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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及其发挥实践探究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公法方法论民法

吴 灿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安顺市分校,贵州 安顺 561000

生态文明也可称之为绿色文明,主要指的是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与自然生态规律。生态文明是通过环境或生态文化所体现的文明,属于自然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物质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的文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由于我国从古至今一直缺乏私法传统,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过程中更加加强对公法手段的应用,但在解决实际环境问题时公法缺陷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能够更好地避免在公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就必须将重点放在如何更好地发挥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上。民法的应用不仅能够起到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生态损害行为的发生,只有综合协调公法与私法才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向前推进。

一、生态民事人

生态民事人主要指的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履行民事义务以及行使民事权利中需顺应生态的发展规律,从而确保生态、精神以及物质利益的平衡。传统民法个人主义法以及自由主义正义观中,其中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包含的自由即为正义,也就是说只要是根据意识自治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生态环境也被认为属于正当行为。而个人主义方法论中则已经完全认可为了自身精神及物质利益民事主体可以牺牲掉生态利益,并且还为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形成在制度上提供相应的支持。但处于现代生态文明时代中,上述价值观便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生态危机,因而为了塑造生态民事人就不得继续完全坚持上述方法论与正义观,而是对传统的民法方法论与价值观采用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进行修正。在该方法论及正义观中基于公共利益,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的自由。如今生态恶化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为了能够对生态环境予以更好的保护,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根据上述理论通过民法对民事主体的自由予以强制性规范限制,从而为民事生态人塑造一个具有生态意识的人。而民法根据个人主义方法论与自由主义正义观,可以对民事主体保护生态予以倡导性规范积极鼓励。总的来书,中国民法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不得片面的坚持个人主义方法与自由主义正义观,对两种理论予以有机协调,综合地运用个人与整体主义方法。

二、民事生态权确立

民事生态权作为民法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用并且开发生态系统,进而便能够更好地满足生态利益权利。党的十八大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要求是民事生态权确立基础,同时也是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前提。与人身与财产利益不同,生态利益属于独立存在的利益,尽管生态利益与人身及财产利益具有密切的相关性,但是与纯粹人身及财产利益不同,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财产价值及其使用价值方面,而人身利益则主要体现在人身之健康、生命以及身体各项机能与组织等一系列价值上,生态利益则主要是指在生态系统中,人们与其他环境或生物之间所进行的一系列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以及信息传递上。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市场与计划经济均是以生态利益作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同时还需要由相应法律制度对该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差别在于,生态利益关系在计划经济时代,其主导的调整手段为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公法。但是在当前我国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环境下,生态利益关系应该以民法等私法调整为主。鉴于此,为了能够对上述产生的民事关系予以更好的调整,就需要依据民法确立民事生态权。

三、民法生态优化功能

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企业生态义务作为其重要内容,发挥生态优化功能的理论基础为民法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一般情况下,在对生态文明建设功能上民法发挥的基本途径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积极地倡导或者鼓励人们通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其二是禁止人们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通过为民事主体权利变动与行使设定的民法能够充分地、积极地发挥生态优化功能。民事主体根据经济生产环节不同地位,可以分为消费者与生产者(企业)两种,我国民法为上述规定的生态义务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构建生态侵害责任制度

(一)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中,我国规定包括赔礼道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但生态侵害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类型,除了包括狭义方面的生态损害外,还包括财产与人身权方面损失。因此,在面对具体情况时生态损害侵权人需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后果予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中采用的填平原则,主要是指只要是所产生的损失利于受害人,便能获得充分且完全的补偿,但需要在充分联系实际情况后方可使用。在生态利益损害对具体责任进行填补方面,选择承担方式时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恢复原状责任优先适用性,同时这也是最为有效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

(二)确定赔偿范围

为了能够有效地避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生生态侵权行为,就需要我们能够充分地发挥对侵权责任法所具有的制裁功能,也就是通过生态亲权制度采取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并在该基础上予以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张处理,具体方式如下:第一,生态侵权责任具体赔偿范围不得仅仅局限于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上,还需要对受害人的生态与环境权益、精神损害等进行赔偿。第二,需承担生态侵权责任赔偿方式,也就是在具体赔偿费用上,加害人需要对生态环境在恢复至原状中所需的所有费用进行完全填补。第三,生态侵权制度需在一定条件下采取及应用具有惩罚性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法所具有的救济功能主要是在事后救济方面,但该种方式对于生态侵权行为的出现无法进行有效避免。鉴于此,为了能够有效地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还需应用惩罚性赔偿措施应用于重大过失与较大恶性故意生态侵权行为等主观层面上。

五、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发展中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方向,需要接受法律等多方面支持,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因而需在未来加强民法的重视,使其能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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