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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的运行实践探究
——基于对苍南县检察院试行效果的分析

2019-12-13吕文洁金越阳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检察人员一体

吕文洁 金越阳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苍南 325800

从历史纬度来看,自1978年检察机关复建至今,批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经历了由合到分,再到分和并立又重启一体的一波三折,在每个历史时期对不同的社会需求进行了有效回应。实践是检验制度的试金石,也是任何制度改革的动力和成因。①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条件下,回归“捕诉一体”利与不利,需由检察人员通过其自身的办案实践加以检验和评判。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案件办理和人员配备情况,选取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这三类常见、多发的普通刑事案件,开展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实践探索。

一、试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实效

就理论而言,倡导“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基本价值预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强化侦查引导与侦查监督,契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②从实践运行来看,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10月份试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以来,共办理三类批捕案件72件,公诉案件130件。通过对办案数据的分析,“捕诉一体”确实对司法办案产生的正向效用明显,各项指标都呈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势。从办案效率来看,通常办理简单案件,各环节大约可以节约50%的时间;办理复杂案件,亦可节约20%左右的时间;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办案期限为20天。从引导侦查的效果来看,试行过程中,承办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共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十余份,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查率与试行前同期相比下降17%,增强了退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适应“捕诉一体”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一)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侦查监督与提起公诉是两种不同的检察职能,需耍不同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原先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重新整合,办案任务不再单一化,不但要掌握审查批准逮捕的标准和要求,而且要胜任公诉职责需具备新的技能和技巧,如语言技巧、举证技巧、辩论技巧、庭审技巧等。③多位检察人员讲述了“捕诉一体”以来自己的心得,他们的关键词几乎都是“学习”。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存在着不熟悉侦查监督特点,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能力不高等诸多问题。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长期以逮捕标准作为审查案件的标准,面对公诉的工作,无论是法律要求、证据标准,还是诉讼程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处于一种茫然的状态,更需要一段时间去不断地学习适应。

(二)办案思维惯性有待克服

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具有各自不同的业务特点。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长期处于“短平快”的工作节奏中,在办案期限紧、案件证据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基本上只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对案件事实更多的实质性审查,遵循着仅有审而没有查的逻辑惯性。而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需要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核实所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具有对案件证据要求更全面、更细致的工作特性,养成了慢工出细活的办案惯性。④故此,“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检察人员掌控办案节奏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还需关注到的是,检察人员往往认为,通过审查批捕,自己已经详细掌握了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在起诉阶段就不再全面审阅案卷,而且基于对案件业已形成的思维惯性,直接按照批捕阶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起公诉,从而导致审查起诉时对于证据审查的“层控”功能受损,⑤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

三、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做法

就现实效果而言,“捕诉一体”的试行瑕不掩瑜,成效多于问题。立足于司法改革与检察权优化配置的现实语境,当下应当着力探索的是如何一体,如何完善“捕诉一体”这一办案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惩罚与保障动态平衡的议题展开。

(—)注重刑事检察人才培养

检察人员是改革的细胞、办案的主体。⑥“捕诉一体”对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成熟的刑事司法能力,具备全面侦查监督和公诉履职能力是检察人员胜任办案的现实需要。在专业思维上,推动检察人员不仅要有指控思维,还要有侦查思维、辩护思维、审判思维,从而更加全面审查案件。⑦在专业素养上,检察人员必须努力拓展自己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提升证据审查、庭审指控等实战技能。通过采取公诉、侦监人员互动互学、交叉培训的方式,补齐相互的“短板”。侦监部门帮助公诉人员熟悉审查逮捕的标准和要求,分享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法律监督方面的经验;公诉部门帮助侦监人员掌握审查起诉的标准和要求,传授出庭预案制作、庭审控场等方面的技巧。此外,针对侦监人员普遍缺乏庭审应对能力的问题,组织人员到法庭观摩,了解不同诉讼程序的差别,学习规范的庭审礼仪,提高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应对方面的能力。

(二)科学设计办案规则流程

首先,人员配置方面,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与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交叉搭配,取长补短,组成一名员额检察官与一至两名检察官助理的基本办案组织开展工作。其次,有机结合“案件简繁分流”机制,对于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由一名承办检察官对批捕和起诉工作负责到底,如果审查逮捕阶段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认罚,可以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移送起诉意见函》,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争议、法律适用有分歧时,就需要集体智慧和慎重把关,可以采取由多名检察官参与讨论的方式办理案件。最后,突出捕诉工作要求,在逮捕阶段主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审查,对认罪的简略制作审查报告。起诉阶段重点审查证据变化情况,在逮捕意见书基础上对新增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⑧

(三)推行配套制度保障运行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要求同一检察官对同一案件的质效“全程负责”,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为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最重要的注脚。⑨在此背景下,通过构建一系列配套制度对检察官的批捕权和公诉权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制衡,确保“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地生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功用。一是依托(不)捕后跟踪监督机制。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后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定期跟踪继续侦查的落实情况,做好督促、引导工作。二是建立反向审查制度。组织侦监人员对于捕后不诉案件进行逐案剖析,以提高对起诉案件的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及政策导向的认识。三是强化办案监督机制。加强流程监控,通过每日系统巡查,线上送案审核等方式对办案程序进行实时动态监督防控,对“捕诉一体”运行情况进行月通报,总结逮捕和起诉环节的问题并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指引。

[ 注 释 ]

①步洋洋.除魅与重构:“捕诉合一”的辩证思考[J].东方法学,2018(6).

②上引,步洋洋文.

③董视.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探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8.

④伏波.“捕诉合一”抑或“捕诉分离”:实务考察与理论探究.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⑤唐益亮.隐忧与出路:检察院“捕诉合一”模式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8(6).

⑥刘星.检察机关捕诉资源整合办案机制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2017.

⑦李营.“捕诉合一”有利于提高检察产品品质[N].江苏法制报,2018-7-26.

⑧敬大力.捕诉一体重构刑检职能提升工作质效[N].检察日报,2019-1-23.

⑨韩东成.司法责任制改革视角下的检察机关“捕诉合一”[J].犯罪研究,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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