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开展公证业务的思考
2019-12-13刘勇
刘 勇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新疆 昌吉 831100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公证业务恢复重建,目前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实践证明,公证业务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公证业务的发展方向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有着较高的同一性。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大改变,公证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近年来公证业务面临着诸多的发展困境,包含传统优势公证项目中,赠与公证转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也非必须办理,这样促使公证业务处境更为艰难。相比较于公证业务恢复初期,在业务类型方面,核心业务还集中在遗嘱、继承以及保全证据等方面,同时新业务的规模比较小,无法将公证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来对待。所以说,创新与升级公证业务,发挥“放管服”的优势,是公证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公证办理与“放管服”的关系问题
“放管服”指的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及优化服务等。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今后的总要求是在当前与今后的一个时期内,需要不断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的职能。[1]《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中进一步将“放管服”内容的要点进行了细化,将其阐述为要坚持简化政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与市场创造力,同时要不断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优化政府服务,提升办事效率等。
根据《公证法》的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指的是依法设立,依法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盈利证明机构。2000年,公证体制进行改革之后,一些公证机构转制成为一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是事业单位的独立法人。其中他们所行使的公证职能是在法律授予权利以及社会公信力的基础上实施的非行政权力。
公证机构与“放管服”的联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公证行业目前的状态就是公权力“放管服”的结果。也就是公证机构的现状是一种在经历了司法权-行政权-社会法律服务过程之后的权利让渡结果。其次,公证机构需要与政府的“放管服”进行有效的承接,政府与社会实施资本合作模式是“放管服”的要求,采用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以此来有效的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对于传统公证中涉及的涉外公证情况属实的内容,包括驾驶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等,这也是国家颁布的一种证件效力的一种延伸,能够减轻国家重复发证所形成的工作负担。
二、传统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
经过长期的发展,公证行业在履行公证职能情况来说,一直运用的是我国《公证法》中规定的“证明论”的观点。《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进行的一些证明活动。活动的内容包含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实施的申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中证明一些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与此同时,《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属于司法证明制度中具有预防性特点的制度[2]。
(一)清单化的证据材料收集机制
根据以上的分析能够看出,公证是证明的一种活动,公证制度也是一项证明活动制度。这种制度下的证明活动出现公证业务实施起来存在弹性缺失的情况。
(二)清单化的证据材料收集机制
“证明论”中,将主要人员分为当事人与公证人,前者是提供证据,后者对证据进行审核。只有当事人完整的提供材料之后才算完成了清单证据材料收集,下一步才能够进入到公证受理环节之中。上述这一方式就造成了一些公务员将自己作为审判者的角色,被社会广泛的批评为“盖章收费”的工作,形成了只对办证、事实清楚与关系明确等进行简单的证明的现象。
(三)硬性的证明形式
相关条列指出,公证书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相关的规定来定制。公证文书只是作为一种形式化,是一种纸质公证产品,能够促使公证向着认证化的方向进行发展。伴随着社会生产与生活需求的不断发展,公证证明形式也出现了新的形式,这是满足公证当事人、公证使用者的相应需求发生的改变,比如说电子化的公证书、综合性公证书以及相关的法律产品等。上述这些硬性证明形式无法与现代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相适应。
(四)流程化、批量化生产的公证产品
