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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2019-12-13李京蓉

金融与经济 2019年2期
关键词:信贷信用供应链

■申 云,李京蓉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目前,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已然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和拓展盈利空间的有效尝试,也是普惠金融背景下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对于联结“小农户”与“大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特别是在甄选核心中介经济组织过程中,其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过程中往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有效的防范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系统性风险,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普惠金融业务以及化解乡村振兴过程中融资难的关键。

农业供应链金融又称为农业产业供应链金融,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400年,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出现的“谷物仓单”成为农业供应金融业务最早的雏形(Breckwoldt,2007)。农业供应链金融主要是以一个核心供应链经济组织(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为主体,通过农产品的生产、采购、加工、产成品销售等各环节,将商业银行的授信资金围绕供应链融资主体,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形成有效的资金授信闭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信贷可得性。Berger(2004)为了更好的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针对性的设计了“政府政策-金融结构-贷款技术”的融资方案,以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工具不仅可以完善中小企业的信息数据,还可以优化银行的贷款结构。Klapper(2006)分析得出保理融资可以有效转移供应商的信贷风险,反向保理则有效地解决了借款人信息不透明的问题。Basu(2012)通过建立随机动态模型分析了预付融资订货可有效解决物流的滞后性和提升供应链融资的价值及可行性。随着供应链金融在各行各业中的普遍应用和深入,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逐渐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金融手段,并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农户信贷需求的不断多元化,农村金融创新也逐渐加快,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作为农村金融创新模式的重要代表,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风险防范上,Besanko(1987)通过设定差异化的担保物和贷款利率组合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而且借款企业担保物的数量与还款风险成正比(Rajan&Winton,1995)。Siskin(1997)在分析供应链经销商业务风险中,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定期评估存货价值等措施能够有效地规避信贷违约风险。Shearer(1999)则认为采用传统的风险评级管理方法已经无法适应供应链金融和物流金融新模式的发展趋势,必须有针对性的建立更为准确的风险评估及控制体系。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的核心在于构建基于担保物的价格风险下的信用风险定价模型,这也成为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的最大难点。但随着大数据和信用征用体系的构建,大数据云计算和信息服务水平的提升为信用风险定价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风险防范和信用征用体系创造了重要条件。

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涉及到商业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批发”信贷风险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农户之间的“零售”信贷风险,二者如何实现协同成为防范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关键。虽然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深入推进和乡村产业振兴发展,实现了快速的飞跃。但是,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风险防范也成为各商业银行推行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面临的主要难题,如何从机制和制度设计上来防范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是推行该业务模式创新的重要前提。在信贷投放目标的瞄准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往往存在信贷投放上的“精英俘获”,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受人为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变动较大。如何通过内部订单生产或服务实现对农户的信贷软约束,降低农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优化设计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投放和风险防范机制,从而更好地规避融资风险,成为制度和机制设计的核心。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目前相关研究文献大多围绕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典型案例、模式创新以及风险特征等方面展开,而较少文献从机制上对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风险防范进行设计,并提出针对性的优化策略与建议。

二、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防控机制

本文通过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精准扶贫的信贷投放机制,分析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通过何种途径和机制来实现精准扶贫,从而更好地规避融资风险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减贫绩效。

(一)事前甄别机制

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事前甄别中,核心在于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订单生产和服务联结社员农户,同时依托社员农户内部之间的熟人社会关系圈和信用守约习惯,能够较好地实现对有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需求农户进行前期筛选,将高风险类型的信贷需求农户排除在授信范围外,从而加强对信贷风险因子的审核。事前甄别具体包括对信贷需求农户的合作基础辨识和授信准入甄别两方面进行审核。

