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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之浅思

2019-12-13吕林月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民间文艺行使著作权法

吕林月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规则一直以来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出台规则。这一规定过于宽泛,具体的保护规则并未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具体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保护,然而由于民间文艺作品本身的地域性、传承性、群体性等特点,与之相关的行政法规一直未曾出台,因此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解决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直到国家版权局公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稿)。该条例总共二十一条,是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一大尝试。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未能从民间文艺作品本身的特点出发为其制定合适的保护方式,现有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改善,因此也导致立法工作止步不前。在现实审判中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除国家立法外,一些地区也在地方层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安徽、甘肃等地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当地的民间文艺作品进行保护,这些法规对国家层面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推进和借鉴意义。但是地方性法规对是针对地方特色的作品保护进行规范,地域色彩浓厚,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安徽针对其花鼓灯艺术的保护,甘肃针对莫高窟的保护。但地方出台的法规大多侧重于作品保护与地方经济的协调,较少的关注作品的著作权本身。

二、我国现阶段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基于我国目前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主要的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艺作品的含义模糊

只有正确界定了何种作品属于民间文艺作品才能正确地对此类作品进行保护,因此理清民间文艺作品的概念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征求意见稿中对民间文艺作品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这是进步的一个方面,但是具体的内容仍存在问题,需要深刻地理解。

(二)民间文艺作品主体认定困难

民间文艺作品通常是由一定的群体进行创作并在特定的区域内流传,许多作品并不记载于书面而是采用口头或其他表演形式一代代传承;在传承过程中又有人对该作品进行完善,因此主体很难明确,法律对此并无更详尽的规定,缺乏判断依据。当侵权行为真实发生后,被侵权人不被认定为著作权主体也就无法以此保护自己的权利,对其创作积极性造成极大的打击。

(三)民间文艺作品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不明确

民间文艺作品经过长期传承,其著作人身权的财产权往往已经分离,并不被同一主题所享有,这就导致了民间文艺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被随意使用而得不到保护,涉及邻接权的相关内容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一般是50年,但是民间文艺作品有自身的特殊性,流传时间较长且一直不断演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点,因此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作品,否则很难对其进行保护。

三、对于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民间文艺作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的急迫性不断增加,但由于目前保护规定的缺乏,并不能对其很好的进行保护,笔者结合征求意见稿中的存在争议之处,对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

(一)加快行政法规出台

目前实践中无法可依,著作权的保护陷入窘境。对于法规的制定应当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地方特色进行试点工作,以此形成借鉴经验向全国推广;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本民族的民间文艺作品,吸取其中的有益处结合我国的特色制定行政法规。

(二)明确界定民间文艺作品及其权利内容

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概念界定需要结合其本身的特色,根据每个地区民间文艺作品的不同风格及产生的不同环境突出其地域性特征,在采用列举方式的同时以兜底性条款作为补充。同时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三)明确民间文艺作品的主体及权利的行使

权利由谁行使、如何行使是实践中作品使用的一个重点,民间文艺作品创作的群体性决定他的主体是一个社会群体,而不是某个个人。在确定权利主体之后,下一步的重点则是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可以借助行政部门代为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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