在“证明论”的背景下,公证人在行使公证权的过程中形成了程序化与照章办证的工作风格,文书版本的一致性不能够较好的反映出特定情况下的内容,比如说询问笔录、公证案卷宗等,在查找的时候相似度较高。同时,由于流程化与批量化的生产情况,使得新业务无法进一步的拓展,一些传统的业务内容也比较的单薄。
三、“放管服”背景下公证业务的转型与升级
(一)创新公证业务
伴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传统证明职能与目前的公证事项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与此同时,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公开以及网络查询等为证明提供了方便,公证证明的功能正在不断的减弱,直至消失。因此就需要不断的扩展公证的职能与现代化的领域,并且为当事人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综合认证服务,有助于公证业务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长远发展。
公证行业要想在“放管服”背景下得到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变更与创新公证事项范围内的服务方式。对于公证业务办理机制,需要进一步拓宽其多元化的方式、系统化以及一体化的办理机制也是发展的需求,以此来有效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将证明业务中的委托、继承以及非证明业务中的遗嘱保管、代办延伸服务等进行创新。目前开始实施的公证机构创新项目包含遗嘱项目、集成项目以及代办产权证书等内容[3]。因此,接下来的延伸方向就是意定监护与遗嘱信托领域,建设家事公证服务中心,使人民群众能够就近得到最为贴心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创新服务技术
1.创新公证思想,更新知识结构
公证人员需要在既有的工作内容上有所突破,也就是需要对现行法律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将法律知识灵活的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之上,突破审查与判断证据的现有发展情况。与此同时需要学习更多领域的知识,融合其他行业的知识与内容,找到新的发展方向,比如说依托互联网的优势积极学习新科技的内容,在家事公证方面要积极的学习社会学知识,在金融公证领域积极的学习经济学知识。
2.转变公证工作方式
在办证形式方面,主要将被动的坐堂办证转换为主动的调查办证等服务形式,使得群众的办证效率更高,优化办证程序与时间。在进行办证的过程中,也需要优化较多的材料证明,公证人员应当积极主动的去进行调查与举证。
3.深度挖掘和利用“公证的价值”
公证行业应当根据市场化的需求进行工作,匹配好一些公证当事人存在的纠纷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公证服务应当紧跟消费者的需求来不断整合自己的优势资源,为消费者提供个性的服务,然后由产品向过程进行转换,不断提升原有公证的附加值。比如说在办理房产继承的过程中,可以提供产权证书公证、办证以及取证的相关流程代办服务;可以积极的去调查,避免当事人“以证换证”的麻烦;同时,也可以将公证人员的办证经过等在公证文书中整理与说明,当然前提是要做好裁判与仲裁文书的书写学习,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了解公证人员的辛苦劳动,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公证文书的含金量[4]。
完善理论基础内容,做好理论基础工作,用来在公证实践的过程中指导各项服务技术与形式的创新发展,促使公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与公信力也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三)满足多元市场需求
现阶段大数据占据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于大数据的获取、存储以及共享等是广为研究的重点内容,甚至能够呈现可观化与可视化的现象。在公证业务日常的办理之中,应当充分的发挥“放管服”的服务模式,公证行业可以在工作中收集与掌握更多的信息资源,比如说出生情况、家庭情况、学历程度以及财产信息等,当然数据的挖掘与整合需要在不侵犯隐私权的基础上,以此来实现信息利用价值的最大化。
首先是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来获取个人信息数据,同时也要对数据进行整理,做好数据的自动收集与整理工作,并且针对性的进行业务的分析。数据的收集方式可以利用当事人刷身份证、指纹以及刷脸等方式来调取相关的公证记录[5]。此种方式第一能够保障基础数据采集中的准确性,第二可以有效的减少材料的重复提交,节约成本,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其次,建立数据分析系统,不断强化公证业务与公证数据之间的有效融合,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分析报告,充分掌握公证需求,针对性的提出精准的服务。在这方面,发达省市已经开始实施,为了提升办理民间借贷公证事项的审查判断与风险控制能力,江苏省建立了民间借贷相关的信息库,通过民间借贷公证数据的分析,来充实数据库的内容,及时的做好民间借贷相关的公证办证信息收集与录入。
最后是不断强化公证机构之间存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全国统一的公证信息数据库,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此来增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合作,与此同时,不断拓宽公证数据社会应用的范围,有效的实现公证发挥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应当在政策制定与法律修订的过程中,融入公证业务,并将其作为主要的内容,使公证业务摆脱现在这种可有可无的局面。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时代要求,需要进行公证业务的转型与创新,主动求变、积极创新、改变职能、技术升级等都是公证服务创新的方式,积极的开创公证业务经济发展的新局面。