1.合作基础辨识

合作基础辨识主要通过慎选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进行信用甄别和风险评估,建立有效的农社合作关系,通过事前信贷甄别与合作基础辨识等风控合规审贷手段,评估贫困农户供应链金融风险。由于受未来市场环境不确定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不规范性带来的风险影响,根据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托底和产业扶贫保障,以规范贫困农户信用还款机制来化解系统性风险。如何慎选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商业银行推行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首要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中介主体,如何评估其信用状况往往成为信贷融资的重要难点。由于农村信用体系仍未完全建立起来,商业银行推行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往往采取试探性的业务创新。在合作社的基础辨识中,实操层面主要是根据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信用等级(省级、市级、县级等示范合作社)、合作社的规模及资产状况、合作社的交易记录及流程的合规性、合作社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而对于部分以扶贫性质为主的合作社,主要是基于当地基层政府扶贫部门及村两委的信用背书为基础,提供以订单农业为主的供应链金融小微信贷服务。此外,农业供应链整体的稳定性是商业银行预防风险的基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稳定性和订单农业内部交易频率也是评估合作社信用稳定性的重要标准。其本质在于将商业银行信贷由传统的直接“零售”信贷转变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金融主体的“批发”信贷,然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信贷“零售性”的分发给有信贷需求的社员农户。按照Williamson(1985)的交易费用理论,信贷交易双方受信贷利益联结关系稳定性等专用性资产、交易的频率以及信贷特征、契约安排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产权的模糊性,带来交易主体的虚置化,商业银行在考虑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介主体进行“批发”信贷时,必须加强对信贷资产专用性的强化和对交易频率的及时有效监控。由于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较高的信贷可以提升契约执行对象的专有性,防止信贷投放中的违约风险。在信用准入甄别机制中,交易双方之间往往存在一种新古典契约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在信贷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信贷需求农户的网络风险治理监测。

2.授信准入甄别

在大多数贫困农户中,往往缺乏抵押担保物,借助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能够将信用度较低的贫困农户转向于信用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获得信贷支持,有利于将信贷支付程序内化为农社之间的产业资金流动行为与合作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防控成为供应链节点上授信评估和风险监控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与银行信贷投放息息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信用决定了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项目实施的信用地位(王筱萍和王文利,201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授信和风险评估成为整个供应链金融风险的根源。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发挥二者间的契约精神和市场的信贷价格机制作用。在信用甄别机制中,以正式契约来强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社会资本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选择贫困农户时,不仅需要关注供农业应链内部长期合作的社员农户自身的信用声誉以及订单农业项目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等相关信息,还需要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将农社内部项目的生产、经营以及资金流转等进行合约化和契约化,以内生的信用集合方式强化原来积累的非正式社会资本(龚坚,2011)。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由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形成了由信任、声誉和惯例等非正式社会资本网络和协调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链上的关系网络治理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贷监管的无效率问题,从而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机会主义和促进交易各方的协同互动和高效运营。这种机制重点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和发挥信任与声誉之间的隐形契约关系。

(二)过程控制机制

由于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过程中,受到市场环境及自然灾害等不确定风险的影响时有发生,供应链上的农户对于无力偿还的信贷而出现违约直接转嫁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极易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倒闭,如何从信贷过程中加强内部监控和约束,成为过程控制机制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监控约束与信用捆绑两个方面。

1.监控约束

监控约束是指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过程中,需要对农业供应链上各参与主体进行有效协同风险监控,实现对供应链金融交易的联合风险控制,并采取激励相容的措施,激励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各成员间诚信合作,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约束。在监控约束机制中,财产受益权的嵌入成为合作社信贷融资的核心要素。供应链金融过程中,强调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商业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关联和横向监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核心在于财产受益权的嵌入,并通过责任捆绑和隐形契约来降低道德风险提高信贷履约机制。特别是在贫困农户的信贷发放过程中,需要更加突出信用合作的力量,这样才能打破孤立的考察静态信用的思维模式,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有效监控及管理。在传统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往往采用保兑仓和融通仓等模式进行信贷投放,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生产和加工不易保存及变现的初级农产品,并不适宜抵押融资。此外,大多数农村地区并不具备第三方农产品的仓储物流条件,农产品本身作为流动资产受价格波动、腐烂变质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并不愿意将农产品作为信贷抵押的资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管理组织方具有对质押财产的使用权、控制权和处置权,但商业银行对这些权益的处置成本则较高,财产受益权的嵌入则能够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中在治理上的缺陷。财产受益权主要是指以农产品的收益价值流形成的财产受益为抵押融资,成为过程监控的主要手段。比如土地信托受益权、农业生产订单项下的农产品销售受益权等作为财产受益嵌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网络治理结构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产所有权方,商业银行作为掌握财产受益权的另一方,将实际中的不易变现的资产虚置化为受益物权来抵押,实现了农业信贷资产的有效监控。在财产受益权嵌入后,能够有效地降低传统式的农产品存货使用权、控制权和处置权在实物贷款上所存在的资产变现差、成本高的难题。嵌入财产受益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基础,既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信贷的信用能力,也能将农户关系网络内生化进而实现对财产受益权的控制,比如通过流程设定、契约条款约束以及农产品形成的价值流和销售价值链进行监控。农户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中由于将土地信托受益权、订单农产品销售受益权等财产价值作为还款来源的保证,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能力。

