仁爱情怀已经在孔门中代代相传了。孔子任鲁国司寇就三年左右的时间,“他不仅取得了现实的成功,更为几千年的封建司法,提供了一种伟大的人道传统。”②鲍鹏山:《孔子传》,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版,第174页。
法律可以是无情的,但法官不应是冷冰冰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教授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挂职,从事死刑复核案件工作后曾感言:“没办过案子没接触过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感受不直接。”“看着卷宗上的名字判决,跟看到人再决定其生死是不一样的。”“因为法官在判案的时候首先是个人,其次是法官。从学者的角度,我的基本立场是谨慎对待死刑,但到了司法实务,肯定也会有矛盾。”等等,林维教授的这些感受其实就是他感到人性里的恻隐。③说刑品案:《死刑核准权收回十年》,载于在为你辩护网,2017年6月2日。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对司法机关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有新的要求、新的期待,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司法的人文关怀,注重司法服务细节,不仅让人民群众感受的公平正义而且让人民感受到人文司法的关怀,让人民有尊严地参与司法,关心司法,支持司法,监督司法。
二、中庸之道
孔子思想是多元的,不是单纯强调某一方面,例如《论语》里说,“所重,民、食、丧、祭。”①《论语·尧曰》。看见孔子的思想里重生也重死,重仁也重礼,重物质也重精神,重人文也重宗教等。孔子反对走极端,这些集中体现在其中庸思想上。
(一)孔子的中庸思想
《中庸》认为“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里讲的是中庸之源之本之性,对孟子、荀子的思想产生影响。孟子性善论,荀子性恶论。荀子解释“性”和“伪”。孟子评价孔子则是“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这种评价比较接近孔子对自己的评价,即“无可无不可”②《论语·微子》。,没有什么必须去做的,也没有什么不必去做,判断的标准只有“义”,孟子对此思想也有继承发挥,如“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为义所在。”③《孟子·离娄下》。。朱熹在《中庸》章句集注中说,“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
孔子善于用形象的事物和现实场景讲中庸的道理,例如他到鲁桓公的庙里参观,发现“宥坐之器”,即古代国君放在其座位右边以示警戒的“欹器”,相当于后世的座右铭。这种器物,里面没有水时就倾倒,水倒满时就倒下,水倒得不多不少时就端正。孔子还善于现场教学,让弟子们做实验,往欹器中灌水观察。孔子启发式感叹,“夫物恶有满而不覆哉?”子路就问,“敢问持满有道乎?”孔子说:“聪明睿智,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让;勇力振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谦。”④《孔子家语·三恕》。人生既要懂得做加法,也要懂得做减法。又如,子贡观看年终的蜡祭(古代年长祭祀群神),孔子问子贡快乐吗?子贡说,一国的人都像疯了一样,我不知道有什么可快乐的。孔子说,百姓辛苦了一年,才得以享受这一天的快乐,这一天的快乐恩泽,你是不能理解的。只是紧张而不松弛,文王、武王都做不到;只是松弛而不紧张,文王、武王也不会这样做,一张一弛,有劳有逸,这才是文王、武王治理天下的办法。
孔子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儿无忌惮也。”⑤《中庸》第二章。君子能在适当的时机做正确的事,“过犹不及”⑥《论语·先进》。。《吕氏春秋,察微》、《孔子家语,致思》、《说苑,政理》《淮南子,齐俗》《道应》都载子贡赎人而不要报酬的故事。鲁国政府规定凡是从其他国家赎回鲁国人的行为都可以回到鲁国从国库报销赎人所花的费用。子贡赎了很多人但不要报酬。孔子知道后对他进行了批评。子贡不理解。孔子认为今后没有人再去做好事赎人了,因为,其他人赎人时会有顾虑了,是要报酬还是不要呢?要报酬,别人会把他与子贡比较,认为他道德境界没有子贡高,不要报酬,他可能又没有子贡那么有钱,可以任性不要报酬,最后可能干脆不赎人了。可见赎人是行善,是好事,但是做好事又不要奖励性报酬,就过了。又如孔子认为先王制礼的标准也是过高过低,“先王制礼,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企而及之。”①《孔子家语·曲礼子贡问》。
如何做到中庸呢?孔子认为达到中庸其心必诚,从从容容、坦坦荡荡就能符合中庸,是圣人表现出来的形象。正如“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夫诚,弗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之所以定体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②《孟子·离楼上》。如果有诚心,不用勉强就能做到,不用思考就能拥有。真诚的人,就是选择好善的目标执着追求的人。
