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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研究

2019-12-13司马子鸣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机构

司马子鸣

(530000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校园网络借贷(以下简称“校园贷”),是为满足大学生对学业、消费或创业投资需求为目的,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成立非存款性借贷公司或借贷中介平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向在校大学生出借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的借贷业务。校园贷是随着“互联网”兴起的新兴金融服务,在现实中是一把双刃剑。校园贷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校园贷凭借其便捷、高效和全方位的个性化服务,满足大学生在学业上、消费上、创业上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也不断爆出各种负面新闻,甚至发生一些大学生因无力还贷而选择结束生命的悲剧。可见,直视校园贷发展过程中的各项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一、校园贷存在的问题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嫌高利放贷

在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放贷机构追逐利润,变相收取费用,把“校园贷”变成了“高利贷”。现在许多的校园贷款平台都打着无息贷款的旗号吸引大学生贷款,但是设置很多各式各样的费用项目,如约定高额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等。这些费用收取的名目确实不同于贷款利息,以此变相操作既能够躲避监管部门的监督,又可麻痹借贷学生。然而,当这些约定情形发生时,实质上是在将这类费增加入学生的实际贷款数额。且大多数校园贷都允许借贷大学生分期还款,校园贷平台通过分期还款的特性巧妙收取过高的服务费或利息,导致学生实际借贷金额比本意所要借贷的金额要高得多,涉嫌高利放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制造假象吸引学生贷款。甚至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为规避监管,以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进行个人约定、私下交易完成非法高利放贷。

(二)个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现实生活中注册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用户收到垃圾短信及电话营销,甚至个人网络账户被盗用的案例逐年升高。信息泄露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泄露及技术安全问题造成的信息泄露两种情况。这些信息存在被机构内部人员售卖的风险,机构内部客户信息被售卖、与其他机构交换客户信息在今天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潜在风险。校园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网贷机构审批不严、质量良莠不齐,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由于监管不到位,网贷机构和网贷平台忽视对客户信息的妥善保管,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会侵入平台盗取借贷学生信息或网贷机构内部人员买卖客户信息,导致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不法分子利用学生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行为。

(三)贷款门槛过低,违约失信高

校园贷平台大多打着借款人借款无需担保、无需抵押、零手续费、快速审核、快速放款等宣传广告以博人眼球,且多数校园贷平台对借贷人信息审核非常简单,大学生只需上传身份证件、学生证等基本信息就可以申请到贷款,贷款额度大小不一,可以是几百,也可以是几万元。一些大学生更是可以在多个平台上同时借到款,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比比皆是,导致最终借贷数额超出自身及其家庭所能承受的范围,给自身和借贷平台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非法手段催款,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由于学生偿还贷款能力有限,校园贷的逾期还款的概率很高,若违约,一些非法校园贷平台和催债公司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催收,威胁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很多校园贷平台雇有专业催债人员,这些人员以日常接单催债赚钱,他们共享催债攻略,具有统一的催债专业术语,每次催债前都是整装齐备,如文身、佩戴金项链,采取的手段一般有跟踪、骚扰电话、殴打等,进行威胁恐吓甚至伤害学生及其家人,由此来催促学生还贷。这种方式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是严重侵害女大学生的人身权益,极易引发了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

二、校园贷问题成因剖析

校园贷作为国家发展惠普金融的一种方式,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分期借贷服务,满足大学生借贷需求,弥补了当前大学生借贷市场荒芜的不足。之所以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主要是专门性法律缺位导致监管不力、大学生获取贷款渠道少以及大学生非理性贷款等原因。

(一)专门性法律缺位导致监管不力

我国并未出台针对校园贷问题的专门性法律,法律未对校园贷机构和提供技术等平台的属性、运营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处于相对较空白的阶段,只限于意见、指导、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力。

1.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片面

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片面,不能在制度和运行过程中对校园贷予以规范。《合同法》中的规定对借贷人的保护过于片面,仅限于在利率过高和违约金方面的保护。《刑法》针对裸贷、暴力催款等问题,在网上公布借贷人裸照以“裸条”贷款胁迫大学生从事色情交易,或视频以及催款的暴力程度,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会涉嫌侮辱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责任,仅限于对校园贷触犯法律时的制裁,且由于此种经济类案件较为复杂,调查取证存在较大难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是从民间借贷利率方面进行规定。

2.规范性文件无强制执行力

规范性文件对校园贷的规范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无强制执行力,并不能使校园贷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我国关于整治校园贷多是以规范性文件进行。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高校对不良校园贷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处置机制。同月银监会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排查从事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若发现业务不合规的,采取整改或者予以取缔等措施。2016年8月银监会又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机构进行规范。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又进一步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未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同年5月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禁止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提供校园贷服务,全面叫停网贷平台的校园贷业务。总之,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校园贷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导致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在校园贷监管中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面临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的极端局面,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使得校园贷乱象丛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适用于大学生的借贷平台匮乏