2.信用捆绑

信用捆绑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业供应链中的众多上下游信贷农户进行批量、整体授信,将单个农户的信贷风险转变成为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整体风险进行集中管理(龚坚,2011),从而化解单个农户信用不足所面临的融资瓶颈,消除外部担保和资产抵押不足困境。供应链整体的信用捆绑能够降低单个农户信用不足,也能形成信用共同体,内部监督防范单个农户信用投机性违约造成的风险,集体惩戒也将提高单个农户违约成本,从而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的信用捆绑整体有效运行。事前甄别是内部风险治理效应的前置变量,并且依靠过程控制这一中介变量间接影响治理效应。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过程中,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形成了一个信用捆绑的模式,农户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获得信贷,而合作社通过内部理事会和监事会来加强对信贷农户社员的信用评价,农户彼此之间作为互保成员为信贷农户进行信用担保,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共担及相互约束机制,保障农业供应链信贷资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形成良性循环和贷款的有效自偿。在过程控制机制中,以信贷保险保障的过程监控防范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在过程监控中,农户集群可以成立内部监督机构,在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化的背景下,通过重点考察贫困农户订单生产和服务数据,有效地进行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系统性风险的有效评估。一方面,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单个社员农户的违约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同商业银行将集中实行集体惩戒,将故意违约的社员农户纳入信贷黑名单,甚至淘汰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合作圈,从而提高单个农户信贷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加大对诚信合作的社员农户进行有效激励,提高下一次信贷额度和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产业订单生产的供应量和优先权。农社之间的信用捆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整体的连带责任,这种内生的信贷过程监控和信用履约共同担保连带责任机制,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更强烈的义务尽力维护供应链整体的良好信用和积极防控内部风险,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信用知识教育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面对自然灾害和市场环境等不可控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协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参与,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以合作社整体信用向保险公司进行农产品保险,协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保险和精准扶贫资金保险基金,搭建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生产和交易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多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防控利益共同体。

(三)事后履约机制

在农业供应链网络成员中,社会资本作为非正式制度成为联结供应链成员顺畅交易的重要变量。社会资本中的社会信任是影响农户组织结构和社会交往结构的核心。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事后履约需要通过嵌入到农村社会交往的圈层结构中,通过社会关系网络的信号传递和声誉机制可以较好的克服农户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核心主体,借助农村社会资本网络将贷款者的信誉和关系圈层嵌入到农业供应链行为过程中,依托社会资本内生的作用机理来发挥信贷的事后履约效应。比如蚂蚁金服的村级金融服务站、京东金融的乡村推广员等,透过嵌入到农户群体中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圈层,掌握农户的各种社会交易关系网络信息、信贷成员之间的声誉评价以及社会资本量化考核来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事后履约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社会资本的信号传递与集体惩戒、供应链内部供需之间的关系资产专用性。

1.社会资本的信号传递与集体惩戒

社会资本作为嵌入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协调治理而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和规范,对于信贷合约的事后履约具有重要价值。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一个人的社会资本越高,社会关系网络越广,可利用的资源越多,这部分人群在信贷市场中往往被视为声誉水平和信任程度越高,合作意愿相对越强(申云,2016)。而社会资本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检验信誉好坏的传递信号,而且这种信号是长期性的。相反,如果一个人的社会网络和信誉不好,导致其社会资本不高,经常性的违约以及较差的声誉,如果后续想重新提高其社会资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和交易成本。这种信号传递作用也成为商业银行指定信贷政策的一种有效依据,特别是在信用贷款中,成为衡量一个农户风险状况的斯宾塞·莫里斯条件(Spence-Mirrlees Condition)。此外,社会资本这种信号传递机制还体现在社会的惩戒上,主要表现为限制性准入、同伴的道德谴责以及声誉资本的软约束效应。首先,在农业供应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在规模、品牌还是信息及资源占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一旦供应链内成员存在人为原因造成的失信(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失信不在此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限制该失信农户获得供应链金融服务,而对守信农户提供较好金融供给服务激励。由于供应链内成员的长期合作能够规避“囚徒困境”制约,从而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均衡局面。其次,同伴的道德谴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农村往往人情关系较为复杂,属于熟人社会关系圈。一旦被视为供应链内部失信成员或被踢出供应链圈子,其之前投入和积累的社会资本将成为“沉没成本”,无法被收回,其社会资本将没有任何价值,不能作为抵押的依据。第三,声誉资本成为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重要无形资本,也是一把“双刃剑”。良好的声誉资本能够有效地保障交易者的收益,而败坏的声誉资本则会被驱逐出原有的社会交易网络。声誉资本具有克服契约不完全和机会主义的弊端,降低交易成本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避免陷入低水平的无效均衡中。当声誉资本丧失被驱逐出供应链后,将遭受社会排斥的压力以及信贷可得性的完全丧失,这种声誉资本的软约束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和保障网络成员关系长久稳定和可重复性的重要基石,也是非正式契约下内部长期高效合作均衡的结果。