(二)中和法律思想
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③《论语·学而》。,这种“中和”思想反映在我国古代礼法体制上就是“中和”的法律文化。俞荣根先生认为,“中和”文化是中华法系的特征:伦理法:道德与法律之和;天理、国法、民情:法的天人之和;礼法体制:法统之和;法律多元:实在法之和;德主刑辅:综合为治之和;罪行法定与非法定:定罪量刑之和;无讼:法律生活之和。④俞荣根:《和:中华法系之魂》,载朱勇主编:《中华法系》(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9页。
一是为政中和。“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⑤《左传·昭公二十年》。。这种思想发展到战国末期儒家思想家荀子那里,就提出了“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⑥《荀子·王制》。。这种中和思想体现在司法上就是要求罪与刑相称,“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⑦《荀子·正论》。。这与我们现在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当宽则宽,当严则言,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二是德礼并用,刑政相参。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⑧《论语·为政》。他认为单纯实施政令、刑罚,民众只会有侥幸心理,不会养成自觉奉法守礼的品性。仲弓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务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⑨《论语·尧曰》。可见,孔子主张运用政令、刑罚、道德、礼仪等多种手段治理国家,教化民众,并且政令、刑罚、道德、礼仪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多方的中和,礼法不分、礼法一体、既有以礼为法、法在礼中,也有非礼无法、出礼入刑,还有以礼率法、援礼入法,从而形成中华法系的独有特征。①俞荣根:《和:中华法系之魂》,载朱勇主编:《中华法系》(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陈顾远先生认为,过去儒家与法家之争,王道与霸道之争,无非礼与刑之争而已,但自从汉代以后,法家衰微而儒家兴盛,礼刑而唯一,刑之所禁必为礼之所不容,礼之所许,亦必为刑之所不禁,并且礼以德教为主,法以刑教为务,四维八德均可于刑律内求得其迹,法律与道德充分显示其同质异态之体相。②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5页。
儒家中庸思想源于儒家对自然规律的崇尚,大自然本身就有强大的调和能力,加上我国是典型的平原温带自然环境,民族性格就有温和包容的特性,所以儒家中庸思想非常契合民族性格,这就是儒家中庸能大行其道、中华文明从未灭亡断裂的原因。纵观我国两千多年的传统政治文明,实际上是儒家中庸思想的实践,呈现外王内法的特征。“汉武之后,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既吸收了夏商周的天道观念,又融入了法家的某些思想内容,从而形成了中国法思想史上“儒法合流”的主轴线索。”③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台北照元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79页。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很长时期,处于社会转型,实现从封闭向开放转型,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型,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从民族解放到民族振兴,从国家富到国家强,在时空压缩的条件下,要完成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历经几百年才完成的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中国梦,中国共产党的治理也应从历史和现代两个层面汲取智慧经验,不可能专注于一个或几个方面,也不可能仅依靠一个或几种治理方式,而是统筹、综合。例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就是这种政治智慧。
现代国家司法是社会治理的安全阀、不同阶层利益的调解器,是社会情绪的减压阀,是社会安全感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寄托。我国现阶段面临着社会阶层分化,利益调整,思想多元等矛盾,尤其是国家长远利益与个人短期利益,集体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司法更应保持中和品性,调和社会冲突,成为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定海神针。
三、以法崇礼
