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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的完善

2019-12-13于可染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结论学者样本

于可染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近年来,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在法律实证研究领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讨论和使用,关于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已经逐渐为学者们所意识到。但法律实证研究仍不完善,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一、法律实证研究是什么

法律实证研究则是运用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的方法针对某一现象或样本数据分析并得出结论。至于结论的合理合适与否不是实证研究本身的缺陷和现实的缺陷,而是在使用实证研究这个工具的方法不当导致的,没有探索出一条有效的路径。

二、为什么实证研究是必要的

我们已经从起步的野蛮生长,摸着石头过河,到探索出一些经验,经验积累的量变到质变,到事先规划好发展的脚步,理性科学谨慎的迈出每一步。实证研究是it is what it is,而传统的法教义学—仅仅对文字本身的解释争议带有了个人价值判断和感情色彩,毋庸说实证研究是数字表演的舞台,以数据分析的理性剔除人的感性,还原被研究事件本身的面貌,有利于人们更好的分析事件解决问题。

有的学者质疑法律实证研究是否属于法学研究范式、法律实证研究是否缺乏理论关怀、描述性法律实证研究是否还有存在价值,有的学者讨论法律实证研究和法律经验研究的关系、法律实证研究和大数据的关系、法律实证研究和描述性法律实证研究的关系。以上质疑和讨论左传平、张永建、钱弘道均已给出了回应,明确了法律实证分析的研究价值,给予了新兴流派的学术肯定和地位。简言之,无论是哪种研究方法,都是工具,可以在不同的研究需求层面上互补,没有一争高下孰优孰劣的对比必要,任何一种工具都有自己的价值,无谓互相替代一说。正如左传平指出:研究方法作为工具没有对错,真正决定某种研究方法理论价值高低的是使用这种研究方法得到了怎样的结论,这个结结论回应了什么样的现实问题。

三、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的问题

(一)仅描述现象无实证研究。有的学者冠实证研究之名研究某一现象,实际内容里或毫无收集数据建立模型等过程,或仅停留在收集数据描述数据,或为了得出某种结论有目的的选取数据等等,研究现象比较混乱。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研究者本身大多未直接展开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所以其讨论多为外部性论述,可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尤其是对实证研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与挑战自身的体察可能不够。实证法律研究中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是关键与核心所在。

(二)使用的样本数据不完整。现有法律实证研究所利用的数据主要是一些局部性与抽样性的数据,而域外学者的数据样本常常是全国性的抽样数据甚至是全数据,而且,这些数据通常是官方所收集与公开发布的。原因之一在于尽管我国大力推行阳光政府数据公开,但整体上仍有需要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这也与官方“数字管理”能力有限有关,政府似乎还未完全熟练使用数据管理方法,其获取真实、全面、有效、细致数据的能力与效果似乎并不强大、明显。法律数据的获得来源的特点造成了其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双层影响,正所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样本数据在模型中的一点点微小的差别,都会影响整个结论。

(三)实证研究选取的方法不当。一些学者使用的法律实证研究的方法不当,如研究内容适宜使用双重查分模型,该学者使用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导致分析的结果不合理无法应对实际问题,而一些结论的不合理被归咎到实证研究方法上。一些事物的表象可能与实质相去甚远,当被实证研究揭示出来以后难免受到质疑,此时,若详细检查使用方法和样本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完整,那么就可以得到颠覆常人想象的结论,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

四、结语

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总是伴随着质疑和阵痛,正确看待法律实证研究的作用,不夸大不抵触,不盲目跟从,不断规制自身发展思路,在质疑中保持反思,冷静前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作为研究方法中的新鲜血液,科学正确熟练的使用将会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无论理论或实践中,都将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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