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与英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比较
2019-12-13王浩
王 浩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00
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概念
对于民事诉讼费用,学界存在两种学说,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1.狭义说。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因诉讼而交给法院的费用。
2.广义说。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所引起的费用。我国采用的是狭义说,而英国采用广义说。
(二)诉讼费用的构成
在我国,诉讼费用是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由案件受理费;第二部分是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在英国,诉讼费用的规则分为两类,在由诉讼当事人本人进行的诉讼中,包括诉讼费、法院收取的费用等;诉讼当事人由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在此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以及代理费。①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与英国民事诉讼费用中的法院收费、诉讼费用和必要开支等同。
二、我国与英国诉讼费用救助制度的比较
(一)英国诉讼费用救助制度概述
英国的诉讼救助与法律援助具有相同的含义,英国有其独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诉讼救助就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
1.形式
英国律援助服务包括:为公民提供咨询服务,在法律上提供协助以及法律代理,其中英国的法律援助很大一部分是救助当事人的律师费用。
2.条件和程序
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一是公民具备的诉讼理由必须具有正当性;二是拥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财产状况。其中这两者的审查由各级法院判断。另外,申请法律服务资助,必须签署一份声明经济状况的文件。然后法律服务委员会将对资产进行评估。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救助的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民事诉讼费用救助制度作出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即《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与英国一样,当事人也需要提供书面司法救助申请,除此之外,当事人须有起诉或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另外,我国主要是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比如:残疾人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②。
三、英国司法救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应该明确司法救助的条件
我国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是“经济确有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此项条件的出台体现了一种法律的人文关怀,救助门槛的降低使得贫穷公民的诉权得到了维护。但是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弊端也越来越多。首先,经济窘迫的群体是否等同于应该从法理上得到司法的救济?其二,条件设置得较为宽泛,容易导致滥诉。极易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在英国,对于确实需要资助的申请人设立了十分严格的标准:对于申请人的年收入以及可处理财产都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有法律援助委员会严格的评定标准。
笔者认为,在未来,我国应设立较为严格的诉讼费用救助适用条件,比如,将诉讼费用救助制度进行等级化,如个人收入低于多少才能申请司法救助,另外应当给予法院一定的审查权,法院可以有权审查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资格,这样才能较好地体现诉讼费用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二)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在我国,法律援助实践供需严重失衡,案件多,案件类型更趋多样化,这无疑也在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强度。而这也不利于当事人得到更好的救济。而在英国,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效率,规定让一部分律师事务所重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措施。基于已经对法律援助案件有一定的类型化划分,进一步地体现在案件指派上,由一个或者几个律师专门重点承办某类案件,专向的明晰分工,使得办案效率有所提高,缓解供不应求的现状。2012年,英国国会审议通过并生效的《法律援助、判决和刑事处罚法》对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援助标准、条件等进行了再一次的重大修改。明确的法律援助范围的界定、被援助者适格标准、条件的综合审查,将很大一部分不适于法律援助的案件第一时间拦截在大门之外,控制了案件数量的增长,提高了援助工作的效率。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救济途径之一的法律援助,我国也可以参照类似英国的做法,对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以成文法的形式展现出来。
(三)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来源渠道
2004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供需量比例,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需求得到满足,供需严重失衡,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严重缺乏,是导致供需矛盾尖锐最直接的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英国的做法。采用合同制的援助方式,由法院主导,由法院来寻找品质优良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1.签约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援助中,具备一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里的“一定资质”是指由政府牵头,进行招标采购,然后由市场上的律师事务所中参与竞选,最后的评估工作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进行。最终与符合评估标准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服务合同。
2.发挥实习律师的作用
实习律师,是指已经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群。他们具备法律专业理论知识,但是缺乏执业经验。而执业经验最直接的来源,便是承办案件实务,所谓只有切身亲历,才会有所体会、有所成长。但是,据了解,大部分实习律师都是缺少案源的,没有案源,就没有实务的机会,没有实务的机会,何谈获取执业经验?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其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者的范围中,一方面,既提高了实习律师的业务水平,又缓解了案子多而律师少的难题。
(四)政府应加大司法救助金的财政投入
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健全的法治,而法律存在的意义之一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目前我国社会两级分化现象较为严重,这就造成了正义和公平难以实现的局面。因此司法部门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更好地缓解公民维权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其次,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作用,运用社会的力量进行募集资金,以期能够达到扩大资金来源的目的。
(五)积极建立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救助效率
众所周知,我们所生活的时代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司法部门可以与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救助机构进行合作,建立一个四个部门联动的平台,那么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时,司法部门可以快速对其进行筛选和甄别,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这样做有两项益处,一方面效率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也防止出现救助不力的情况。其次,这个平台还有利于促使救助方式的多元化,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千差万别,因此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次性给付救助资金不能解决长久生活问题。③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及时介入,帮助他们实现最基本的生存权。
[ 注 释 ]
①王福华.论民事司法成本的负担.中国社会科学,2016(2).
②卢继华.浅论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南昌大学硕士论文库.
③李艳.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日本诉讼救助制度的比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