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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

2019-12-13于延玲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权力领导

于延玲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委党校,黑龙江 哈尔滨 150300

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核心指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我国已有的政治体制中,权力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的社会治理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是非常有效的治理工具。全面依法治国在当下引领了全方位的社会变革,集聚了一系列重要的历史任务,这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指的是用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法治政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完全是区别于人治政府的概念的。法治政府必须在法律的制约中完成相关行政活动,目的是避免渎职以及公权私用,从而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二、当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体系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建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尊重了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和国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在科学合理的法治背景下将改革推向深入、在改革中日益完善法治的短板和漏洞,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原因。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情况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新的情况不断发生和涌现,我们的法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地与时俱进,及时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法治思维意识、法治思维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有些地方的法制思维意识僵化,一旦出现矛盾和问题,往往容易陷入为了追求稳定和谐局面而牺牲法制管理的现象,甚至用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实际上,这是一种双输的行为。法治视野中规范的是具有规则的治理,也就是说大家都会按照既定规则办事并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影响负责。某些区域在维稳工作中极其缺乏法治理念,习惯性地将司法方式变成了行政方式,法治的权威被个人的权力取而代之,这种无视法律、追捧权力的“维稳”只会适得其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些地方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违法征地、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这些问题的发展都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意识不强、法治思维能力不足的具体体现。

(三)权力的监督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备

权力监督要通过科学的权力系统和权力结构设计,改变以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状况,明晰权责的分界点,疏通权力运行的轨道,对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有效的监督,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培养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

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以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使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素养和法治思维得到很好的提升,从而以规范、科学、合法的行为为公众和社会服务。

(—)注重科学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十九大明确提出,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制定和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但是,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任务还很繁重。所以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的立法工作,不断地深化、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治思维意识、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对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地培养法治思维,必然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依法行政,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成效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法治政府

权力滋生腐败,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督体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国家《监察法》已经出台,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的全覆盖。纪委监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及时查处不依法行政和违法违规的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的作用,构筑“立体”监督体系。同时,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行政问责监督机制,对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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