2.农业供应链内部供需之间的资产专用性

根据Williamson(1985)对资产专用性的界定,划分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特定区位、特定用途等方面的专用性。此外,Levinthal&Fichman(1988)还将关系专用性资产作为一种体现特殊能力的重要表现形式。资产专用性可能引发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和逆向选择上的博弈,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一方占有另一方的租金或者剩余收益将越高,成为合作稳定的不力因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在农产品的特定用途上的专用性投资将有可能成为最终履约的重要前置条件。当农户做出专用性设备、专用性特定用途农作物生产等投资后,将增加农户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价值含量,这种贡献价值的提升也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寻找实力相当合作伙伴的难度,二者形成较为紧密的依赖互惠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的依赖关系将随着农户专用性投资的增强而提升,这也有利于供应链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的长久稳固,促进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服务的有效信贷供给。比如,从事药材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从事辣椒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而言,在农产品供给上,由于从事药材生产的社员农户单独在药材市场上缺乏议价能力,而且药材产品处于非完全竞争市场。当市场价格相比订单价格更高时,社员农户本身难以通过市场上独立的销售获取更高的收益而更愿意选择与合作社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生产关系。相应的,从事生产辣椒的合作社,其农产品往往更偏向于完全竞争市场,一旦市场价格高于合约价时,农户作为理想经济人,其自身可能会偏向于将辣椒直接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取更高收益;而当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时,农户则愿意将辣椒卖给合作社获得相比市场价更高的剩余收益。这种特定农产品用途上的专用性导致合作社与社员农户关系专用性存在一定的差异,而银行将农社之间的专用性关系是否稳固作为考核信贷供给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得资产专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供给具有较强的事后履约约束效应。当资产专用性越强时,合作双方的关系越稳固,供应链成员获取商业银行的信贷可得性也将越高,反之则越低。

三、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防控的政策建议

(一)创新金融科技应用实时动态监控体系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打造农业供应链价值融资体系,不断降低产业链上各生产、流通环节所带来的信贷资金约束。同时,积极构建农业价值链资源配置信息系统和风险监控体系,提高信贷资金的质量和效益。一是实现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信息化和流程化。强化供应链管理模块的建立、维护与查询功能,提高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农户的效率和准确度。二是对农户联保贷款进行批量申请、审查、审批,提高申请到审批的操作速度。三是前端信息采集与录入进行统一系统实时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四是发挥短信平台的及时告知功能,实现贷款到期提醒和逾期贷款的催收作用。五是利用供应链系统资金流走向检查信贷农户的约定用途使用、信贷利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进行实时有效监控。

(二)创新农业供应链价值融资服务体系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品类和方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等农业供应链信贷担保模式,优化提升价值融资体系。一是鼓励地方政府为优化金融精准扶贫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担保和保险公司等,通过对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林果、大型机械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实现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的有效保障。二是积极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特别是加强对贫困农户的宣传和参与,并提供特色化的服务,定制化的为贫困农户设计信贷融资产品,增强金融的普惠性。三是加快农村普惠金融价值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政府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组织的内生化,充分发挥网络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和应用,拓展新型经营主体的转贷平台作用。另一方面,创建一个多层次和广覆盖的合作金融体系,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和合作社互助资金的回流,提升供应链内部成员价值链的金融普惠。

(三)加强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信贷准入监测

政府应积极探索构建供应链金融主体的征信体系和监管机制,以产业扶贫为导向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和农户信贷可获得性。第一,加强正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服务功能,放低农业贷款的门槛。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户农业生产、农资供应、销售以及农机服务等环节上采用订单或服务为形式的供应链金融,积极发挥金融杠杆扶贫的作用。该措施的前提在于增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供应链金融主体的信贷准入门槛的有效构建。一方面,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承贷主体、项目产权等进行明确。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宏观市场环境以及治理能力等进行有效评估,扩大以市场为导向,供应链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与项目运营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金融精准扶贫的有效性。第二,因地制宜的探索农业多功能性促进产业融合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降低信贷风险。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业项目在当地资源的依赖程度,加强对农业项目的信贷审核,特别是强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在促进农产品加工、农村物流以及乡村旅游发展等方面的产业融合服务,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贫困农户扶贫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延伸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领办型合作社对农业生产型贫困农户的减贫作用。第三,制定明确的贷款条件和规定,强化发挥互联网科技在供应链金融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明确合作社在担保品和第三方担保中的责任和价值,确定抵押或者质押资产的范围及管理办法。互联网思维和P2P技术来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社员之间的信用征信体系,以科技手段来提高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普惠性,从而提高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性。

