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视角下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研究
2019-12-13陈瑜琦
陈瑜琦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233
由于互联网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它虽然刺激了股票市场对于股票的使用兴趣,但是主要是对于内部信息的,外部并没有产生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存在的不足之处为全国各地的欺诈行为提供了缝隙,同时也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整。
一、法务会计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关联
(一)现状描述
在网络上欺诈的人会使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诈骗,比如:一些地方的投资者会收到投资收益率高以及调查的相关财务信息,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会对这些证据产生信赖心理,因受高收益率驱使,而上当受骗。当投资者受到诈骗时,应当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沉默。应当拾起法律武器,依法律程序来保证自己的财务安全,并且,基于合理性和独立性的原则之上,投资者也必须这样做。由于股票市场和礼品欺诈的存在,会导致公司使用网络进行交易。作为货币交易的经典例子,互联网欺诈是由于金融信息的真实性而引起的,它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很大影响。诈骗案的受害者一般情况下,是在促销活动和欺诈性合约上被欺骗,其中并不包括通过支付宝等虚拟交易平台向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合同。并且由于在交易过程中没有签署有效的法律合同,这就为第三方追求非法经济利益进行的有效交易起到了隐瞒的作用。
(二)三者的关联程度
在城市中,对于证据的收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对实现司法和会计欺诈的市场经济有必要进行监督。经济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条件,除此之外,工业,商业以及金融部门的在线促销和期货合约,常常存在着欺诈行为,同时诈骗集团与农村地区之间的欺诈交易通常通过手机进行,而且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都是未知的,诈骗者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欺诈。在网络欺诈较多的情况下,是否有相对完整和充分的证据取决于案件档案和司法当局的工作。这就导致我国司法人员对互联网欺诈行为的调查无法顺利进行。并且对于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在权利的保护方面也存在着很大限制。而且对于证据的收集是互联网欺诈注册和分类的重要基础。所以,对于欺诈的调查方向主要是交易的特征。在对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主要包括在线欺诈中包含的电子证据以及股票和礼品。本文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了网上违法者如何利用股票和期货合约来对受害者进行欺诈,并提出了要对网络企业的电子证据定期进行调查的建议。
二、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的具体应用
对于股票欺诈和互联网礼品欺诈,法务很难收集到证据,因为这类欺诈都属于在线交易类型。第一:对于在线交易的证据很难收集,并且在互联网上购买股票和礼品都是通过交易平台交易,所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技术对受害者进行欺诈,并诱导网站和犯罪资产的虚拟化。正是如此,相关调查人员才很难找到证据,尤其是在对犯罪证据的收集过程中。第二:由于犯罪证据较为微妙,简而言之,犯罪人员通过向受害人分享网络礼物而进行欺诈,使得受害者的官方期货交易平台受到犯罪人员的控制。并且,由于非法操作通常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因此,受害者在没有通知警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除此之外,现实行动与网络犯罪之间的分工,为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造成了巨大的阻碍。第三:由于互联网上的股票信息和有关礼品欺诈的财务信息是一个巨大数据,而且在线交易的目的在于非法扣押他人的财产,这就导致调查人员很难收集到在线欺诈的财务信息。目前为止,我国在收集证据以及调查股票和互联网礼品欺诈案件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是因为股票欺诈和互联网礼品的交易信息主要集中在电子产品的使用上。2016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宣布了新的电子证据规则,这样一来就有效提高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因此,股票和礼品相关的在线欺诈的法证会计使用如下。
(一)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电子证据收集提供了工具
对于网络欺诈和互联网礼品相结合的公共安全调查中,主要工作就是收集欺诈证据。而这种与欺诈相关的会计信息不再只是纸质报告,这是因为受害者的金融投资大多数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等互联网渠道完成的。因此,法务会计在为公共安全部门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时,还要协助公共安全调查员提供案件搜查证据,并使用法律对在线交易和欺诈案件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比如,诈骗是为了让受害者向犯罪人员汇款,而受害者就需要通过银行和第三方向欺诈者汇款。这时公安机关就可以对汇款的财务信息进行追查,与此同时,通过会计师来发现欺诈行为。然后再通过对交易的基本财务信息以及财务数据,来对欺诈者和受害者之间的金融交易进行评估和调查。
(二)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提供会计鉴定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审判中的证据。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正当性,可信性和相关性还存在着问题,这就会对法官对于证据公平性的判断造成影响。比如,在网络股票和礼品相关的在线诈骗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之间并没有见面交易,这就导致银行转账或者平台支付都是受害人在进行的,除此以外,电子证据容易造假,这就降低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所以,无论任何情况,电子证据都应该与纸质报告形成对比,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对于电子证据的评估主要是由司法专家进行,而司法会计需要提供法律诉讼过程中所需的数据。此时公安机关将会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查。例如,在网络诈骗的情况下,由于犯罪证据不足,就会对犯罪人员的惩罚降低。因此,犯罪学家需要对特定的会计交易进行研究和评估。
(三)法务会计提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在对于股票和互联网礼品有关的欺诈证据的收集中,一切都应该严格根据法律程序和规则进行,审计员具有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所以,法务会计师收集欺诈证据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公共安全机构识别和收集证据起到有利的作用。首先,由于在线财务信息的来源很多,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比如:通过一些财务信息可以反映出犯罪的基本事实,而一些财务信息只能反映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所以,为将犯罪分子的犯罪信息网络简单化,法务会计师应依靠会计专业知识提供充分的证据。其次,要对证据进行收集和汇总。这种方式一般比法院判决更加实际,尤其是对电子证据进行改进后,电子证据能够结合不同的会计数据。这样一来,司法专家可以使用专业会计来评估相关财务信息的结果,并建立一个全面的诉讼数据库。
当法务会计师使用法律理论来获取法务会计证据后,就能将其用于经济事务的法律和非法律问题。由于股票欺诈和在线礼品欺诈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因此,司法人员和警察对调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在线股票和期货欺诈的证据尤为重要。
三、结语
在我国,法务会计师通常没有调查权。并且不能直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因此,我国应增强司法人员的调查权以及法务会计知识,从而改善我国的期货防诈骗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