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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2019-12-13胡亚娟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
关键词:教育权残疾儿童教育

胡亚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有助于他们发挥潜能,实现人生价值。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置盲、聋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护法》将残疾人定义为心理、生理和人体构造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儿童被定义为“未满18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接受教育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就业机会的前提,也是完善自我、追求美好生活的前提[1]。笔者为近年来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深感自豪,另一方面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益仍然面临着不可忽视的挑战和问题。

一、残疾儿童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

随着实际问题不断出现,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丰富,但它们涉及面很广泛,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宪法》、《残疾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等都规定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但是各种法律内容很广泛,大都从宏观层面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给予保障,并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则及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但分散的法律规定未能明确问责制的细致实施,从根本上保障与救济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无法做到全面、具体。其次,大都以条例、规定形式存在,法律效力层级过低,缺乏法律保障的刚性,更多的起到宣示性作用,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不能形成有效救济。

二、残疾儿童受教育质量不高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公民能够从人的尊严角度出发去关注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事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对残疾儿童的不尊重甚至歧视,需要亟待改善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理念。在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事业中,有必要提高父母对这一事业的理解。有些家长认为残疾儿童给家庭蒙羞,不愿让左邻右舍知晓,因此隐瞒病情并圈养家中未让其进入校园接受教育。另一方面,残疾儿童家庭把仅有的收入用于治疗残疾儿童的身体疾病,家庭经济状况的严峻形势致使其受教育的权利往往被束之高阁。

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村保障水平不高,教育等公共设施及服务与残疾儿童需求不对称。有研究发现,由于基础太薄弱,西部地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差距明显,全国仍有589个县,人口不足30万,没有特殊教育学校[2]。同时在农村及偏远地区,对于残疾儿童教育认识不清,他们置其于上级政府下达的一项工作任务地位,只是一项扶贫工作和慈善事业。

严重残疾儿童基数很大,他们的受教育权保障工作不到位。《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为无法上学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但是,由于送教上门制度规定滞后,实践中送教人员及方式具体实施细则不健全,中国自闭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令人担忧。学前教育对严重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和接受义务教育具有积极意义,但缺少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三、残疾儿童教师准入资格及培训制度不健全

基础教育设施及师资水平差强人意。特殊教育的教师大部分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被迫任教,并未经过专业训练与学习,教师制作的教案、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专业性低,针对性差,在残疾儿童潜能提升工作上存在诸多困难。同时专业心理辅导教师的缺乏致使残疾儿童的自卑等心理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从而抑制了其学习进步。再次,由于缺乏对残疾儿童教育学校和教师的严格监督,导致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缺乏应有的关注与重视。残疾儿童教师的社会地位与福利待遇不高及事业缺乏提升平台使其缺乏对残疾儿童教育的热情,这对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现状与到2020年实现残疾儿童教育全面普及的宏伟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因此笔者建议:

1.制定《残疾儿童教育法》,将在实践和探索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方案设计和应用措施规定于法律之中,增强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有效性。通过制定《残疾儿童教育法》丰富和完善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提高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进一步细化完善现有的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落实具体实施规则及配套问责机制,增强其实务操作性,从而规范对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同时增加司法救济途径,落实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多种渠道来救济残疾儿童受教育权。

2.将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从慈善救济观念转化为平等权利定位。平等地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教育领域应当重视权利教育,帮助

儿童建立享有权利、尊重权利的观念[3]。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保障他们平等地接受教育,避免将残疾儿童视为不正常的状态来号召全社会基于同情对其进行慈善救济。同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广泛宣传,特别是在边远、贫困地区进行教育宣传,帮助家长和社会大众摆脱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认识误区,从而形成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正确定位及尊重残疾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前教育对确保残疾儿童受教育质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调查研究大部分残疾儿童因为自己身体条件和家庭物质条件的制约并未及时接受学前教育,这导致他们一些潜在的能力没有得到有效开发,促进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和教育是残疾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据研究,0-6岁是可塑性增长最快的时期,在这个黄金时期对残疾儿童进行训练与教育可以提高他们适应环境的能力,激发他们无限的潜力,从而为绚丽的人生理想奠定坚实基础。

3.专业和负责任的教师在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方面具有非凡的意义。通过立法和职业准入标准规定残疾儿童教师应具有准入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教师能力考核认证。师范院校积极推出灵活并具有实践性意义的精品课程以满足残疾儿童教育教师的教学需要。另一方面对从事残疾儿童教育的教师在编制、待遇等方面加强重视与激励,改善其工作环境,为其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提高社会地位及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残疾儿童教育大家庭。

加强对残疾儿童教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监督残疾儿童教育的教学质量,并建立起残疾儿童教育监督评估标准体系。将残疾儿童受教育权质量作为教学工作成果的重要评估因素,从而更有效的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

关注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是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关键环节,心理辅导教师对消除残疾儿童的自卑心理,关注残疾儿童的心理健康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帮助残疾儿童树立自信,驱散心中的“雾霾”,微笑乐观面对生活,对其更好的接受教育提供精神方面的保障。南通市如东县马塘小学开通的“心语信箱”是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中身心健康关怀的成功典范。

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是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成就完美人生的重要前提,同时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保障人权,推动社会和谐。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其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来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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