大学生难以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校园贷的市场份额非常大,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校园贷野蛮发展。根据2009 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行不得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才能给年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至此,各银行基本暂停了大学生的信用卡业务,加之大学生的资金需求额度并不高和偿款能力有限,正规金融机构向大学生放贷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很难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并且现有条件下正规机构的贷款手续繁琐,审批周期较长,因此对于借贷大学生相当复杂,而民营公司借贷程序简单,不用抵押,放款时间短,且大学生非理性消费和超前消费理念的特点,更进一步促使了借贷双方能够迅速建立借贷关系。较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高难度,简单便捷的网贷更深得大学生的喜爱,加上大学生社会经验浅,容易被不良校园贷所蒙蔽,从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三)大学生理性消费与风险防范意识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学生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部分大学生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加上脱离家庭的管控,消费欲望膨胀、盲目攀比、超前享乐等现象越来越严重,但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容易倾向于申请校园贷以满足消费需求。大学生作为在校生,心智还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无法系统认识校园贷产品的各类风险,缺乏金融、法律等专业认识,不能准确理解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大学生进行借贷时没有合理评估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为了满足短期消费需求所需要的几千块钱,就把所有的隐私信息提供给网贷平台。正是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薄弱导致其一步步陷入各种套路贷的泥潭,为此付出惨重代价。校园贷引发的悲剧事件频发暴露出我国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注重学习成绩,导致部分大学生缺乏“财商”,丧失正确的价值观。

三、解决校园贷问题的途径

解决校园网贷问题,应专门性立法,对校园网贷机构和平台的市场准入、特殊义务等层面进行制度设计,拓宽大学生获取贷款的正规途径,并增强大学生理性消费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实现对校园贷的立体整治,杜绝非法校园贷。

(一)专门性立法,实现校园贷的全方位监管

国务院应加快《校园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出台,确保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实现对校园贷有效监管,坚决打击校园贷的违法行为。该管理办法应该精细化校园网贷规则的内容,强化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关于校园贷机构的规范

对校园贷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市场退出进行持续监管。首先,校园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应该采取审批制。校园贷机构除了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外,还须获得银保监会的批准。通过设立审批管理,政府当局可以从源头有效把控校园贷机构的质量,防止劣质校园贷机构混入市场,减少风险隐患。坚决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租赁公司、健身会所等以求职、房屋租赁、健身会员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其次,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已经设立的校园贷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与风险性进行持续性监管。就校园贷机构的资本水平、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借贷条件、贷款规模、内部控制、财务指标、业务审核、放款程序以及催款程序等方面设立监管标准,增强校园贷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管当局报送经营状况和向公众披露运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最后,明确校园贷机构退出市场的事由,及时清退已出险机构和僵尸类机构,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实现无风险退出。

2.关于校园贷平台的规范

立法要明确为校园贷机构提供平台、技术的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引导网络贷款平台正规化,取缔非法机构。校园贷平台,不是正规的金融企业,只需要在工商局拿营业执照,在工信部备案就可以营业,不受银监局的监管。这一点的风险很大,需要明确由银保监会牵头,联合工信部、工商局等机构共同对校园贷平台严加查证和监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金融风险防控的需要,校园贷平台提供的网络借贷格式文本应当具体、明确、内容详实、利息公式推衍完整,符合产品发行说明书内容,对注意事项和合同风险事项进行合理提醒,如字体加粗、标红或下划线等;仔细审核贷款人的基本信息,确保真实性;综合评估贷款人还款能力,必要时线进行线下核对,可参考美国的做法,根据借贷学生所毕业院校和所学专业充分考虑其毕业后的发展前景,从而决定是否提供借贷服务或者借贷额度的高低。一是加强校园贷平台信息共享的义务。加大大数据投入,由政府监管当局带头建立网贷数据库,数据库成员包括相关监管当局和校园贷平台,各平台通过提供数据并使用数据,既有助于监管当局对校园贷平台的动态监管,又实现各平台间的数据合作与共享。且该数据库与征信机构实现联网,校园贷平台根据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就可以查询到申请人征信情况,防止大学生多平台过度借贷。二是加强校园贷平台保护客户信息的义务。校园贷平台应注重硬件投入,尤其是安全网的建设,在讲究信息化高效率的同时提高信息安全水平,确保数据安全、登录安全、交易安全等,防止客户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泄露。校园贷平台不得非法泄露或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合同中应详列明网贷平台的网站隐私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及造成信息泄露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明确校园贷平台法律责任。专门制定校园贷平台违规违法处罚机制,提高处罚金额,严重情节应入刑。如针对网贷平台暴力催收、出售裸照、胁迫借贷大学生性交易等行为,应作为构成相关罪名的加重情节。

(二)积极引入正规金融机构,拓宽大学生获取贷款渠道

政府监管部门应正视大学生创业、学业或消费需求,积极鼓励和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大学生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当与银行进行合作,运用金融技术手段服务在校大学生,保证借贷流程规范化。正规金融机构与学校密切合作,通过讲座、宣传标语等形式提升学生对金融理财及其风险的认知,通过正规渠道,向学生提供正规金融服务。根据客户适当性原则,正规金融机构应对借贷大学生的信用状况、个人收入、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为大学生适当的金融产品。另外,可以通过校友融资贷款模式,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用风险,为校友与本校学生沟通搭建桥梁,不仅让捐资人获得较大的回报,也降低了借贷大学生支付的利息。

(三)增强大学生理性消费和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大学生理性消费和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大学生、学校和家庭三方共同努力。首先,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应该秉承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拒绝铺张浪费,专心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攀比不虚荣;主动学习金融、法律等知识,在借贷时,大学生应仔细审查借贷合同的每一条款,注意放贷方是否适格,利息、服务费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贷款凭证是否规范等,避免陷入非法校园贷的陷阱,若遇到非法校园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其次,学校要重视对大学生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教育,通过将金融信用安全教育纳入大学必修课或邀请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到校开展讲座,普及金融、法律等知识,构建大学生校园诚信体系;若出现大学生遭受非法催债的,应及时报警。最后家庭除了重视大学生学习成绩,应加强与其沟通,了解在其消费状况,培养其正确的消费观,引导其进行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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