孔子推崇维护礼,认为礼是“涵养人格的利器”④梁启超:《孔子与儒家哲学》,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1页。。孔子认为,“夫礼,先王所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列其鬼神,达于丧、祭、乡射、冠、婚、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则天下国家可得以礼正矣。”⑤《孔子家语·礼运》。梁启超认为,“礼字本义,不过从祭器出来”,“最古的礼不过是宗教上一种仪式”,“凡初民种种制度,大半从宗教仪式增广脱变而来。……我国的礼也是这样,渐渐把宗教以外一切社会习惯都包含在礼的范围内,“礼”字成立人人当履行的意义。……到这时候,礼的性质,和法律差不多,成为社会上的一种制裁力。”①梁启超:《孔子与儒家哲学》,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2页。从《孔子家语》《左传》《礼记》《荀子》等文献有关礼的论述看,礼的性质实际上相当于法律,如“故夫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立政教,安君臣上下也。”“夫礼,所以整民也”。②《左传》(庄二十三年,曹刿语)。“礼者,君之大柄也。”③《礼记·礼运》。“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④《荀子·劝学篇》。
孔子认为,礼可以养成人类自动自治的良习惯,实属改良社会的根本办法。孔门认为,礼发于人的欲望情感,但又是欲望情感的节制。正如“礼,节也”、“礼节民心”⑤《乐记》。、“喜怒哀乐发而皆中节”⑥《中庸》。。“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⑦《论语·泰伯》。这里讲的礼既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满足人与人之间情感需要的基本方式。与法、刑相比,礼是主动的正面的社会规范,主要功能在于预防,然而,礼一旦不被遵守,遭到破坏,还是依靠刑罚对社会犯罪进行制裁,这就是“出礼入刑”。所以,孔子认为,“顺天之道,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化之弗变,得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⑧《孔子家语》。《大戴礼》曰:“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礼是刑的先导,刑是礼的保障,儒家承认刑罚的必要,不是为刑而刑,而是“明刑弼教”,法律为道德服役而已。《清通志·刑法略》曰:“德礼之所不格,则刑以治之。”这就是孔子以法崇礼的思想。例如,孔子认为有四类犯罪都可以不必须详加审理,就可判处死罪,一是用巧言曲解法律,假冒名义擅改法令,利用歪门邪道扰乱国政的,要杀;二是制作淫声浪调,奇装异服,奇巧怪异之物,以动摇扰乱君王的,要杀;三是行为诈伪而顽固,言辞虚伪又诡辩,学非正道而广博,顺从邪恶又曲加粉饰,以蛊惑民众的,要杀;四是利用鬼神、时日、卜筮,以惑乱民众的,要杀。这四类犯罪中,都是因为违反礼法的。其中,孔子做鲁国司寇,杀少正卯的理由就是以前述的第三个罪名。孔子认为,这是最重要的,其余还应禁止的还有十四项,这些物品不得在市场上买卖:天子赐给的命服、命车,圭璋璧琮,宗庙祭祀用的礼品,军用兵军旗,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作战用的兵器铠甲,家用器具,粗细宽窄染色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麻布丝绸,器物雕刻精巧、特别华丽的锦缎珠玉,衣服饮食,未成熟的果实,没成材的树木,幼小鱼鳖鸟兽等。买卖这些物品大都是不符合礼教,不利于治理民众。
孔子认为,大罪有五等,杀人是最低一等的,严重的犯罪是悖逆天道、人伦、礼法。例如孔子犯悖逆天地罪行的要处罚五代,犯诬蔑文王、武王罪行的要惩罚四代,犯悖逆人伦罪行的要惩罚三代,犯以鬼神害人罪行的要惩罚二代,犯杀人罪行的只判他本人。
此外,孔子还主张以刑维孝,如“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①《孝经·五刑》。孔子认为暴力威胁君王,非难反对圣人,非难反对孝行的三种人都是不孝的,是天下大乱的根源。
从以上可以看出,尽管孔子及儒家反对极端,中和礼治与法治,但整体上看,其思想偏重于德礼,提倡礼治主义和德治主义,国家统治和治理的关键靠统治者、士大夫的仁德和修养,由于个人道德品性的的不确定性,这种因人而异的治理更容易导致人治主义。孔子认为,一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主要靠贤明的君王和贤能的臣子共同努力,例如鲁哀公问孔子为政之道时,孔子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树。夫政也者,蒲芦也。”②《中庸》第二十章。
四、正名道术
后人常称孔学为名教。“正名”是孔子在政治上的主张,他认为,治理国家首先要“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③《论语·子路》。“正名”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人人“正其身”,按照“名分”履行人生职责,尽自己的义务。君要按照君的标准去做君,臣要按照臣的标准去做臣。推而广之,夫妇、兄弟、朋友之间也能互有其情分,各有其义务,社会秩序也就跟着正了。