(四)强化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审查担保机制

选定具有一定资格和较高物流管理能力的物流公司尤为关键,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审查和担保机制的核心。第一,加强金融机构的信用征信体系构建,提升信贷的审查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农村物流企业的合作,结合企业的规模和标准、业务量以及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系统评估,有效的监控风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用征信体系的合作,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来确保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在农户信用档案以及信用村、信用镇评选等方面的合作,提升信用审查能力。第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质押物的风险防范,特别是农产品的质押资产容易腐烂变质,导致质押物价值受损。需要选择易保管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产品作为抵押品,且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对抵押货物价值进行评估,同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质押农产品进行评估和盘点,判断物流企业的合理质押率、贷款成数和利率水平。第三,加强对质押仓单的统一管理。避免仓单质押中的人为风险,强化统一管理和规范,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在农业供应链金融过程中,需要增强对社员农户的同伴监督作用,扩大社员信贷资金供给和发挥社员在风险防范上同伴监督的激励相容机制作用,保证风险监控和担保措施的稳健运行。

(五)完善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中,风险的转移和监控往往发生在信贷过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事前预警尤为必要。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核心供应链金融主体,上下游的农户往往相对弱势,风险预警的核心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监控上。因此,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预警机制的构建,需要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农户之间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合作社的经营历史、信誉等级、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信息的审查与核实。在审贷过程中,加强对贷前调查报告、抵押权属、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上农户订单农业的协议与合同以及抵押物的定期与不定期内审报告等信息的核实。在外部预警上,强化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风险的评价,构建有效的农户信贷移动平台,从客户的信贷资料收集和分析中开展信贷评价。此外,加强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和资金安全的保障。在信贷办理和项目选择上加强对借款农户和担保人的资信审查,规范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尽可能的将风险管控纳入到供应链金融信贷的监控和业务流程中来。在资信核实过程中,进一步对资信管理与信用分级进行管理,提高现金流和交易过程的信息披露和监控。

(六)建立农业供应链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在于消除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尤为必要。一是强化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户以及物流企业等供应链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技术实现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之间信贷资金供需的匹配。透过信息共享平台掌握社员农户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供应链资金流走向,并有效地对抵质押物进行保管和监督,从而降低信贷风险。二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信贷和农户信用征信的共享。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信贷之间的联网管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资金和抵押担保信息的交流互享,降低信息同步化带来的信贷风险。三是健全农业供应链内部信息化平台建设。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非常大,建立农业供应链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供应链各环节上信息的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供应链金融效率和促进农业供应链的有效运行。

四、结语

正规金融机构积极助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来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已成为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体现。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推动产业扶贫,借助农业供应链金融更好的服务于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成为目前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然而,农业供应链金融由于面临的主体较多,金融分工协作难度大以及金融减贫的作用机制比较复杂,面临的金融信贷风险也较大,成为制约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最后一公里”的重要难题。探索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控机制,为更好地降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化解农户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最后一公里”难题,构建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导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扶贫体系,搭建培育“桥梁”金融资本和“链接”社会资本的“高整合—高链合”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然而,在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中,现有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更多以治标为主,而非治本的措施。在国家大力推行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P2P技术和“互联网+”在农村地区信用体系的重塑,能较好弥补农户征信体系建设的不足。但由于农村金融普惠性较低,特别是贫困农户金融知识非常匮乏,在精准扶贫过程中进一步重塑农业供应链金融发挥信用甄别的作用,如何培育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构建农村信用征信体系也成为未来普惠金融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内容。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以及信誉状况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供给。现实中往往存在较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少数精英社员控制,甚至部分空壳合作社成为维系个人利益的载体。随着“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不断深度融合,通过互联网技术将农户信贷需求与商业银行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链的深入结合,对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推广也将大有裨益。在新金融时代如何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和优化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索,以及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成为政府和第三方机构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该方面的研究成为农业供应链金融普惠推广的重要依据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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