(一)孔子的正名思想
孔子“正名”思想对我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很大,例如中华法系的以家族伦理义务为本的特征形成就与孔子的正名思想有很大关系。数千年的历史中,个人地位不显,家族观念居先,民事以道德、伦理为尚,刑法之外没有独立的民法,即使民事诉讼也常常出礼入刑,本属于民事责任,违者可能负刑事责任等等。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孔子的正名思想被误导或者曲解了,统治者往往仅仅从有利于自己统治的方面阐发孔子的正名思想,例如《史记》记载,“景公问政孔子,孔子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齐景公认为孔子讲得太对了,他说如果这些做臣子的不像臣子,那我们齐国哪怕有再多的好吃的,我也吃不到嘴里去呀!齐景公只看到臣子该尽什么义务!其实,孔子强调的是礼的相互性,尤其是强调强者的道德,他首先强调的是君该如何做,父该如何做,这是难能可贵的。孔子主张的“七教”理论就是如此,“上敬老则下益孝,上尊齿则下益悌,上乐施则下益宽,上亲贤则下择友,上好德则下不隐,上恶贪则下耻争,上廉让则下耻节,此谓七教。七教者,治民之本也。”①《孔子家语·王言解》。尽管在古代人民不可能成为平等的政治主体,礼的实质因不同地位而呈现不平等性,但那时孔子能提出君者不可任意行使权力,迫使臣下者服从个人意志,相对于周礼而言,已经是较大的进步。“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孟子也主张,“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②《孟子·离娄下》。孔子这里主张礼对等原则,即要相互尊重对方。“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当“道”不能顺利实行时,臣可以“犯君”,“犯”而仍不能实行,则可以离开。可见孔子并不是固守“礼”的具体条条框框,他所追求和强调的是遵循礼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就是“重民”的人文精神。所以,孔子虽重“名”,却求实;虽倡礼,却不离道。
孔子推崇周公,周公是周朝大思想家、大政治家,为周朝“制礼作乐”,提出“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从而使周礼对殷礼既有继承,又有所改进,就是增加了人文精神,孔子以“郁郁乎文哉”赞扬周礼的人文精神。孔子继承周礼的这种精神,又有所进步的是其强烈的反抗精神。如“《春秋》重人,诸讥皆本此。”③《春秋繁露·俞序》引。梁启超认为,“《春秋》对于当时天子诸侯大夫,凡有劳民、伤民,多取予之事,一一讽刺,无假借。(《左传》及《春秋繁露》引证极多,不具列)不外欲裁抑强有力者之私欲,拥护多数人之幸福。对于违反民意之君主,概予诛绝。”④梁启超:《孔子与儒家哲学》,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74页。所以梁启超认为“儒家哲学也可以说是伸张民权的学说,不是拥护专制的学问;是反抗压迫的学问,不是奴辱人民的学问。所以历代儒学大师,非唯不受君主的指使,而且常受君主的摧残。要把贼民之罪加在儒家身上,那真是冤透了。”⑤梁启超:《孔子与儒家哲学》,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04页。这可以说明,为什么一些国君不喜欢、不能接受孔子思想,孔子不得不感叹,“道不行,乘桴浮于海”⑥《论语·公冶长》。。
(二)司法之道
孔子主张礼的实质精神,就是符合仁,就合乎礼。“汝为君子儒,毋为小人儒。”⑦《论语·雍也》。孔子所谓“君子儒”,“乃在其职业上能守道义,以明道行道为主。不合道则宁弃职而去。”礼、乐、射、御、书、数为“小六艺”,《诗》《书》《礼》《乐》《易》《春秋》为“大六艺”就是道与术的区别。
《论语》记载,齐桓公为了争夺君位,杀死了自己的哥哥公子纠。召忽和管仲都是公子纠的老师,召忽自杀殉身,管仲不但不死,反而做了齐桓公的相。按照当时礼的评价标准,管仲是“不仁”的,但在孔子看来,管仲辅佐齐桓公,九次联合诸侯订立同盟,避免了战争,还有“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气其赐”,这些贡献就是算得上仁德,孔子连说“如其仁,如其仁”。
一个反面的例子就是邓析办学。邓析在郑国办法律培训学校,帮人打官司,要是其推动“为权利而斗争”尚能流芳百世,但他落得个“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恶名,“更糟糕的是,他把学生教成了玩弄法律的讼棍了。”①鲍鹏山:《孔子传》,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例如,《吕氏春秋·离谓》记载,有一个富人掉进河里淹死了,尸体被人捞上来。捞尸人想趁机敲诈一把,要高价的报酬,富人家不给,觉得要价太高,双方僵持。过了一段时间,捞尸人急了,找到邓析,邓析说“这尸体他家人到别处能买到吗,你别急,等着。”富家人也着急了,也来找邓析,邓析说,“他捞上来的尸体除了卖给你们家,还能卖给别人吗?别着急,等着。”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②《吕氏春秋·离谓》。这样玩弄聪明,操纵别人,他所教的只是帮人打官司的技巧,怎么能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法律精神呢?
“君子上达,小人下达。”③《论语·宪问》。孔子与邓析的区别在孔子教学生走正道,邓析教学生走邪道;孔子教给学生的是“道”,掌握礼的实质精神,就是仁,邓析交给学生的只是“术”,只有法律技艺,没有法律实质精神,不能培养法律职业精神。孔子实质正义的思想对我们现在的司法仍有借鉴意义,即司法既不是法律人单纯的竞技,也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层次社会活动。
司法是情理法的统一。孔子说审理诉讼案件大的方面有三条:对待百姓一定要宽厚,对待百姓宽厚的方法在于体察民情,体察民情的根本在于义。因此,裁决诉讼不宽厚是破坏法纪,有宽厚之心却不体察民情是轻慢法纪,体察民情却不合乎道义断案就不能公正,裁判不公百姓就会有怨恨。所以,善于裁判的人审理诉讼时不会偏离讼辞,详查讼辞不脱离实情,以实情判决不违背道义。《尚书》说,定罪的时候要上下比照其罪行,但不能错乱讼辞。④《孔丛子·刑论第四》记载,“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是故听而不宽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察而不中义是私也,私则民怨。故善听者,听不越辞,辞不越情,情不越义。《书》曰:“上下必罚,亡僭乱辞。’”孔子认为审理案件首先要本着宽厚仁爱之心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再去体察民情,参照法纪,酌以道义,做出裁判,实现公平正义。孔子提出了司法要实现“天理、人情和国法”相统一的命题。这是儒家思想在为司法解决人间纷争提供的法律“解释框架和运思方式”,①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体现了中国人的司法智慧,是中华法系中一个极为鲜明的特色,其思想基础是中庸之道,是中国人传统的综合思维方式的结果,②蔡德贵先生认为综合性思维方式是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表现在宇宙观方面的天人合一、认识论方面的审微察著、发展观方面的阴阳和合、方法论方面的中庸之道。参见蔡德贵:《孔子VS基督》,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即“天命之为性,率性之为道,修道之为教”,天命人性修道政教是一体的,正如孔子思想里仁礼情义难以分开一样。③如蒙培元认为:“仁与礼是内在情感与外在形式的关系,二者是统一的。”(蒙培元:《蒙培元讲孔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礼运》说:“礼义者,……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丧服》说:“凡礼之大体,……有思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天理天道不可违,是最高法则,人之常情即为人道人性人伦,理中有情,情中有理,情理合一,入情入理,通情达理。“天理是理,国法人情也是理;国法是法,天理人情也是法”,情理法三位一体。天理人情国法相统一的思维方式影响着中国传统的司法,古代一些经典案例大都是体现了这种智慧,具有这种能力,也往往被广泛赞誉,从而成为千古名吏。如清代名吏徐士林本人深谙断狱机理,能“握一狱之关键,晰众口之异同,而折以是非之至当,揆之天理而安,推之人情而准,比之国家律法而无毫厘之出入。”④徐士林(1684~1741)是康熙后期著名的士人,被乾隆皇帝誉为“忠孝性成”的一代楷模,字式孺,号雨峰。文登人。江苏巡抚,卒祀京都贤良祠。徐士林精于断案,史称“治狱如神”。《徐雨峰中丞勘语》收录了徐士林所作的判例件,是清代著名的判例集,阐述了在中国清代,律、例、成案以及人情、事理是如何被司法官员糅合成一个比较完美的适用于各种具体案件的法律体系。近代书画家李祖年(1869-1928)(又名组申,字搢臣,号纪堂。江苏武进人。晚清历任知县、知府。民国时,任山西财政厅厅长。工书,善画,精鉴赏;兼通医学。辑有《圣译楼丛书》(计有《律服考古录》《山左碑目》《徐雨峰中丞勘语》三种。))在《徐雨峰中丞勘语》所作的序言中评价:“乃观是书,握一狱之关键,晰众口之异同……而无毫厘之出入。吁!何其神也。”。天理人情国法相统一在现代社会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例如西方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等法学学派的产生都有社会背景,它们的使命也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然而每个学派都有局限,以其单一的思想和思维去解决具体的案件更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而天理人情国法相统一可以说早已蕴含西方过去及当今法学思想之精华,将天道人法各要素融会贯通,运用自如,现在仍不失为高超的司法艺术。
(三)司法之术
孔子的弟子如曾子、仲弓等经常问一些如何断案问题,孔子的精彩答复对后世的司法都很有启发意义。
一是孔子认为,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要保持客观中立,注重客观事实,忌主观臆断。《论语·子罕》中记载孔子的“绝四”思想:毋意,不要捕风捉影的猜想;毋必,不要把事情看得死死的;毋固,不要固执自己片面的看法;毋我,不要把“我”看得太大,处处放在第一位,即不要有自私之心。“绝四”思想运用在审理案件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持司法客观中立,有利于公正司法。孔子认为,审理诉讼“必尽其辞矣”,即一定要听完诉讼双方的申辩之辞,坚持证据优先,证据优于口供,“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辞不可从,必断以情。”他曾批评过子路说:“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①《论语·颜渊》。。子路性急,胆子大,鲁莽,只听单方面的供词就判决案件,所以孔子认为不当。
二是注重审理案件的程序。②《孔子家语·刑政》。仲弓问孔子审理案件定案事实有谁来完成?孔子说,案件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审理情况报告给狱长。狱长审理后,再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审理后,再报告给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种有酸枣的审理处会审,然后把审理结果报告给君王。孔子认为审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③《孔子家语·刑政》记载,孔子说,“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告于王。”可见,虽然从周代开始中央有司寇这样的专职负责刑狱的官员,但是审理案件上,还是不能实现审判专业化,君权之下才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对分离,但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参与、介入都是法定的,正当的,实质上君权、王权对司法权的支配,这从而形成影响我国两千多年的司法行政化,是典型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三是注重司法民主。孔子在鲁国做司寇的时候,听诉断案注重发扬司法民主,在审问判决案件时,都要征求众人的意见,大家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然后孔子才说,应当听冲某某的意见,他的看法基本正确。孔子说,“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④《孔子家语·刑政》。“狱必三讯”就是审案时必须听取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
早在西汉时期,就有些儒家甚至认为,孔子受命于天,继承周朝之后,开辟了一个没有皇朝、没有帝王的时代,是一个无冕的“素王”,主要是因为孔子晚年修《春秋》,其本意不是为鲁国修史,而是代王者立法,有王者之道,而无王者之位。⑤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现在有学者认为,“70岁的孔子就是人间的立法者。更具体第说,孔子是传统习惯、社会规范与是否标准的传承者;提炼者、制定者,他通过《春秋》的编纂,礼乐诗书的整理,并以招徒讲学等方式,把一整套具有规范性的话语体系全面推向社会、推向未来,从而完成为天地立心、为人间立法的使命。”⑥喻中:《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70多岁的孔子就像他自己所说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已经达到所思所想所说所做都具有正当性和示范性,绝对算得上一位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尽管他本人更偏重于提倡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